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公司“暴雨才赔”追踪

2020-08-08
保险理念知识

2008年,昆明某饲料公司就仓库内的饲料等物品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2009年6月,因降雨这批物品被淹,受潮受损无法使用。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赔偿,而当天昆明关上地区的降雨量等级是“大雨”,并非“暴雨”。

协商不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7万余元。

投保的财物被雨水淹坏,保险公司却说“大雨不赔,暴雨才赔”,昆明一饲料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对我省首例“大雨淹物不赔”案作出一审宣判:当事人双方对“暴雨”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全额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即负有对饲料公司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赔偿的义务。但此案发生后,双方对保险事故是否因“暴雨”造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争议。

是否暴雨才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而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昆明市当天的降雨量等级为“大雨”,而非“暴雨”。此外,他们认为,饲料公司财物受损的原因是仓库有水漫入所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而原告饲料公司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对一般人而言,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较大降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条款中“暴雨”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法院适用特殊解释原则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即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导致水沟水位上涨漫入仓库,致财物受损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当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不属于被告的除外责任。

饲料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和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考量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此案中保险公司显然不能举出饲料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从相关证据来看,饲料公司对仓库后有水沟、之前发生过淹水情况等,不是故意隐瞒。

综上,法院认为,饲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得到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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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买保险时不查,理赔时才查,这不赔,那不赔,保险公司在坑人吧?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买保险时候,保险公司什么也不查,也不问的,问他们什么都说赔的;一到理赔的时候就各种查,就是为了不理赔我吧,这也太坑人了吧。

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有点冤枉保险公司了!

保险公司确实有查,但根据中国的现状,保险公司保单在投保时便形成了宽进严出!

到底是什么现状呢?

首先,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意味着也有庞大的投保人数,且当下处在互联网保险的时代,把东西南北的投保人全部核查一遍,人力成本、时间成本、交通食宿成本、数据管理成本……显然不现实,同时投保人的购买体验也会差很多!

再者说,不管投保人的购买体验,全部都要查,那么这些人力成本、时间成本、交通食宿成本、数据管理成本等费用,谁来承担呢?回答:一定是所有投保人来承担了!毕竟商业保险也是盈利组织。

这么说吧,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实施了大量投保调查,保险公司必然把这些费用成本全部算在投保人的保费中,那么你有可能3000多能买的保险产品因为投保调查就需要5000才能买。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对很多健康且一定能买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最后,其实,保险公司也并未一点调查都不做!

1.有健康问卷

以某款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为例:

除此之外,《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都放在这了,大家不遵守,保险公司也无可奈何。

保险本身就是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当你不遵守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设置了免体检额

对于免体检额,在一些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上有很好的体现。而且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是不同的,产品不同免体检额也是不同的。

比如:

如果在45周岁的时候,投保了100万的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要求他体检了。

当然,免体检额除了年龄,还有收入水平、居住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置的。同时,除了免体检额之外,保险公司还会被保险人进行抽检。

3.风险保额系数

每家保险公司的类型产品都有其风险保额系数,如果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型产品,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保额系数,分配保额比例。只要超过了这个额度,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你投保,除非你换家保险公司投保。

比如:你在某保险公司看中了2款不同的重疾险,想要购买100万。那么这家保险公司对40岁的人群的风险额度系数只有80万,所以,你只能投保80万,投保不了100万。

4.大量分散购买不同家保险公司的同类型产品

这种操作,有不少人在尝试。比如:【神秘夫妻在国内26家保险公司频繁投保意外险,保额超1亿!】看着很隐蔽,但出险理赔时很容易就被发现了,而且保险行业也是一个小圈子,虽然信息共享做的很差,但是同一时间、同一被保险人出险,多家保险公司的多张保单,保险公司能不怀疑吗?能不查吗?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被查出来。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是有一些操作调查的,但还是会有人会钻空子。这种做法不但错误,甚至违法,属于骗保行为,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要奉劝各位:钻空子是要付出代价的,退保是小事,骗保那便是犯罪。诚实投保很重要呀!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知识,等待期出险 保险公司赔吗?


案例:

41岁的孔先生今年年初在合众人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4月26日,孔先生因胃息肉住院。接到报案信息后,合众人寿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进行住院探访。客户出险时间刚好在险种等待期的临界点上,虽有等待期(免责期)保护,但基于客户利益考虑,合众人寿仍于客户提交理赔申请当日给出了赔付。

问: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赔付呢?

专家:所谓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有等待期,往往是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保单生效后的一定时间,一般是90天或者180天,这期间投保人或受益人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可以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或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利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等待期的规定对减少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的成本与保费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保险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支持和维护的。”合众人寿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恰好在保险等待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是不是都不能获得赔偿呢?

“要看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有的产品明确规定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返还保费,有的产品约定等待期出险返还保费或者部分承担(比如按照保额的10%)保险责任等。”上述负责人说。

专家的建议是:

买保险尤其是购买健康、医疗保险要赶早不赶晚,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最容易,也不必担心等待期出险不赔偿的限制。买保险要仔细看清楚条款,等待期是多久,选择较短的等待期对客户比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条款,选择等待期部分承担责任的约定对客户有利。

保险知识,走火丧命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报载:2002年5月至12月,某市一酒店老板王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4份保险,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20岁的长女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支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应声倒下。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当地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的死亡是由于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此后,保险公司对王某的受益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及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为依据,做出拒赔决定。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的受益人于2004年4月22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法院于今年3月23日进行了庭审。

被告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公安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而《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存在诸多争议,法院也尚未作出判决。而笔者查保单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则本案的焦点即为王的死是否是意外伤害造成,由于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那么,这样一个事件究竟能否被认定为意外伤害呢?

保险公司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及《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试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条款设定的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显然指的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中所指的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的结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而造成的,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果,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是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件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非法持枪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因果关系,相反,认定手枪走火致死,本身就说明了是偶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天下之大,持枪人之多,又有几个持枪者能够预见到自己会因持枪而死亡?保险公司的推断有违常理。事实上,保险公司也没有暗示或明示被保险人是自杀,则事故属意外造成至极明显。

其次《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法律逻辑上去分析本条规定的含义,首先将“事故”界定为故意,并进一步指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是因,导致其(被保险人)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是果,同样也是从因果关系上来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就本案而言,不论非法持枪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枪支意外走火本身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行为的,充其量也只能是过失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再次引起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枪支走火,而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来分析本案也可以看出,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枪支走火,而不是非法持枪。

因此,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依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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