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老师烫伤幼儿引发保险之争判决打破保险行规

2020-08-08
幼儿保险知识
三岁的方然被幼儿园阿姨打翻的菜汤烫伤,幼儿园赔偿了三万余元。当方然的父母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赢利”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方然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经历主体不成立撤诉、重新起诉后败诉,再上诉的一系列过程后,已是5岁的方然日前终于赢取了案件的胜诉,打破了“不能重复赔偿”的保险“行规”。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方然医疗保险金7435.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5日中午,幼儿园小朋友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方然颈部、胸部,治疗了20多天的方然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出院后,经鉴定方然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II度,构成十级伤残。方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

获得幼儿园赔偿后,方然妈妈发现,方然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据此方然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方然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方然妈妈遂代理方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方、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方然投保的类型属于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支付没有发生的费用,也不会赔付已经有人赔付过的费用。

随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方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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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引发10万保险金之争


保险期内被保险人落水失踪,但因其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却在保险期外,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承担其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此两度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2006年3月8日,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7万元,至此,这场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参保人落水失踪

胡某某系安庆某有限公司驳船水手,1999年7月29日,因考虑职工在外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该公司与中国某保险公司安庆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全体员工身故险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期间为五年;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该保险合同生效,生效的日期即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其中被保险人胡某某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00年2月19日晚,胡某某在船上工作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查找、打捞,未见尸体且下落不明。3月13日,胡某某所在公司及其妻子朱某、儿子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胡某某死亡证据不足,口头告知他们走法定程序。继承人索赔遭拒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时至2004年4月23日,胡某某妻子朱某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宣告被保险人胡某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在报刊上刊登了寻找失踪人胡某某的公告。公告一年期满,被保险人胡某某仍下落不明。2005年5月20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胡某某死亡的民事判决。同年6月20日,朱某与其子胡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当月28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胡某某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因该死亡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故作出了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理赔告知书》。无奈之下,朱某与胡某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两上法庭终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身故保险《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虽然被保险人胡某某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定为2005年5月20日,但其不慎落水、下落不明的保险事故系发生在2000年2月19日晚,法院认为被保险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仅是确定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义务的顺延,且由于被告提供《祥和定期保险条款》格式条款第六责任免除项目中并未载明被保险人身故是因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据此,2005年12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朱女士、胡某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诉讼费421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3月8日,经安庆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人民币7万元;如被宣告死亡人胡某某一旦出现,上诉人对该款享有追偿的权利;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420元,上诉人负担6210元,被上诉人负担2210元。

保险知识,合同约定免赔为何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发生事故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停车费160元在内的各类赔偿金遭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依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停车费160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反驳称,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未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其不发生效力,被告应赔偿停车费160元。被告反驳称:保险单特别约定中的第3条载明“收到保单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可证实被告已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承保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包含停车费160元在内的各项赔偿金。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法理基础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源于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以其定型化和不可协商的特性,在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量的扩大、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交易专业性的加强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格式条款提供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不是都能做到诚实守信,往往更多考虑己方利益,很少考虑对方的利益,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正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避免投保人受蒙蔽而签署合同,以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则。

二、《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以下几类:1、将保险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直接载入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2、保险合同以“免责条款”专章列出的条款;3、未记载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内,但其内容为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将保险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直接载入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原本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法律一般推定人人知晓,故保险人对这些条款不另外负有说明义务,其不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专章列出的部分,是保险人须重点说明的内容,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之外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分散于保险合同条款中,非经保险人特别说明,投保人一般无从关注,易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一般应认定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文案例中,保险条款约定停车费不予赔偿,即属于此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定该条款因被告未尽说明义务而无效。

三、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说明义务强调的是保险人主动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将合同条款交由投保人阅读,不能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故本文案例被告提交的保险单,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在投保单上设计投保人声明栏,载明投保人已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等内容,并要求投保人签名确认。但这不过是让投保人在签署多份保险文件的基础上再加签一次名而已,还是不能确保保险人真实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说明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以较大字体或粗体字印刷;通过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便于事后查询的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就可以有效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了。

保险公司


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

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

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

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

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公司,工作换了,是否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主持人:看完这个片子,我有点不明白了,两人工作不一样怎么交的保费也不一样呢?为什么会不一样呢?你看这个片段里小张和小李都是从事普通职业的,不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吗?为什么所交的保费差额就这么大呢?这是不是意外险中附加的一个什么特殊险种?

