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的保险理赔 不属意外险可保范围

2020-08-10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其保险赔偿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猝死与意外保险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大多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猝死的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承担猝死的意外保险责任。

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二、猝死与重大疾病保险

猝死的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根据猝死的后果分两种情况:死亡的和健在的。死亡的:有病理明确的具体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的予以赔偿。如没有进行病理或尸体解剖,进行推定的,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对于健在的,即猝死后抢救过来的,应根据相关诱发疾病及恢复状况,参照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义,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考虑是否赔偿。

三、猝死与举证责任

猝死由于病因复杂、争议多、保险金额大,经常诉至法院,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负。另外,由于解剖尸体的决定权在家属,相应的举证责任大;而保险公司负有理赔查勘义务,此方面的举证责任大。另外,根据具体的案情,法官可以决定尸体解剖是否为必须证据。

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

一般来讲,死亡有两种:一种是意外死亡,另一种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一般保险的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所以会获得赔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户生前买过定期寿险和疾病死亡,也能获得赔付。

一般的意外险不赔猝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通过上述的意外险定义及解释,我们不难发现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

国外猝死与保险相关的内容

现代保险原本就是源于西方社会,相应来说国外的,尤其是西方社会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的数字都非常高。不管是寿险还是意外险的保障程度,都做得非常好,而且人们的保险观念、保险知识也相当普及,所以相对来说,猝死引发的保险纠纷比较少。

延伸阅读

意外险理赔范围是什么?


很多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增加一份保障,但是,据调查,近年来出现很多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之前,深入了解保险产品,避免带来经济损失。

意外险也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为对象,消费者在购买该保险之后,若生活中遭遇意外,保险公司将对所遭遇意外带来一定的后果给予补偿。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前,受害者已经购买过人寿保险和意外险的话,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应该立即打电话联络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所有保险公司的电话热线都是24小时服务的,保险公司会立即处理顾客的理赔款项。

受害者如果不幸伤亡,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受害者所购买的人寿险和意外险进行理赔。如果受害者仅是受伤的话,保险公司就会依照受保者购买的意外险进行理赔。

据保险专家介绍,人寿险仅是意外伤亡的人可以取得它的赔款,而意外险的理赔范围更大。

意外险产品有许多种,但大致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

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都会有一张“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包括对各个等级残疾程度的定义和描述,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

第二类是意外医疗费用保险。

对保户因为意外引起的住院或门诊费用进行赔付,依据是医疗证明和费用单据,赔付比例和条件各有不同。

第三类是意外住院补贴。

对保户因为意外住院按天数进行补贴,比如每天补贴60元,一年最多补贴180天等,具体条款各有不同,这类险种的理赔需要凭住院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磕磕碰碰的小意外,也会有人遇到身故、伤残的大意外。而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也比较单一,仅限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消费者如若购买几十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是交通意外保险,这类意外险一般都只保障大意外,全残、身故会赔付,没有造成残疾的骨折等,保险公司一般均不会给予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根据国内通用的意外险合同条款,因意外致残可根据伤残情况获赔,其中“四肢关节技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被视为“全残”,可获得100%的最高赔付。这也意味着很多情况下,即使投保了意外险,一般的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却无法报销。比如读者张先生所说的开车回老家探亲,不幸遇严重车祸,右脚被诊断为永久丧失机能。想到自己去年曾买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便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他大失所望,理赔人员告诉张先生,右脚残废仅属于“五级残疾”,只能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即1万元),医疗费用不能给予理赔。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按性质分,意外险一般分为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两类。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有些套餐产品里,还会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多倍赔付和烧烫伤赔付责任。意外医疗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含有意外事故产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费用的报销、意外住院补贴等。就像遇上被猫猫狗狗咬了这种小意外,需要去打疫苗,如果希望保险公司做出这样的赔偿,就需要购买更全面的意外险,比如意外伤害医药补偿医疗险。

总而言之,市民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看清保险责任,避免出现理赔纠纷。值得一提的是,与意外伤害险不同,意外医疗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比如医保)获得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只承担剩下的费用。不同的公司不同的险种对意外医疗费用会有免赔额或免赔付比例。目前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如果第二年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公司一般会给两个月的续费宽限期,这两个月是负责赔付的。

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及流程介绍


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人们带来身体伤害,还会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但是如果购买意外保险,就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意外事故后,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或全部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相应一次性赔付,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那么,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和理赔流程是什么?

