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1、保险金的申请流程?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填写《人身保险通知书/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其内容应与保险事故的事实相一致,不得漏项、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式样后附。
2、保险公司的立案程序
理赔岗会在收到给付申请书后3日内审核单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单证齐全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退还原始单证;
单证不齐全,书面通知申请人补交,等单证符合要求后再行立案。
3、理赔材料
(1)、保险单、保险批单、保费收据
(2)、公安、派出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火葬场的火葬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
(3)、证明、受益人或保险金受领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收据、门诊费收据、病历及其它材料
(5)、相关照片等
4、理赔时限的规定
理赔案件审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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