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刘某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受益人则认为,刘某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刘某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收保险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结案。到底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成立吗?
专家分析: 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分析如下:
1、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合同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生效。本案中,刘某填写了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了保单,此时,该要约即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刘某,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单上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从投保单上述约定看出,保险公司的承诺期最多为5天。而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之日到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之日已有近1个月,保险公司在承诺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相反,保险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所以从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
2、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用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对投保人不具约束力,因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告知投保人。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须经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刘某。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像案例发生的这种情况,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成立吗?根据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员无权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签发,由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必须审查投保人的申请,为控制风险,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还要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才决定是否承保。所以保险公司对内要加强管理,教育员工及其代理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
遇到老赖,全责方拒绝赔偿咋办
近日,市区的张小姐就因为这样的事情苦恼。“想拿回汽车修理费怎么这么难?”原来前段时间,她从市区开车去平阳的时候被人追尾了,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并协议修好车后,再让对方支付修车款项。可当张小姐把车子修好之后,对方却表示自己人在外地,让张小姐先把
修理发票寄过去,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先支付修理费。
“万一把发票寄过去了,对方说没收到,到时候连凭证都没有,更拿不到钱!”张小姐有些不安。这时,她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可以通过代位赔偿的方式,先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拿回汽车的修理费,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这笔修理费。
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又称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标的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
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如果遇到肇事车辆没有上保险;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等情况均可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也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行:无责方必须保车损险;要有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方的车牌号码信息要掌握(只要拿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这个绝对不会没有);一定要在车祸发生的时候,叫双方保险公司到场。
这些情况不适合“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以下这些情形就不适应: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的,保险公司无法进行“代位赔偿”。
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失,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而且申请代位赔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计算出险次数,次年商业险将会有所上浮。
“代位赔偿”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事故责任认定书、全责方相关信息、自己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保险单证。
定损修车
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员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及以上维修点修车,车辆维修完成后,先垫付维修费,并开具正式发票。
获得保险赔偿
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含申请材料、发票等)到保险公司理赔点申请索赔,将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根据投保相应险种的要求,进行赔付。
配合作证
需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
结案
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的赔偿后结案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上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
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
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
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标明投保人申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保险的条
款” , 各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 应当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全文和产品说明书,并让投保人在申明上签名确认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自建电脑网络或者购买网络服务实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中国保监会鼓励航空意外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和电脑联网方式的多样性,禁止保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阻扰其他保险公司跟网络服务供应商及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商业合作形成技术垄断或者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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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读者千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新车出事后,4S店工作人员告诉我,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建议保险公司为我的汽车更换一个车轴和位于水箱上方的横梁(以下简称横梁)。可是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将来如果因为这些部位出事我该怎么办?”
据了解,2月11日,千女士在位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的东风日产鼎杰专营店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尼桑轿车,并在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呼和浩特公司)办理了保险。2月13日,千女士在自家小区内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是在定损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在采访中,东风日产鼎杰专营店工作人员周先生告诉记者:“这辆车出事故后,横梁损坏,车轴可能已经变形,但是我们目前的技术无法检验出变形数据。我们写了书面材料建议保险公司为千女士更换车轴和横梁。”
2月26日上午,就此事平安保险呼和浩特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于泽民对记者说:“如果车轴出现损坏,4S店应该给出损坏数据,我们才能为千女士更换。至于横梁我们的定损员到现场时对该部位没有拍照,所以我无法确定损坏程度,我得了解情况后再定是否更换横梁。”
对此,千女士则表示:“我是在2月13日出的事故,但是保险公司拖拖拉拉10多天了也没有进行赔付认定。现在居然说连碰坏了的横梁还没有拍照,难道这也算迟迟不能理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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