人身意外险及其理赔范围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意外险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及意外医疗的全面保障。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身故保险金给付、残疾烧伤保险金给付、医疗费用补偿等。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将根据新的评定标准执行,意外险伤残理赔范围大幅扩大,包括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人身意外险理赔需要的资料:

一是事故类证明,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申请赔付需要提供这类证明。

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需提交此类证明。

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人身意外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准备好上述资料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了。申请书应包括事故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等,如经交警等部门处理,应提供相关的处理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在保障期间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赔偿的。

3.只要以上申请文件都审核无误,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收齐申请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时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一般默认为法定期限为10日,若逾期给付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逾期利息。

相关资讯——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将扩大

在过去的14年中,保险公司一直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标准,不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调研后认为,《比例表》已经由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新标准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8大门类。伤残条目也由原《比例表》中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意外险赔偿范围及理赔需要的材料介绍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生活中意外无处不在,因此,意外险成为广受欢迎的一款保险产品。既然买了保险,很多情况下就会涉及到理赔问题,那么,意外险赔偿范围有哪些?理赔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意外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说,意外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三种:

一、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额给付。二、残疾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三、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险承保。意外保险赔偿需要哪些证明材料事故类证明

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

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意外险赔偿——相关链接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按照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额的基本标准,对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分别有具体规定;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指定的意外,将视具体情况,按规定得到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关于猝死的保险理赔


双11淘宝促销盛事,一天的销售额高达191亿,这是一个让人振奋的数字,可随之而来的是各家店铺没有日夜的打包发货,各地快递的爆仓严重,这让人想起了前不久淘宝店家的猝死事件,这样不分昼夜的工作,过度疲劳、亚健康、精神压力难以释放缓解成了众多淘宝店主的共同问题。除了电商人,其他的公司小白领,也会因为加班熬夜、饮食作息不规律而埋下健康隐患。

年轻人因工作劳累猝死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面对“猝死”事件,应如何选购保险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

所谓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其保险赔偿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猝死”,意外险可能行不通

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意外险,因为猝死总是与突发性联系在一起的,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很意外”,不过事实上,要通过意外险对猝死理赔很可能行不通。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

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而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通常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所以,猝死并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不仅如此,很多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如此明示,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猝死后,与其受益人发生索赔纠纷。

记者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中,都发现了包括猝死、中暑、疾病、药物过敏在内的免赔责任。投保这样的保单后,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家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猝死”,重疾险酌情赔付

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例如,安邦人寿 “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猝死”,寿险可对身故赔偿

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寿险是另一种可对被保险人身故风险予以保障的产品,相比意外险来说,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只要并非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都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予以理赔。猝死自然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无论是定期寿险还是其他储蓄型的寿险产品,都可以对被保险人突发身故的情况予以赔偿,在免赔条款中并没有猝死一项。赔偿金额依照保险金额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其家人或受益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以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金。

这里我们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寿险保单时,应对受益人一项明确填写。因为若留空,则表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金按遗产做分配,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当被保险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一般可平均分配这笔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予以协调分配。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建议投保时将每位受益人、每位受益人的收益比例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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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与意外保险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大多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猝死的相关医学材料的解释,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不承担猝死的意外保险责任。

猝死是否赔偿的关键点有二:一是保险条款约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诱因。如保险条款对猝死有约定,按照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关于猝死诱因,如确定为外来因素的,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参照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不难看出上述诱因有的是外来的因素,如外界温度、疫苗、药物、医源性等,结合保险的近因原则或参与度,可以得出不能仅凭猝死一个诊断得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应追查其猝死的诱因,这主要靠病理诊断、尸体解剖及流行病学调查。

二、猝死与重大疾病保险

猝死的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根据猝死的后果分两种情况:死亡的和健在的。死亡的:有病理明确的具体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符合的予以赔偿。如没有进行病理或尸体解剖,进行推定的,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对于健在的,即猝死后抢救过来的,应根据相关诱发疾病及恢复状况,参照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义,是否达到重大疾病的标准,考虑是否赔偿。

三、猝死与举证责任

猝死由于病因复杂、争议多、保险金额大,经常诉至法院,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负。另外,由于解剖尸体的决定权在家属,相应的举证责任大;而保险公司负有理赔查勘义务,此方面的举证责任大。另外,根据具体的案情,法官可以决定尸体解剖是否为必须证据。

意外险,意外险理赔范围是什么?能不能投保多份?


