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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保网教你如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保分为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其参保程序分别如下:
(1)单位参保程序: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帐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单位公章、职工发放工资签名花名册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号,为职工确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个人参保程序: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携带户主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参保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编制社会保障号,确立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建立个人帐户。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程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西省社保网教你如何缴纳社保费参加社会保险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8%左右(全省各设区市费率有所不同),其中单位缴纳6%左右,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地规定的费率缴费。
江西省社会保险网教你如何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程序: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同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在职人员申请退休时,需携带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②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档案资料中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④《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一式两份)等资料(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需携带前两项资料)。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由经办人员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江西省社保网告诉你退休后能拿到多少养老金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
(1)“新人”是指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此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2)“中人”是指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此类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
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分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季缴纳,并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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