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工伤认定半年后,赔偿金却迟迟未拿到

2020-07-01
教育金保险规划

今年22岁的市民李先生曾在经开区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工作。去年3月一天的下班途中,李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下来一年半了,但单位却迟迟不给赔偿金。”6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与“福斯电线”沟通,但工作人员均称需要向领导汇报。“汇报也用不上一年多的时间,真是让我伤了透心。如果得不到赔偿金,我也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无奈签下离职协议

据李先生介绍,去年2月23日,他被招入福斯电线担任操作工,因单位班车不到家附近,他要坐一段班车再坐出租车回家。

去年3月1日9时许,李先生下夜班坐出租车回家,经过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严重受伤。“我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胼胝体压部改变,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无任何责任。

李先生表示,他入院治疗后,母亲曾多次到“福斯电线”与相关人员商议他的工伤事宜,但单位方面一直推脱,称需要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

去年5月,李先生再次来到单位与领导商讨工伤事宜。“在商讨过程中,单位领导以我无法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为由,让我签了离职协议。”李先生表示,为了得到工伤赔偿金,他只能签下离职协议,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完离职协议后,对方仍让自己继续等待。

权威部门认定工伤

“福斯电线”不认可

去年8月19日,因迟迟得不到“福斯电线”的答复,李先生来到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规定,认为李先生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其受伤属于工伤。

但“福斯电线”却认为,李先生下班时乘坐班车中途站点下车后打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地点在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而李先生的家住在欧亚卖场附近,此路线不是回家路线,他们不认同为工伤,并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去年11月14日,政府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福斯电线”对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非回家路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李先生的工伤决定不无不可。

“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福斯电线’还辩解称我不是他们的员工,我提供工资等证据才确定我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李先生表示,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他又曾多次联系‘福斯电线’人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对方却依旧称,要向领导汇报,具体情况需要领导决定。”

2日上午,李先生来到位于大连路的“福斯电线”,希望能够见到相关负责人商讨工伤赔偿金事宜。“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在门卫室呆了3个多小时,相关领导也没有接待我。”李先生说。

门卫室等待近一小时

得到拒绝采访答复

6日9时许,记者与李先生一起来到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在该单位的门卫室,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部门后表示,李先生可以先去人力部门询问,记者则要在门卫室内等待,因为接受媒体采访需经过领导同意。

当日10时15分许,在记者等待近一个小时后,李先生回到了门卫室,记者也得到确切的答复,公司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他们问我的要求,我说就要单位给予工伤赔偿金。”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他提出的要求,对方称要向领导汇报,让他耐心等待,而且还不给出具体的回复时间。“我还会与福斯电线方面沟通,如果迟迟得不到答复,我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基本安全保障,单位应按照要求旅行职责,及时为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避而不见并不能解决问题,还将为自己带来官司。

扩展阅读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要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和意愿投保的保险种类而定,一般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着不同的投保金额与投保内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相应的,现实生活中,有关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相关的问题非常复杂。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额度及除外责任,以帮大家更好的了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几种:一是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二是残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三是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另外,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中的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是停工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只要以上申请文件都审核无误,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收齐申请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时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一般默认为法定期限为10日,若逾期给付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逾期利息。

赔偿款,员工保险赔偿金 被公司领走可以吗


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多元意外伤害险,但却被公司私自取走。毛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伤残赔偿金10240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则称,领走赔偿款是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原告毛先生今年50岁,从外地来京打工。被告是北京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毛先生称,2012年6月,他在上班期间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受伤,导致身体残疾(伤残等级为七级)。经劳动仲裁,被告总共应给他14.3万元的伤残赔偿,但目前只给了他5万元,此外还有1万多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机械制造公司以他的身份证开设账户私自取走。

原来毛某在职期间,被告公司以福利形式为其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我自己交了100元投保费,被告交了100元保险费,”毛先生说。2013年4月,保险公司为毛某办理了理赔手续。2013年6月毛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毛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10240元赔偿款打入该账户后,被告将该赔偿款私自取走。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原告受工伤后要求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便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应得14.3万元,被告已给了原告5.3万元。至于意外保险,被告给原告上了2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公司支付的,保险公司共赔了10240元,这些钱都打到了以原告名义所存的存折上,被告公司已支走这1万元,这笔钱应该由公司所得。因为该公司上保险主要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原告毛先生则说,劳动局调解时,被告的最初调解意见是16.8万余元,因为有意外保险,所以最后达成了14.3万元的调解意见。法律有规定,未上工伤保险的,医药费应由公司支付。“我是意外保险的受益人,钱应给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解答_保险知识