 专家点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这本身就是人身意外保险,并不是其他的什么附加险种;第二,意外险这个主险本身就是和职业的危险系数挂钩的,所以,片段中的小张和小李虽然从事的都是普通职业,但由于他们的工作截然不同,因此,他们所交的保费自然也就不同了。

 主持人:你上面说的这个职业危险系数,作为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可能不是很清楚,那么这个系数又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专家点评:是这样的,所有的职业可以划分为六大类,以危险的程度依次递增。也就是说,工作危险性非常小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一类职业;工作危险性最大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六类职业,而划分的根据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系数。

 这个系数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统计得出的,是由工作性质、环境、出险概率等情况来做出的界定。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像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如果以负责楼道内卫生的保洁员和负责大厦户外玻璃的保洁员来比较工作危险系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分出谁的工作存在的危险系数大了,那当然是清洁户外玻璃保洁员的工作出现危险概率更大一些。

 主持人:没想到后来事情又发展成这样了。你看片段里的主人公小张换了工作,而当他遇到意外的时候,为什么投的保就不算了呢?

 专家点评:因为在工作变更后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你现在所从事职业的危险系数大小来对你的保费做出调整。尤其是工作危险系数从低到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工作危险系数增大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否则即使你之前投过保,在你工作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你出现意外后,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你进行理赔的。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看来在工作变更时还必须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才可以。我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呢?

专家点评: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肯定会及时理赔的。请大家放心。

 主持人:那还不错,只要工作变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能得到理赔了。像片段中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在通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相关手续呢?

 专家点评:在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去保险公司肯定是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手续大体包括这些内容:填写申请表、出示职业证明,还有身份证等证件。

 主持人:在片段开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小张的保费比小李高了,也就是说,当时小张工作环境比小李的危险系数大,那么在小张的工作危险系数再次加大时,保费是不是也相应地做出提高呢?另外,如果在职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保费高,在职业变动的情况下保费低了,这样是否能退还保费差额呢?

 专家点评:肯定是要提高的。但是这个保费的提高也不是随意的,这个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

 主持人:如果职业性质没变,工作变动频繁,是不是需要进行职业变更申请呢?

 专家点评: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但是其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所以不用通知保险公司。我再举一个例子,比方说,有个人在一个单位担任保安,不久他换了工作单位,可是在换了工作单位之后还是担任保安的工作,像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申请了。

 总结:1.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危险系数高低决定的;2.无论工作的危险程度是从高到低,还是从低到高,都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3.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4.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如果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就不用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致害方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就自有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下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2009年4月3日,A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出险,致案外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系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法院判决,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整,A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的行驶活动负监督、管理之责,应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保险公司依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提起本案保险诉讼,其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事后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讨。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属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向H保险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款项12万元,而A公司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应该对张某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H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故H保险主张其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H保险公司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而A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故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据此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支付H保险公司12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醉酒驾驶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后,是否有权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法官见解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同时还担负着平衡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其所能承保的风险应限于能够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的风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应当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因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所引发的道路赔偿责任均予以赔偿,则不但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导致保险关系失衡,而且更难以有效防止和避免道德风险的滋生。

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是,对驾车人确因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也并不仅仅起诉直接侵权人,其往往仍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后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对此,一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则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该条款不应排除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条款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事实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民事审判庭也往往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支持受害人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的垫付费用以及垫付费用之外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直接致害人追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中国人偏爱瘦子,但保险公司却很嫌弃!


小编之前写过关于胖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今天,小编就来接着说瘦子如何保险,保险公司又将会如何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体重算是瘦子?

还是看BMI值,这是身体质量指数BMI(Body Mass Index),是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肥胖程度和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计算公式:

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的平方(国际单位kg/㎡)

虽说,这是国际的衡量指标,但是中国有其专门的标准,是因为WHO的标准不是很常适合中国人的情况(人种差异),因此我们要衡量自我就需对应中国参考标准。

下图是具体的参照标准:

体重和健康的参照标准

也就是说,当BMI的数值小于18.5时,便属于偏瘦!