马航接连两次空难,给正值暑期旅游旺季的乘客们敲响了警钟。出行问题受到人们瞩目的同时,多数人愿意通过购买保险来“缓解”心里“恐慌”。据了解,虽然战争、恐怖袭击等被列为保险免赔条款,但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航班事故、延误等方面均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保险学会近日提醒消费者,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意外险最多只允许购买3份,境外旅游保险只允许购买1份。

 据了解,意外险大体分为四类,最常见的是航意险,专门保障乘坐飞机时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伤残。其他三种分别为:交通工具意外险,适合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旅游意外险,适合短期出游旅行全程保障的意外伤害、伤残、身故保障、旅行意外医疗;综合意外险,一般为一年内有效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医疗、伤残、身故保障。四类产品共同的特点均为短期型,针对各种意外事件进行赔偿。

 不过,根据保险公司条款,在人身险方面,一般会将“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及恐怖袭击”列为免责条款。但对于常规的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航班事故、延误等方面均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索赔。

 中国保险学会提醒消费者,意外险可以多份投保,但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意外险最多只允许购买3份,境外旅游保险只允许购买1份。

 据介绍,意外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意外身故、残废和烧伤,这是主险的保险责任,可重复购买、重复理赔;另一部分是附加险意外医疗,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可报销。这部分不能重复理赔,而且报销的额度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花费。

 意外险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广,投保者选择意外险时应主要看两点:一是意外身价是多少,二是意外医疗费用是多少。市民可根据年龄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意外险。

比如年轻人要选择相对身价较高的保障,若是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可以附加额外的公共交通保障等。对于年长的客户,可以选择保险金额较高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障,可根据实际情况,关注是否有骨折津贴一类的保障。

新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增至281项


与很多市民密切相关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已使用14年,因其严2014年1月1日起,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人身意外险理赔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新标准实施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

标准扩大:新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增至281项

据了解,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法院曾向保监会发过一份司法建议,表示在对近3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调研中,发现原标准规定简单、滞后,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发布,已沿用14年之久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正式废止。

公开信息显示,新标准最明显的变化是: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原标准为7个伤残等级34项,而新标准则扩展增加至10个伤残等级共281项伤残条目。特别新增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有100余项。新标准增加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

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原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级100%、第二级75%、第三级50%、第四级30%、第五级20%、第六级15%、第七级10%。而新标准中,人身保险伤残程度1至10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某大型险企核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小孩股骨骨折就不在理赔范围内,新标准实施后,再有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赔付的;还有如果按照之前的标准,手部只有手指缺失等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但新标准实施后,如果是手骨骨折后导致功能性障碍也在理赔范围内。”简言之,此前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发生意外后,不在理赔范围的情况将大大降低。

价格上涨:部分新人身意外险产品或涨25%左右

在此之前,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废止旧版《比例表》。由于意外险伤残赔付的比例及赔付范围发生了变化,各家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险产品也随即升级改造,保费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负责人坦言,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各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策略方面有差异,产品所分摊的管理成本不同,新版意外险价格将由市场决定。若新款意外险完全沿用以往的策略、渠道、定位等,提价是必然的。

不过也有保险业人士认为,短期健康和意外险在人身险新单保费中占比甚至不足一成,其产品主要销售方式是网销或电销渠道,渠道销售成本较低,即便涨价,幅度也很有限。预计短期型意外险产品价格变化有限,长期产品将略有上涨。

有保险公司人员举例称,以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10万的意外险为例,旧版保费为140元,新版的保费则为200元,部分产品价格上涨幅度约在25%左右。

而在此之前,廉价的意外险常常作为“赠品”送给保险客户,随着价格、理赔等成本变化,今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再免费赠送意外险。

