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2020-08-03
年金保险规划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是什么?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以信托之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委托人(开展了企业年金的企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把企业年金基金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年金的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员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1、受益人保护制度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3、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基本状况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且日益成为各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关注的焦点。我国也正处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阶段,如何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国立法选择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模式上,立法采用了信托模式即实行企业年金信托。

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尽管发展信托型企业年金在我国已经立法成规,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发展企业年金的作用目前主要限于一般性指导,还缺乏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机制,特别缺乏同步规范、引导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发展容易受金融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潜在风险。

2、企业年金激励性政策优惠的缺失国家发展企业年金,应该给企业提供税收“扶持”,并且税收的优惠政策要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税后优惠政策,但没有具体的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优惠。

3、企业年金管理构架的不健全企业年金的政策性很强,企业年金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能否建立一个健全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构架。具体包括主体与制度的层面上。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不畅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稍有不同,主要在于两者的建立原则不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它是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保命钱”。而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和职工依据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三、国外企业年金信托与我国年金信托

1、日本年金信托方面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分为三种: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公共性年金。在信托的过程中,信托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在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

2、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

(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

(2)公司股票、海外投资和房地产业。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3、中国的年金信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年金一律采取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推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模式明显借鉴了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四、年金信托计划特点

1、合法性:信托计划属资金信托业务。作为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客户资金信托,开展投资理财活动,信托公司(受托人)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合法资格;

2、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企业(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3、安全性:企业年金一经信托,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及债权人的追索,使其能在相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保持了信托资金的相对独立性;

4、收益性:通过专家理财,以稳健的投资组合管理资金,谋求稳定良好的收益;

5、方便性:该计划设立专门帐户,手续简单,操作方便。可根据管理协议及时调整合同事项,比如员工人数、参加金额、领取时间、退出等;

6、流动性:根据每年年金进出预测,合理安排资金头寸,保证领取。同时,也可根据委托要求,设计以受益权为担保的短期融资方案。

扩展阅读

养老金信托的类型与信托运作


如能开展养老金信托?将养老基金信托给受托机构去运作,能有效地解决管理好庞大的养老基金运作这一困难。养老金信托的运作方式有哪些?一是受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养老金信托是职业养老金计划,由员工集资持有,由专业的理财部门进行管理经验,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具有独立性,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是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是建立私人养老计划重要方式。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信托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即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因此,养老金信托的本质特征是,它由企业员工出资,形成一笔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险单),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员工退休时为他们提供养老金。

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一、养老金信托的类型

在养老金信托中,员工享有的利益取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类型。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关联计划,另一种是货币购买计划。收入关联计划也称为最终薪金计划、利益确定计划,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应得的养老金利益。这种计划一般有最低年数限制。货币购买计划时根据员工和企业交纳得分摊款,以及养老基金得投资报酬,来决定企业员工能够获得得利益。

二、养老金信托如何运作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企业年金


2011年1-8月保险业经营数据

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口径要求报送的数据。?

2、“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3、“原保险赔付支出”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支付的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4、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赔付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为本年累计数,银行存款、投资和资产总额为月末数据。

5、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出保证金和存出资本保证金。

6、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指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在与委托人签署受托合同后,收到的已缴存到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金额。

7、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8、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9、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为本年累计数,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和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为季度末数据。

10、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的统计频度暂为季度报。

11、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保险知识,浅谈有关年金制度的选择与企业竞争力


2004年初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2个《试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完全积累制。DC型积累制企业年金制度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经济和福利职业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

DB还是DC说到底是个经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如果我们孤立地仅从养老金计划这个延迟收入本身的特点来看,它只是一个融资方式和给付待遇计发方式不同的两个企业养老金模式而已。但如果将之置入一国经济环境背景之下就不一样了:第一,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关乎我国社保大制度的发展模式取舍、关乎子孙后代职工利益、关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后劲的一件大事;第二,短期内DB制度对刚建立的DC制度会形成一个很大的冲击,导致其规模萎缩,甚至会夭折;第三,长期内,DB型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不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不利于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稳定性,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财政可持续性的发展,中央财政很可能背上一个长期的沉重包袱;第四,既然从短期和长期看DB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副作用,那么,对DC与DB的抉择实际就是对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经济结果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资本市场前途的抉择,甚至它反映的是对先进与后进的抉择;第五,我国不该再引入一个DB型的制度,而只有坚持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2个《试行办法》所确立的DC型制度才是我们唯一的发展道路。

