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信托的类型与信托运作

2020-11-27
保险规划的类型

如能开展养老金信托?将养老基金信托给受托机构去运作,能有效地解决管理好庞大的养老基金运作这一困难。养老金信托的运作方式有哪些?一是受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养老金信托是职业养老金计划,由员工集资持有,由专业的理财部门进行管理经验,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具有独立性,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是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是建立私人养老计划重要方式。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信托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即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因此,养老金信托的本质特征是,它由企业员工出资,形成一笔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险单),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员工退休时为他们提供养老金。

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一、养老金信托的类型

在养老金信托中,员工享有的利益取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类型。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关联计划,另一种是货币购买计划。收入关联计划也称为最终薪金计划、利益确定计划,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应得的养老金利益。这种计划一般有最低年数限制。货币购买计划时根据员工和企业交纳得分摊款,以及养老基金得投资报酬,来决定企业员工能够获得得利益。

二、养老金信托如何运作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扩展阅读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是什么?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以信托之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委托人(开展了企业年金的企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把企业年金基金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年金的保值、增值,并在企业员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1、受益人保护制度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3、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的基本状况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且日益成为各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关注的焦点。我国也正处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阶段,如何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国立法选择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模式上,立法采用了信托模式即实行企业年金信托。

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尽管发展信托型企业年金在我国已经立法成规,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发展企业年金的作用目前主要限于一般性指导,还缺乏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机制,特别缺乏同步规范、引导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的发展容易受金融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潜在风险。

2、企业年金激励性政策优惠的缺失国家发展企业年金,应该给企业提供税收“扶持”,并且税收的优惠政策要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税后优惠政策,但没有具体的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优惠。

3、企业年金管理构架的不健全企业年金的政策性很强,企业年金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能否建立一个健全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构架。具体包括主体与制度的层面上。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的不畅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稍有不同,主要在于两者的建立原则不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它是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保命钱”。而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和职工依据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三、国外企业年金信托与我国年金信托

1、日本年金信托方面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分为三种: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公共性年金。在信托的过程中,信托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在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

2、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

(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

(2)公司股票、海外投资和房地产业。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3、中国的年金信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年金一律采取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推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模式明显借鉴了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四、年金信托计划特点

1、合法性:信托计划属资金信托业务。作为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客户资金信托,开展投资理财活动,信托公司(受托人)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合法资格;

2、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企业(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3、安全性:企业年金一经信托,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及债权人的追索,使其能在相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保持了信托资金的相对独立性;

4、收益性:通过专家理财,以稳健的投资组合管理资金,谋求稳定良好的收益;

5、方便性:该计划设立专门帐户,手续简单,操作方便。可根据管理协议及时调整合同事项,比如员工人数、参加金额、领取时间、退出等;

6、流动性:根据每年年金进出预测,合理安排资金头寸,保证领取。同时,也可根据委托要求,设计以受益权为担保的短期融资方案。

银行养老金业务与养老金办事指南


养老金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各类社会保障基金、企业福利基金及其他类似基金提供受托管理、权益信息管理、资产托管、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咨询顾问等服务。

目前,企业年金业务是银行养老金业务的主体,它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在法规及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咨询顾问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中间业务。相对于单个企业建立的单一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是由受托人发起设立,并与多家机构联合,将多个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产品具有运作流程标准化、工作程序简便化、管理模式规范化、投资产品多样化、管理服务一站化等特点,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客户而设计。

工商银行是国内养老金业务起步最早的银行之一。早在2001年,工商银行就开始对养老金业务进行探索研究。2005年以来,我国养老金市场快速发展,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发展环境日益完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工商银行充分把握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于2005年8月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2007年11月又获得法人受托资格,加上其控股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形成了企业年金业务的“全牌照”,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化的企业年金服务。

目前,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政府机构等,服务项目涵盖各类养老金权益信息的记录、管理、查询、存储与备份等信息管理服务,以及各类养老金受托管理、基金托管、投资理财、业务代理等资产管理服务。

养老金业务办事指南

一、缴费工资申报核定

1、参保单位根据每个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填写《缴费工资申报表》(加盖公章)。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2、辖区劳动保障所业务管理员对《缴费工资申报表》进行审核,在缴费工资申报模块中操作,如果《缴费工资申报表》在每年7月份以后上报可在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中操作,并在临时缴费核定模块中从7月开始补缴职工缴费调整。

3、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申报缴费基数,个体户按上年度本县社会月平均工资100%~300%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即县社保委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执行。

二、在职人员增加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和异地转入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须带新增人员18位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属机关事业人员同时提供人事证明。

2、参保单位填报《苍南县社会保险职工人数增减表》(加盖公章)。辖区劳动管理所业务管理员对新增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操作,要求缴费工资要如实申报,参保险种按单位险种选择,即时办理。

3、告知参保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注意事项: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业务操作时输入退休延迟月数,最长不超过60个月,延迟60个月仍不能享受待遇的,告知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一次性退回个人帐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在职人员停保

1、原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合同期满、辞退辞职、开除、除名,劳改劳教,自动离职等。由参保单位填报《苍南县社会保险职工人数增减表》(加盖公章)

2、辖区劳动保障所业务管理员对停保人员进行审核并操作,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办理停保险手续后,其个人帐户由社保部门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入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为零。按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年限不予计算。

四、职工再参保

1、由参保单位填报《苍南县社会保险职工人数增减表》(加盖公章),必须填写原参保人员编码。

2、辖区劳动保障所业务管理员核对原参保信息,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原参保信息不足或有差错要求提供依据补足或更正信息,原用工性质是固定工在再参保时仍热选择固定工,原有欠费的要在原辖区补缴后再参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9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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