同时,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偏瘦的人得相关疾病(比如:三高、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的危险性会降低,会比正常水平的人群的危险性还要低,但是得其他疾病(贫血、精神疾病、骨折等)的危险性却在增加。

基于此,保险公司对于瘦子投保也是很嫌弃的。

一般瘦子投保,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仍是加费或拒保,具体什么产品会加费,什么产品会拒保,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具体怎么看,需要看你的风险分析:

由于体重过轻的人,疾病死亡率和患病率风险都要高很多,所以保险公司需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去评估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下面是瘦子的风险因素分析,一般体现在健康问卷中:

1.是否有家族遗传因素;

2.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消瘦的其他疾病;

3.是否存在抑郁或生活压力;

4.是否服用某些引起体重下降的药物;

5.各项相关医学健康报告是否健康;

6.是否存在滥用药物或吸毒;

......

如果这个风险因素分析总体下来良好,那么体重稍瘦的人基本上可以按照正常投保或轻度加费投保;反之,那么很有可能会被拒保;但是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便是风险因素分析总体还算可以,但是被保险人实在是太瘦了,保险公司会对你实施延期投保,等被保险人恢复到相对正常的一个BMI值后,再来投保。

其实,总体看下来,瘦子投保保险的难度也是不亚于胖子的。

所以,健康对于投保保险是最主要的因素。小编在这提醒大家:虽然现在盛行以瘦为美,而这个世界总是对瘦子很温柔,但是我们不能为了美丢失自己的健康,瘦人发生疾病的危险也不亚于胖子,太瘦的话,保险公司也是不会承保的,大家谨记。

最后,投保保险时,保险公司对健康的分析,不是只看一个因素,而是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最后才会给出核保结论。

不管对瘦子还是对胖子,保险公司都是很嫌弃的,只有健康的人,才是最受保险公司欢迎的人。健康时投保,不仅可选择的保险多,保费更低,大家一定在趁健康时投保,不然可能就要面对加费、延期、拒保等核保结果的。

还是那句话:保险要趁早买,趁年轻买,趁健康买,现在买!

到底是保险公司骗人?还是你在骗保险公司?


每天都有大量的保险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自然就有不少人开始到处宣扬保险都是骗人的。但事实确实,大量拒赔案例,其实都是被保险人在骗保。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骗保那些事儿。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常见骗保类型

1、带病投保

很多人让他买保险时总舍不得,总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发生大病。等真生病了,又开始后悔没有早买,可是这时由于健康告知的存在,正常买保险已经不可能了。那怎么办呢?于是他们灵机一动,想到了骗保。

比如有些人体检查出了三高或者其他慢性病。怕以后引发重大疾病,于是想到了购买保险。但正常投保已经无法通过健康告知,怎么办呢?

有的人是在体检中心或者小医院查到的疾病,以为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以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也不会发现。

有的人则是在个别不懂装懂或者利益熏心的销售人员忽悠下,了解到了一个“2年不可抗辩”条款。以为只要拖到2年后再申请理赔,买保险之前隐瞒了什么病情保险公司都只能无条件理赔。

比如前两年震惊保险圈的医生骗保790万大案。

无锡一家医院的医生高建业根据自己医学经验判断自己可能得了甲状腺疾病,于是通过所在医院私自拍片,发现可能是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

而高建业妻子正好是保险从业人员,于是两人决定购买巨额重大疾病险骗取保险金。两人先后在13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保额79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随后,高建业用“高飞”的假名到甲状腺专科医院进行确诊。

在保单等待期到期后,高建业随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790余万元。

不过好在保险公司发现了端倪并报案,最终公安机关甄别了3万余条就诊信息,并请甲状腺疾病医学领域的专家进行比对,查到了患者高飞就是高建业,确定了其等待期内确诊的事实,成功告破了这件诈骗案。

类似的巨额骗保案还发生在意外险、寿险中。

2、故意伤害他人骗保

四川某男子为了付首付买房,再加上对母亲的不满,于是给母亲购买了4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几个月后将母亲残忍杀害,并伪造成意外触电的假象。