第一,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取向的选择问题。从表面上看,企业年金采取DC还是DB只是个融资的方式问题而已,或说只是个技术性很强的细枝末节“小问题”,但实际上是个重大的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揽子“大设计”问题,涉及到我国“大社保”概念下第二支柱的长期发展的长效机制问题,因此,它是我国整体社保制度三个支柱的架构安排和发展道路的一次选择。

第二,实际是一个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问题。从收入分配上看,它看上去好像只是企业员工的退休收入和待遇给付的方式问题,顶多是个企业内部薪酬制度选择的一个“技术”问题,不一定引起政策面、决策层和研究领域的重视;但事实上,它是个重大的社会政策和福利政策的一次选择,既涉及到几千万国有企业员工及其家属的退休收入来源稳定性问题,又涉及到数以亿计的民企员工及其家属甚至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和退休收入来源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它是我国福利政策的一次选择。福利模式的选择如果适合国情条件,它就会促进国民福祉的发展,促进福利制度的发展;反之,它将对退休收入水平及其生活质量乃至家庭生活水平和国民福利质量都带来很大的影响。

第三,归根到底是个经济政策的选择问题。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它对未来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政策等方方面面具有很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影响会显得愈加明显,例如对劳动力流动、对国民储蓄、对消费、对企业竞争力、对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所以,它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来看,企业年金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一国各部门经济发展潜力,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影响一经济体的竞争力。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被许多国家的经历所证明了的一个事实。例如,欧美之间竞争力的差别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不同的福利制度模式所决定的。

第四,是顺潮流还是逆潮流而动的问题。从国际潮流看,是引入DB模式还是采用DC模式,这是一次历史性的道路选择问题,一旦决定了就很难进行再选择,否则就导致巨大的制度转换成本,甚至是一场社会动荡,一些发达国家被动改革的曲折历程就是明证(法国前年改革流产并导致总理下台)。前东欧转型的所有国家,几乎无一例外他们都选择了DC模式,对DB退避三舍。欧美国家都不得不千方百计甚至国家给予补贴鼓励工人和企业主放弃DB而引入DC而代之。所以,从世界的改革大背景来看,这是一个逆潮流而动还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制度选择问题。我们没有DB的历史包袱,不该重蹈某些发达国家的覆辙,而应直接从DC做起。

第五,是眼前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冲突问题。从国内现状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DC模式的制度框架符合国家和国民长期利益发展的要求;如果再另外引入一个DB型制度,虽然可以满足暂时的市场需要并可以解决个别群体的福利待遇补充问题,但是,长时期内并不符合它们的利益要求,必将在微观的企业层面为其竞争力和财务等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宏观的国家财政可持续性上带来潜在的风险。对眼前某些利益的解决,可在坚持DC模式的前提下予以个别的妥善解决,而不应触动根本制度模式。

DB和DC各有千秋

国外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较长,对企业年金的研究比较成熟,尤其是7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年金的经济学家为数与日俱增,文献非常丰富;从研究的层次来看,国外的研究比国内要深入得多。抛开具体国情,孤立地看DB和DC,它们各有短长,利弊兼有。

DB模式的优势何在呢?

在一百多年前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企业年金时只有DB模式。它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都曾做过不可替代的贡献。DB型制度具有很多DC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对个人来讲,DB型制度下工人收入稳定,待遇较高,便于稳定职工队伍和招聘高管和特殊人才,不用为投资收益率而操劳;二是对企业来讲,财务缴费较为灵活,投资自主权较大,投资政策和投资收益也较灵活,资产分布的余地大一些,劝说年老工人退休比较容易实施;三是对国家来说,可以分担一些国家基本保险的某些责任,甚至可以发挥某些残障和遗属保险的待遇功能(例如美国大约有1/3的DB计划参加者可以得到残障待遇的承诺),甚至国家无须为之制定税优政策,等等。

比较而言,DC模式有哪些优势呢?

