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买分红险实在是不怎么划算。”几年下来,随着缴费期限的结束,刘女士如此感叹。
七年前,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在其小孩出生之时,购买了某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险产品,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七、八千元,已连续缴纳数万元了,但是每三年拿到手的3000元返还金,相比于投保以来每年投入的金额,简直是杯水车薪。所谓的分红更是“轻如鸿毛”。
每年定期锁定这么一笔钱,吃不得,动不得,少得可怜的返还金让她不由自主地开始去比较其他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继续投保缴费的意志也受到动摇。因为产出和投入不成比,“断保”也曾在自己身上发生过。
咨询过寿险人士后,刘女士明白,即便缴满保费再退保,自己拿回的账户现金价值也是有限,所缴保费并不能悉数返还。到期退保并不划算。
虽然有点骑虎难下,刘女士还是算了笔账。退保,意味着失去约定的保障,而返还的钱又不够本。而如果不退保,自己只要在仅剩的三年里按时缴费,继续享受每三年3000元的现金返还,同时还有身故和残疾的保障。
一番琢磨之下,刘女士觉得持有保单才是上策。但她认为,如果业务员重新把保单推销至自己面前时,是否在上面签字,自己会更慎重地考虑。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刘女士手中的保单也重新打扮了下,显得焕然一新,更为实惠。原来固定的保额升级为每年增长5%,定期返还额也由原来的3%保额升级到5%。而原来的残疾保障条款已从合同中悄然退出。总体看来,虽然少了残疾险,但保额和定期返还金多了。
其实,很多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员的热情、耐心、能言善辩的强烈攻势下都招架不住购买的欲望,而一旦买入并持有后,对于所持保单的持续经营却缺乏“风雨不动安如山”的坚定。像刘女士这样,一些投保人难免出现保费投入和收益的困扰。在保险和理财兼得的时候,尤其是在投资缩水的又为保险的不纯粹和投资回报的不高而患得患失。
郭女士是事业单位会计,从事10年工作,该事业单位即将转制为企业,所有员工的事业单位保障都转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听说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和社保养老金差距很大,郭女士很迷惑:自己未来的养老保障将怎么领取?会不会少领很多?
解答: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据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在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而目前已远远超过千亿元。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供养事业单位人员方面,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多,政府的财政负担将会越来越重。国家是考虑到财政压力的因素,才首先从人数最多的事业单位开始试点改革。更有人直言不讳地表示,之所以进行改革,就是因为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只有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容的“统账结合”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金的“双轨制”。
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比例会比较大,一般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收入的替代率是70%左右,企业职工一般替代率是30%左右。
由于目前事业单位产业化进程加大,国家财政压力不断扩大,大部分事业单位可能都面临着由现有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转轨的趋势。
如果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养老方面保障就会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接轨,之前所在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也会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而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一般也会视同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事业单位退休金和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差额的部分,各个事业单位也会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来弥补,如一次性补偿金或增加社保养老金的缴费基数比例等等方法弥补。
“我发现买分红险实在是不怎么划算。”几年下来,随着缴费期限的结束,刘女士如此感叹。
七年前,家住北京的刘女士,在其小孩出生之时,购买了某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险产品,每年向保险人缴纳七、八千元,已连续缴纳数万元了,但是每三年拿到手的3000元返还金,相比于投保以来每年投入的金额,简直是杯水车薪。所谓的分红更是“轻如鸿毛”。
每年定期锁定这么一笔钱,吃不得,动不得,少得可怜的返还金让她不由自主地开始去比较其他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继续投保缴费的意志也受到动摇。因为产出和投入不成比,“断保”也曾在自己身上发生过。
咨询过寿险人士后,刘女士明白,即便缴满保费再退保,自己拿回的账户现金价值也是有限,所缴保费并不能悉数返还。到期退保并不划算。
虽然有点骑虎难下,刘女士还是算了笔账。退保,意味着失去约定的保障,而返还的钱又不够本。而如果不退保,自己只要在仅剩的三年里按时缴费,继续享受每三年3000元的现金返还,同时还有身故和残疾的保障。
一番琢磨之下,刘女士觉得持有保单才是上策。但她认为,如果业务员重新把保单推销至自己面前时,是否在上面签字,自己会更慎重地考虑。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刘女士手中的保单也重新打扮了下,显得焕然一新,更为实惠。原来固定的保额升级为每年增长5%,定期返还额也由原来的3%保额升级到5%。而原来的残疾保障条款已从合同中悄然退出。总体看来,虽然少了残疾险,但保额和定期返还金多了。
其实,很多投保人在保险营销员的热情、耐心、能言善辩的强烈攻势下都招架不住购买的欲望,而一旦买入并持有后,对于所持保单的持续经营却缺乏“风雨不动安如山”的坚定。像刘女士这样,一些投保人难免出现保费投入和收益的困扰。在保险和理财兼得的时候,尤其是在投资缩水的又为保险的不纯粹和投资回报的不高而患得患失。
今年22岁的市民李先生曾在经开区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工作。去年3月一天的下班途中,李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下来一年半了,但单位却迟迟不给赔偿金。”6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与“福斯电线”沟通,但工作人员均称需要向领导汇报。“汇报也用不上一年多的时间,真是让我伤了透心。如果得不到赔偿金,我也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无奈签下离职协议
据李先生介绍,去年2月23日,他被招入福斯电线担任操作工,因单位班车不到家附近,他要坐一段班车再坐出租车回家。
去年3月1日9时许,李先生下夜班坐出租车回家,经过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严重受伤。“我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胼胝体压部改变,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无任何责任。
李先生表示,他入院治疗后,母亲曾多次到“福斯电线”与相关人员商议他的工伤事宜,但单位方面一直推脱,称需要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
去年5月,李先生再次来到单位与领导商讨工伤事宜。“在商讨过程中,单位领导以我无法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为由,让我签了离职协议。”李先生表示,为了得到工伤赔偿金,他只能签下离职协议,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完离职协议后,对方仍让自己继续等待。
权威部门认定工伤
“福斯电线”不认可
去年8月19日,因迟迟得不到“福斯电线”的答复,李先生来到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规定,认为李先生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其受伤属于工伤。
但“福斯电线”却认为,李先生下班时乘坐班车中途站点下车后打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地点在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而李先生的家住在欧亚卖场附近,此路线不是回家路线,他们不认同为工伤,并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去年11月14日,政府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福斯电线”对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非回家路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李先生的工伤决定不无不可。
“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福斯电线’还辩解称我不是他们的员工,我提供工资等证据才确定我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李先生表示,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他又曾多次联系‘福斯电线’人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对方却依旧称,要向领导汇报,具体情况需要领导决定。”
2日上午,李先生来到位于大连路的“福斯电线”,希望能够见到相关负责人商讨工伤赔偿金事宜。“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在门卫室呆了3个多小时,相关领导也没有接待我。”李先生说。
门卫室等待近一小时
得到拒绝采访答复
6日9时许,记者与李先生一起来到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在该单位的门卫室,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部门后表示,李先生可以先去人力部门询问,记者则要在门卫室内等待,因为接受媒体采访需经过领导同意。
当日10时15分许,在记者等待近一个小时后,李先生回到了门卫室,记者也得到确切的答复,公司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他们问我的要求,我说就要单位给予工伤赔偿金。”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他提出的要求,对方称要向领导汇报,让他耐心等待,而且还不给出具体的回复时间。“我还会与福斯电线方面沟通,如果迟迟得不到答复,我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基本安全保障,单位应按照要求旅行职责,及时为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避而不见并不能解决问题,还将为自己带来官司。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