答疑解问:人身意外险老保单恐按旧标准执行

保险消费者在新标准实施前所购买的意外险在理赔时按哪一标准执行?6月17日,沈城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生效的保单将依据保险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按照原有标准执行的可能性较大。不过,由于意外险保单多是一年期的保单,因此新老标准更替的影响不会太大。

同时有市民担心,在所有险种中意外险是价格最低的险种,此次伤残保障范围扩大后是否会导致意外险价格的上涨?对此,上述负责人认为,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但是否因此导致新版意外险提价还不好说,这要视市场情况而定。

新版意外险伤残标准看点

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八大门类;

新标准细化了原标准广受争议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的有关描述;

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10级轻度残疾保障,针对1-10个等级明确了100% -10%的给付比例;

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意外险不赔意外?这些常见情况,不在理赔范围


意外险,保费便宜,购买条件也很少受限制,很多人都愿意为自己购置这样一份保障。

但也有人在发生意外后,出现了理赔困难的现象,于是开始大骂保险公司是骗子公司,发生了意外竟然拒赔?

保险公司听到这里估计就万分委屈了,责任免除中写的很详细,明确标注了某些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投保人因为粗心大意忽略了重要的免责条款,对自己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需要明确的两个定义:意外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因此接下来就要敲黑板,划重点了!

只有满足以上加粗的六个条件,才可以获得赔付。那么哪些常见情况是意外险是不赔付的?

一起来看一下:

NO.1:猝死不赔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猝死死亡率逐年升高。但是意外险对于猝死这一情况是不进行理赔的。

实际上,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因此在保险业内一般都认定“猝死”是因疾病死亡,并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如若是长期的过度疲劳导致身体的超负荷运转,自然也并非属于“突发”。综上所述,过劳猝死意外险不受理。

NO.2:中暑死亡不赔医学上认为中暑是一种疾病,主要是因为人长时间在高温之下,导致身体机能出现了一定的变化,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来发生。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因此中暑死亡并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NO.3:高原反应不赔高原反应是人人都可预知的情况。当选择去西藏等海拔较高的地方游玩时,事先就需要做好高原反应的防御措施。“意外”发生实际上并不符合“突发的、不可预见”这一条件,且高原反应与自身的身体状态有关系,严格来讲是一种病理反应。因此不受获赔。

NO.4:妊娠意外不赔多数意外险产品已经明确将妊娠意外、流产等列入免责条款。

因为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发生意外的风险大大增加,想要在怀孕期间获得保障,就需要投保专门的孕妇保险。

NO.5:个体中毒不赔食物中毒实际上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四要素,因此倘若发生3人或3人以上的集体中毒事件,意外险是进行理赔的。

但倘若发生个体食物中毒事件,则不赔。原因是个体食物中毒的原因较不明确,可能与个人体质相关,引发了肠胃疾病;也可能是刻意为之,无法排除“自杀”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食物中毒案件。

NO.6:探险身亡不赔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攀岩坠亡是不赔的。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及一些为特定人群准备的意外险产品上,保险公司是承保这些高危项目的,不过对于承保人有严格限制,保费的额度也有很大的提高。

NO.7:摔倒死亡不赔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摔倒可能只会导致擦伤、骨折等现象。但倘若摔倒致死,很大原因并不仅仅是摔了一跤这么简单。摔倒致死只是诱因,罪魁祸首可能是由于被保人的体内疾病(如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等等),这就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

NO.8:手术意外死亡不赔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常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在手术之前被保人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手术死亡的近因并不是因为意外,而是疾病。

一定要记住“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但不管怎么样,上述八种情况在意外之中仅占小部分。

根据统计局显示数据:在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

庞大的数字背后,是残酷的现实,而意外险仍旧是我们抵抗风险入侵的重要手段。

看清免责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险,合理配置,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我们的保护伞

“猝死”算意外吗?你认为的“意外”意外险可能不赔!


前几天小编跟朋友聊天时,发现其对意外险还是存在一些误解,而这些也有可能是大多数人都会误解的事情,譬如,“猝死”算意外吗?

猝死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算啊,怎么不算,这当然是意外!