虽然DC模式大规模的发展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但它的许多优势是DB所不具备的,所以就很快吸引了相当多雇主和雇员。一般来说,DC型模式的优势包括:一是对工人来说,它简单易懂,一目了然,缴费与待遇联系得紧密,很方便工人的计算,收入待遇虽没有承诺,随投资回报而变化,但收益率往往高于DB,并且容易“跳槽”,便携性很好,多缴多得,产权明晰,可以继承,透明度高,可以随时查询,发生经济困难时一般还可以申请贷款;二是对企业来说,它无需精算,缴费水平比较低,不用对职工做任何给付的承诺,裁员行动比较容易执行,没有很大的后果需要负责,负担比较小,省却了单独承担投资增值保值的麻烦,没有“最低融资条件”的强制性要求;三是对国家来说,监管相对比较容易和单纯,不必设立一个担保机制,国家没有财政风险,资金余额规模很大,并大多以信托制的形式出现,对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等等。

虽然以上是撇开具体国情的“抽象分析”,但一般来说,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工人偏向于选择DB型模式,雇主则相反,倾向于选择DC模式,当然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选择偏好,也存在例外(例如我国可能就是一个例外)。这个普遍选择偏好主要是因为,DB模式的待遇水平更符合人性化的一个方面,所以就更被工人所欢迎;DC模式的操作更简单容易一些,雇主的风险小,这是一个很大的吸引力。

在当前我国具体国情下,之所以说DC型比DB型更适合于我们、我们应该坚持DC而不能单起炉灶再建立一个DB型制度,除了DC型其它某些优势非常适合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外,以下三个原因是我们应该必须要考虑到的,或说这三个原因是我们选择DC模式的主要理由和根据:一是DC型可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二是DC模式在客观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三是国家无须为之建立“再保险”机制,可以避免未来中央财政风险的包袱。

由于DC型模式对包括东欧转型国家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吸引力,对我国来说也非常适合具体国情,是我国采取DC模式的主要根据之所在,所以,下文对DC型的这三个方面专门单独地逐一论述。

与DB相比DC型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全球化趋势下,DB模式的适应性要比DC模式更弱一些,在企业竞争力方面,DC型制度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如下3个优势:

良好的便携性便于企业间部门间的人才流动和裁减冗员。DC与DB之间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DC模式下建立的个人账户是资本化账户,雇主与雇员的双方缴费均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在劳动和资本流动速度日益加快的条件下,DC模式具有较强的便携性,对劳动流动性就没有任何障碍。而DB模式下的个人账户功能主要是个缴费的记录,起着账簿会计的作用,它更多地是与工人最后工资水平联系在一起,工人在退休前离职流动就等于要蒙受较大的退休待遇的损失,而DC模式不与最后工资相联系,因而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较好的便携性为企业裁减冗员带来了方便,尤其对国企来说,DC制的这个优势为人才流动和冗员裁减创造了条件,便于资本的流动,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较低的缴费率有利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DB计划缴费水平较高,即使一些巨型跨国公司也难以承受,这是欧美公司放弃DB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2005年1月6日的《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颇具轰动效应的文章,披露了一些重要消息:妇孺熟知的IBM公司2006年1月5日突然宣布冻结其员工的DB型计划,从2008年采取DC计划,这样它将在未来的几年里节省30亿美元。IBM公司的企业年金是世界最大的养老计划之一,这则新闻震撼了业界。

该文还披露了其它一些美国巨型公司为减少成本而冻结养老金的消息:Verizo n 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无线通信服务提供商,全球顶尖通信服务商之一,从2006年6月30日起5万名员工将冻结DB型计划而转向DC计划,新聘用人员将不享受任何退休福利;在未来10年将节省最多30亿美元的成本。此外,世人皆知的惠普公司(Hewlet t -Packar d )、摩托罗拉(Motoro l a )和西尔斯连锁超级市场公司(Sears)都先后宣布了冻结其DB计划,不再为其员工缴费,原因都是一个:它们无法承受高昂的成本。

根据国外的实践,一般来说,DC的缴费率比DB的要低很多,例如,在英国,DB型计划缴费水平平均是DC型计划的3倍:DB型是15%,DC型是5%。这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DB型计划一般是雇主单方面缴费,雇员不缴费,二是DB型计划的退休收入要好一些。据测算,在英国,DB的退休收入要比DC的收入高出4%左右。

我国目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水平已很高,企业负担已非常之大。以2004年主要大城市的平均情况来看,“三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再加上企业年金,企业的成本就将超过60%,其福利负担甚至超过了以高福利著称的许多欧洲国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过高的企业福利成本无疑是一个不利因素,其竞争力将无疑会受到较大影响。

可想而知,较高的基本社会保障缴费水平在当前DC制度下对发展企业年金已形成了一个重要障碍,福利成本远远超过70%将不再是一个神话。那时,无论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还是企业竞争力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况且,当前和较长时期内,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毫无疑问将大多为国企,国企之间的攀比、福利的刚性、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等许多因素必将导致DB制度下单位缴费规模的失控和变相膨胀。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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