匿名网友的母亲前不久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逝者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母亲健在,当拿到死者死亡赔偿金时,一家人因为赔偿金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才合理呢,下面由开心保小编为您详介绍赔偿金相关知识。在介绍赔偿金分配问题前,大家先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赔偿金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为赔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若对于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来说,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出现问题所付赔偿金最高会达到近百万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上三部分的赔付共计90余万元。此外再加上家属处理事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赔付金额可高达百万元。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在该争议中母亲和丈夫对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母亲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丈夫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以上介绍希望对在赔偿金分配方面存有疑问的朋友有所帮助,另外如果对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事宜不是很明白的,可以参阅本站车辆违章专题的相关文章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解答


匿名网友的母亲前不久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逝者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母亲健在,当拿到死者死亡赔偿金时,一家人因为赔偿金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才合理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介绍赔偿金相关知识。

在介绍赔偿金分配问题前,大家先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赔偿金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为赔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若对于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来说,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出现问题所付赔偿金最高会达到近百万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上三部分的赔付共计90余万元。此外再加上家属处理事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赔付金额可高达百万元。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在该争议中母亲和丈夫对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母亲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丈夫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

以上介绍希望对在赔偿金分配方面存有疑问的朋友有所帮助,另外如果对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事宜不是很明白的,可以参阅本站车辆违章专题的相关文章进行了解。

建工团意险保险赔偿金到底给谁?理赔有哪些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投保建工团意险,被保险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应给谁?建筑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有道理吗?以下理赔案例告诉你答案。

建工企业索赔死亡工人的建工团意险保险赔偿金被拒

2017年2月某日,投保人湖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投保人”)为修建位于某县城关镇某村住宅楼,根据当地建委相关文件要求,向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全体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1年,每人死亡赔偿限额60万元,受益人条款约定为法定。

2017年10月20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龙某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后死亡。龙某的家属得知死讯后找到投保人,投保人经与龙某家属协商,赔偿因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0万元。

赔偿完毕后,投保人持团意险保单及赔偿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龙某的死亡保险赔偿金60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经审查投保人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告知投保人:

本事故只有被保险人龙某的法定继承人才有权利主张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认为投保人不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缴纳了保险费,且投保人也已实际赔偿了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龙某的死亡赔偿金,故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观点。

诉讼中建工企业获得死者家属权益转让书后获赔

双方协商未果,投保人即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某县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龙某的死亡赔偿金6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只是讼争保单项下的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而只有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虽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龙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但其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的雇佣关系的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也即投保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享有龙某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

经办法官认可保险公司的观点。因投保人已实际对被保险人龙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为解决争议,法官居中调解。法官建议投保人找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将龙某死亡保险赔偿金的索赔权转让给投保人。投保人根据法官意见,与龙某的继承人协商后,完成了权益转让书的签署。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将龙某的保险死亡赔偿金60万元支付给了投保人。

保险公司支付建工团意险死亡赔偿金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或经过权益转让的建工企业

本案为什么投保人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为什么法官调解时保险公司又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呢?团意险的理赔有哪些风险?

(一)团体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导致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

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大部分险种,两种情形均存在。如果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但在团意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投保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团意险的投保人为单位,而被保险人为职工,即单位缴纳保费,职工享受权益。

而职工作为团意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根据团意险保险条款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伤残,受益人为其本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为保单指定的受益人。

本案中的保单的受益人指定为法定,也就是被保险人龙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而只有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虽缴纳了保费,但并无主张保险赔偿金的法定权利。

(二)本案投保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非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致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龙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作为雇主的投保人,有义务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种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

也就是说死者的继承人除可以依据双方的雇佣关系得到赔偿外,仍可向保险人主张团意险保单项下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将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投保人,未来龙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也就是保险公司会面临双重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风险,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向投保人支付龙某死亡的保险赔偿金。

(三)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家属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追偿权

那么为什么后来法官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又同意向投保人支付龙某的保险赔偿金呢?原因主要为投保人与龙某的继承人达成一致,龙某的继承人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团意险保单项下的龙某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转让给了投保人,也就是说,龙某的继承人同意投保人支付的赔偿款中含投保人代垫的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投保人代垫后取得向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不再具有双重赔付的风险,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向其支付了龙某的保险赔偿金。

赔偿金额,机损利损险条款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 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2) 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 义

1.毛利润:

(1)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2)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2.特定营业费用:

(1)购买原材料的全部金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2)工资的全部数额;

(3)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账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3.工资: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4.营业额: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5.赔偿期限: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 个月未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6.毛利润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7.工资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8.年度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9.标准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及赔偿金额解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全部由企业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1月底,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了解到,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确定费率,一类风险(含事业)单位0.5%,二类风险单位1%,三类风险单位2%。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需在60天内认定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用得较少,但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职工遇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等级应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过,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职工,如果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这些材料起60天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1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了解到,职工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我市为20元/天),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另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十个伤残等级补助金怎么计算?伤残等级共有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至于在赔付报销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赔偿金额,百姓该怎样选择保险额度


体育巨星获赔金额如此之小,普通老百姓,投保时应怎样选择保额呢?