天津某男子给妻子购买了多达11份人身保险保额高达2676万,随后在和妻子、女儿去泰国旅游时将妻子按入水中让她溺水而亡,随后假装发现妻子意外溺水进行报案。

贵州某男子与前女友有一个儿子,年仅七岁,由于孩子生活和学习问题,招致其心生厌恶,于是给孩子购买了数份保额不等的意外保险,随后在孩子睡觉时用被子捂死,并打开煤气意图伪造煤气泄露中毒死亡的假象。

以上亲人残杀而骗取高额保险金的事件只要上网一搜就能找到不少。在金钱诱惑面前,亲情、感情都能一文不值,实在令人唏嘘。

二、骗保的恶劣影响

一款保险产品在定价的时候,都会预估它未来的赔付率有多少,从而决定是卖贵一点还是便宜点。

比如百万医疗险和小额医疗险,一个几百万的保额,一个只有一两万的保额,价格却差不多。

因为百万医疗险虽然保额高,但是由于有1万免赔额的存在,实际理赔率并不高。因为有数据显示,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均医疗费,刚好不到1万元,也就是说大部分看病住院的情况,都用不到百万医疗险。

而小额医疗险虽然只有一两万保额,但由于只有几百块甚至0免赔额,赔付比例是远高于百万医疗险的。

正所谓聚沙成塔,小额医疗险虽然赔的少,但是赔的多导致实际成本跟百万医疗险差不多。

所以如果成功骗保的情况过多,会导致产品实际赔付率远超预估,保险公司发现成本上升,只有涨价甚至停售该产品。

还有大家在购买医疗险时,经常会看到投保须知中会除外一些地区的医院,很多人不知道为什么。其实就是因为这些地区出现大量医院联合病人一起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无奈之下把这些地区的所有医院都纳入了黑名单。例如,某条款就规定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不保。

所以为骗保行为最终埋单的是正常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好好的被无端涨价,白白付出了额外的保费,被纳入黑名单地区的消费者,看病只能舍近求远,你说他们做错了什么呢?

三、保险公司怎么防止骗保

1、限制保额

比如前面举了一个医生骗保案例,保额高达790万,一个丈夫杀妻案例,保额更是高达2676万。如果这个金额只有20万,他们还愿意冒这么大风险骗保吗?

因此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会成为骗保的对象,对保险公司的身故赔偿保额做了限制。不满10岁的不能超过20万,10-18岁的不超过50万。不管你买了多少万的保额,最高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

为了20万、50万杀死亲生子女,如果不是想钱想疯了相信没人能做的出来。前文杀害儿子的那位父亲,显然不会聪明到去查查条款看看他骗保能拿到多少钱,毕竟他连闷死和煤气中毒的区别都不知道。

2、拉黑名单

比如前面说到的北京平谷区、密云县等地区所有医院被保险公司除外,就是因为该地区大量医院存在骗保行为。

比如有传言说只要给钱病历可以随便写,那么保险的健康告知和等待期还有什么作用呢?有病可以让医生在病历上写没病,等待期内发生的病可以让医生改到等待期后发生。

还听说当地的医院因为病床比较富余,医院联合病人薅住院津贴的羊毛,一天几百块的住院津贴,骗一天是一天。

能让保险公司直接除外一整个地区的所有医院,可见当地医院骗保有多普遍和猖狂。

3、免责条款限制

由于很多意外险、人寿险的骗保都是投保人实施的,保险的免责条款中第一条就写明投保人的故意伤害或杀害是不赔的。

4、投保规则限制

有的产品只是免责投保人故意行为,有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则干脆限制只能自己给自己投保,从根源上直接断了投保人不告诉被保险人偷偷购买高额保险骗保的念想。

5、理赔调查

常见的骗保行为,一般保额都比较巨大,而且骗保者都急于早点拿到赔款。

由于现在保险公司都有信息共享,如果发现某位客户申请理赔的保额比较高,或者在其他公司有多份同类保单也在申请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就要调查一下是否有骗保的可能。

