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业务指引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
1.单位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单位工资表(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等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
2.单位确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新增职工需提供正确的第三代18位身份证号,报送中心。
3.单位到受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留单位财务印鉴,受托银行在“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受托银行打印开户的相关凭证。
5.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开户资料和开户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一)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
1.单位根据《职工工资表》确定的缴存额核定金额,到“中心”审核并盖章。
2.单位按缴存额填写转帐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转帐支票用途应填写“×年×月住房公积金缴款”)。
3.受托银行收到汇缴款后当日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帐户中。
4.受托银行打印汇缴的相关凭证。
5.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汇缴资料和汇缴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变更的汇缴流程:单位根据当月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填写增减职工人数、金额,交委托银行进行审核:
1.人员增加时,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人员减少时,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同时审核转移变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到新单位。
其他操作程序与无变更汇缴操作程序相同(如变更单位不主动填变更清册时,由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督促办理此项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单位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证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同意盖章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含电子版),填写转帐支票到委托银行办理转账补缴。
2.受托银行收到补缴款后当日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帐户中,并打印补缴凭证。
3.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资料和补缴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职工的原单位经办人员需带单位印鉴,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手册》审核后根据委托银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章并确认转移。
2.受托银行将打印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五、住房公积金的结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各单位到“中心”(或受托银行)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清单》,供单位和职工核对公积金缴存结息情况,并定期到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手册》。
六、经办人员的职责
各单位在办理单位开户、汇缴、变更、住房公积金手册审核时,积极、主动、按时办理,因经办人员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入帐,系统中显示缴交不正常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影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的,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
1.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
3.按照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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