“刘翔受伤才赔6000元?火腿也太不值钱了。”看到刘翔受伤获赔的消息,长春市民朱女士有些感慨。

她认为,如此低额度的赔付金额与“翔飞人”的身价以及高昂的医疗费用联系在一起,太不相称。

综合媒体信息,此次赔偿金额指的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统一购买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根据田径、拳击等项目不同,年缴40-100元不等的保费,理赔标准分12级,最高赔偿金30万元。

以刘翔为例,按《伤残互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等系列办法,适用于第十级,即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该级别赔付金额为3000元。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世界冠军,刘翔在理赔时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赔付金额为6000元。

“这种类型的保险属于广覆盖、低保障的产品。”长春某寿险公司高级经理王先生介绍,以刘翔受伤等类似事件为例,百姓不能单纯从赔偿金额来对保险的保障功能做出判断。保额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之内等,这些都与赔偿金额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

按需求、消费能力来选保额

“刘翔的身价很高,投保的险种最高才能赔30万元,感觉保额低点了。”长春市民张女士有些疑惑,作为普通百姓,买保险,该怎么选保额?

王先生给东亚记者举了个例子,前不久,曾有一位年收入一两千万的高端客户投保了一份高额保险,保额在9000万元。此款产品属于消费型,年缴保费大约30万元左右。

保障范围涵盖身故、全残、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甚至包括生意等风险。

他说,此类高端客户风险几乎都是“空中飞人”,风险相对较高,保障立足点在于,被保险人无法创造财富后未来的家庭生活如何抵御风险。从该人士家庭和收入情况来看,高额保险比较适合此类人群。

“事实上,开发高额度风险,为了满足高收入阶层的保障需求,也是拓展客户范围的需要。”一位不愿具名的长春另一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分析,保险单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寿命为代价换来的将来收益的期权,不作为追偿对象。因此,即使他的企业出现风险,保单是可以保留的。

此外,不同的人群,彼此的家庭结构、资产情况、经济收入以及保险需求等方面各有差别,因此,普通百姓没必要对高额保险进行攀比,而是要按需要和消费能力来选择。

王先生说,投保前,消费者最好进行一项风险测评。

他举例称,每个人都可以先给自己的家庭算一笔账,未来20年,住房、车子、子女教育、生活费都有多大的支出,然后评估风险逐级分配。

如果是学生,可以侧重投保意外险;如果是成家有孩子,要为孩子的健康、教育金做长远规划;如果已近中年,要提前考虑养老问题。

“如果资金不足,不同时期可以不断配置部分险种,但要逐渐丰富保障范围。”他说,有养老计划的,尽量早规划,否则越晚筹划,保费越贵,可能还要增加额外的体检等手续。

保险知识汇总,保单未缩水 赔偿却“缩水”了


徐先生称,2008年6月,他用消费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后经朋友介绍,花了6400元钱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汽车贷款保险等手续,其中含有500元人身意外保险,出险后最高赔付额15万元。

今年1月,徐先生开车外出时遭遇车祸后住院,出院后他拿着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收据去找保险公司赔付。但是,让徐先生意外的是,明明是保费500元的人身意外险,但是保险公司给的保单上却是保费90元。

徐先生介绍,出事后,自己第一次手术就花了近6万元,而且还要进行第二次颅骨修复手术,这需要一笔不小的手术费。但是由于入险金额改变,徐先生能够享受的保险额度大打折扣,本来能享受到最高15万元的赔偿,现在,最高只能赔偿3万元,这让徐先生难以理解和接受。

徐先生当初入保500元的收据和90元的保单从何而来,究竟以哪个为主?记者电话联系了负责给徐先生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徐先生确实是入的500元的人身意外险,但是由于徐先生是消费贷款购车,所以500元的保费也是分三年交的,只不过是一次性收齐了,分三年给其投保,第一次就给保了90元的,剩余的钱还要分两次保完,所以并不存在保单缩水情况。

但是徐先生称,保险公司是在他出事后才向他解释的,并且那张90元的保单自己也从未见过,也没有在上面签字。“当时这个(90元的)保单出来后,我就很惊讶。我不知道这个事,我一看还有我的签名,但是这个签名明显不是我的字迹。”徐先生说。

针对徐先生提出的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可能是业务员代签的名字,不过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是被允许的。

徐先生说 :“当时这个(90元的)保单出来后,我就很惊讶。我不知道这个事,我一看还有我的签名,但是这个签名明显不是我的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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