另外如果等待期刚过没多久就申请理赔,这么“巧”的事情也是值得调查一番的。

四、写在最后

骗保几百上千万的事毕竟还是少,大量的骗保可能就是有病说没病,住了院说没住院,体检异常说没异常,抽烟喝酒说不抽烟不喝酒,从事高危职业而不告知等。

看似都是小问题,一般被发现也就是拒赔而已,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保险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如果失去了这个原则,保险公司给产品定价将不得不考虑加入诚信风险的成本,那对诚信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又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所以在吐槽保险“骗人”之前,想想自己是否也有欺骗保险公司的行为呢?为了保险的健康发展,骗保行为真的要不得。并且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未来也许你自认为能把骗保做的天衣无缝,保险公司也依然能从你的历史大数据中找出蛛丝马迹识破你的伎俩。

保险公司,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很容易?!


买保险时,很多用户总是会害怕说这家保险公司靠谱不靠谱啊?我要不要买啊这家公司的产品啊?还是选大保险公司比较好呢?其实,每次小编被问到这样的问题,都会激起小编的回答欲望,当然,小编关于此问题,小编写过很多相关问题,看文末。

当然,小编也经常听到这样的言语:也有人询问小编:保险就是传销,暴利行业,一家保险公司成立应该很容易吧。所以在用户的印象中,到处都是卖保险的,因为太暴利,谁都想分得一杯羹,所以,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架马车,显然这样的印象只会给保险行业带来更多的负面形象。

其实,近些年,保险牌照越来越抢手,但是监管却越来越严。2017年以来,就有正佳人寿、福泰财险、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4家保险公司筹建申请因股东经营定位不明确被拒。归根结底是保险公司的牌照是稀缺的,想要拿到保险公司牌照非易事。

今天小编将会给大家看一下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到底容不容易?

我们看一下《保险法》第68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单说,成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要有以下实力:

1.有钱:根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净资产出资不能低于2个亿,但是目前的实际出资情况大都在几十个亿;

2.股东有实力:只是有钱还不行,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要有实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且愿意终身在保险行业奋斗,不是抱着暴利分羹、为挣块钱的态度;

3.有一套符合规定的经营制度:公司有一套合理合规的公司制度,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条件。

所以,就看这3条的实力规定,我们就能看到一家新的保险公司成立到底有多难了!

不仅如此,成立阶段国家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要求外,在保险公司成立后,还有系列性的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具体手段如下:

保险公司九大监管

小编上述已经过了保险公司成立的3大要求,下面主要来说保险公司中的运营监管。

1.资金运用监管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简单说,保险公司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所以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了。

2.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值,是保险公司在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太高和太低都不太好。合理、适当且稳定的偿付能力,更能反映一家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较高的偿付能力才能体现保险公司的实力。对于有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可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

所以建议大家根据保险公司4个季度为一年的数据做比较,这样能够了解这个保险公司这一年的经营情况是否稳定。如果长期或一直稳定在B级以上的保险公司,是比较靠谱的,大家可以放心选择。如果出现了下滑或下调,大家需要再观望观望这家保险公司的问题以及整改效果后,再做选择。

3.再保险机制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简单说,原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于其他保险人,由接受此项转移的再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于其他保险人,由接受此项转移的再保险人分担保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其达到第二次风险转移。

举个例子:一家飞机可容纳200人,如果里面每人都购买了500万的航空意外险,如果这架飞机失事,那么保险公司10亿就没了,所以再保险机制的作用此时就发挥出来了!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不用去承担全额的赔付风险,而是与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个结果将会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自身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再保险业务也需遵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而现在市面上很多网红保险产品,再保公司不仅在背后默默支撑,不少都是由再保公司和直保公司,甚至互联网平台一起定制开发,充分发挥了再保的数据优势和风控定价能力。

因此,关于保险公司的牌照和监管,小编今天就说到这里了,深度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去深度挖掘一下。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一点:其实,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是非常靠谱的公司,我们的注意点应该放在产品上,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有好产品,也都有差的产品,其实,不管好与坏,我们都只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才是最好的!

关于看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公司是否靠谱?小编有几个指标,单独放在一篇文章中了,点击>>>判别保险公司靠谱的几个指标,了解下!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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