劳动关系,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2020-08-14
住房保险规划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提取条件及额度

12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5、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房改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可申请提取其及配偶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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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葫芦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葫芦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动迁安置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因企业改制、买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定时间(暂定三年)仍未重新就业。

【五险一金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动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当地房产开发公司出示的商品房购买卖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已办理房照,可凭房照及复印件办理支取;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双方房产交易协议书、交易契税证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动迁安置房需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离退休审批表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办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调往外市工作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商调函、调令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到境外定居的,须提供境外国所在地的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一次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清贷款本息,须提供贷款审批表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同时偿还的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职工因企业改制、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将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封存管理,并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凭证》转交职工个人保管,待职工重新就业后,公积金余额将转入新的单位管理;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定时间(暂定三年)后,并且仍未就业的,可凭公积金个人存款凭证及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提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集中封存,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转入《集中封存户》在原单位帐户内封存满三年的,凭单位支取手续及个人身份证明,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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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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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二手房、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私房等;

2、建造是指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建房、集资建房;

3、翻建是指对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房屋;

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如对房屋主体结构墙、柱、梁、板给排水工程大面积改造),另:(装修、装饰等行为不可以提取)。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住房贷款一次性结清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是指住房贷款期间,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待还清住房贷款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的;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住房贷款期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三)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内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重大疾病及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

(九)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依照本办法第(一)项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当期余额,提取额至千位;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依照本办法第(二)项规定,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住房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可选择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贷款。按月冲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为上月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冲还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的当期应还款本息额;按年冲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为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冲还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二)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三)贷款结清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

依照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依照本办法第(八)项规定,重大疾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一年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八)项规定,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可以提取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九)项规定,困难职工子女就学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录取通知书所包含的学杂费用。

劳动关系,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

1、符合提取条件(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符合提取条件(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3、符合提取条件(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4、符合提取条件(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5、符合提取条件(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6、符合提取条件(一)(三)(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7、符合提取条件(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审批;

4、将提取回单交回本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但是为了更好的利用这笔钱,下面讲讲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在此,小编将提取所需材料分为五大类:

1.合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2.合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材料

3.合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包括租住私有住房、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4.合肥公积金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包括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还住房贷款款。

5.合肥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包括退休、大病、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地户口、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一、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二、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本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死亡。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私有产权)的,提取额为私产房票办理日期上月末的余额(金额到百元)。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购买住房(私产),使用住房贷款并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为不超过一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金额到百元)。

(三)职工住房动迁的,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日期上月末余额(金额到百元)。

(四)租赁公租房在本年度内没有欠交租金的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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