但实际上,大部分的意外险理赔可不包含猝死。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那些我们以为的“意外”,到底有哪些并不属于意外。

意外险不包含的“意外”

在说意外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意外险的定义:

意外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险责任一般包括:

1、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为给付型,其中意外伤害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

意外身故:若被保险人不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一笔理赔金;

意外伤残:若被保险人不幸伤残,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伤残等级,进行理赔。

2、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为报销型,即花多少报销多少。

意外医疗的额度一般不高,通常只有几万,只能应对意外摔伤、烫伤等, 若不幸需要花费大额治疗费用,意外医疗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

意外险包含四个要点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这四点要素在意外险中至关重要,有其中一点不满足,意外险都不会理赔,比如以下的几种情况。

01猝死

“猝死”在大多数人看来是个不幸的意外,毕竟一个看似健健康康的人,却在某一刻突然去世,实在是一个不能接受的意外。

但实际上,猝死是由身体机能变化造成的,虽然表面没有什么变化,但是身体内某些机能已经有所变动,属于内因,非意外险中“外来的”这一要点,所以猝死意外险一般都不会理赔。

而随着猝死事例的增多,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一些意外险也开始特意将猝死增加到保障范围内。

02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分为: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个体性食物中毒。

3人或3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意外,意外险会理赔。

但是个体性食物中毒, 可能是因为细菌感染、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等疾病,不能满足意外险中的“非本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按照意外事故进行理赔。

03中暑而亡

中暑与个人的身体素质等有关,是有病因的,不属于意外范畴,如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理赔。

04高原反应

高原反应从医学角度而言,也属于疾病范畴,不能归属于意外范围,对于高原反应引起死亡的,意外险一般也不会理赔。

05手术意外

手术出现意外事故,对家人和其他人而言,可能只是一件不幸的意外事故。但是需要进行手术一般都是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家属也会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意外并不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因此一般意外险都会在免责条款中写明,不接受任何手术医疗造成的意外。

06摔倒而亡

普通的摔倒一般是不会致死的,若只是普通的摔倒,那么摔倒只是诱因,真正致死的,是被保险人自身疾病,如脑溢血等,这种情况下,意外险是不会理赔的,这也是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07探险而亡

有许多高危刺激的活动,如跳伞、潜水、攀岩、赛车等,这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各种意外风险,而也正因为这类活动的高风险性,一般意外险都会将其列在免责范围内。

08其他情况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意外险还有一些其他情况是拒赔的, 如:高空作业、恐怖袭击、军事活动等等。

最后

综上所述,即便是意外险也是有许多“意外”是不理赔的,因此大家在购买意外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可不能理所当然的自认为是“意外”,意外险就得赔,否则到时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猝死,陪客户喝酒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


案情简介: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岁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但在一些诶情况下,自身的生命安全还需要自己保障,陪客户喝酒是为公司效力,但同样不被保障。

常见的意外险理赔案例


意外险近年来在保险市场上颇有“人缘”。看似责任简单的意外险,出险理赔时,却往往很难让投保人如愿。那么,如何避开意外险常见理赔问题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免费获赠的意外险

市民严先生参加了一个保险产品说明会。说明会上,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款带有储蓄性质的养老金产品,并称购买该产品可获赠一份意外险保单。严先生为自己和女儿各买了一份。

后来,严先生女儿的脚扭伤,他带着获赠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了一眼说:“你女儿的情况不在承保范围,所以不予赔偿。”原来,保单章程上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才会赔偿。

解析:警惕“免费赠送”了解免责范围

小编提醒大家,生活中,消费者对类似的“赠送”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对于意外险而言,被保险人要清楚了解免责范围。包括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等,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还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案例二:意外险变成责任险

去年十一期间,市民于女士外出旅游。签约前旅行社告诉她“旅游送保险”。后来于女士发现,所谓送的保险是旅行社责任险,受益者是旅行社,而不是她。

解析:“责任”不等于“意外”

外出旅游上保险,大多数消费者都分不清楚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险种仅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积极责任埋单,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而旅游意外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此外,市民外出旅游遇到意外时要及时报案。一定要在事故发生3日内拨打报案电话,以免给保险公司查勘、检验等带来困难,这样很可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国内游客出险就诊时,应尽量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并将就诊病历、药品明细及各种票据保存好,以便顺利获得赔付。

再有,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旅游险时,务必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旅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会因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发生而生产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意外保险获得赔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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