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讯:襄阳公积金史上最大幅调整的新政颁布刚过去一个月,7月7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出利好政策,此次新政惠及棚户区改造区内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从去年10月开始,襄阳公积金先后出台4次新政,3次降息,旨在加快释放结余资金潜力,促进襄阳住房消费,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市公积金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襄阳市民使用公积金达14亿元。在新政利好频出的刺激下,襄阳房地产市场回暖趋势明显,平稳前行。
新政打出组合拳全面覆盖缴存职工
去年10月,襄阳市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二套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调整。新政首次发挥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并推行按月划扣、异地购房贷款等简化手续措施。
今年4月,根据国家3.30新政相关内容,公积金购买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二套房缴纳首付3成在襄阳落地实施。
6月,中心分别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开展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创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交物业费及支付首付。同时探索出建立公积金装修、异地贷款业务,被视为中心建制以来最大幅度调整。
7月,中心再出利好政策,惠及棚户区改造区内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仅半年多时间,中心打出了一套住房公积金利好政策组合拳,每一新政都是福音,全面覆盖缴存职工。这些利好政策为缴存职工购房带来实惠,更直接为襄阳楼市注入活力,刺激刚需购房需求。
就在5月底,市民张女士还为自己购房差10余万的首付款而发愁。张女士介绍,自己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要今年10月后才能取出。眼看房价“噌噌”上涨,开发企业这边又不同意等半年后付清首付。“把我和爱人的公积金提取出来付了首付余款”,6月的公积金新政解决了她的担心。不仅如此,根据新政内容,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后贷,张女士不仅交了首付,还申请到公积金贷款。
去年7月大学毕业后留在襄阳的小张今年元旦前就准备购房,咨询后才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要在连续缴足12个月后才能贷款。眼看今年房价明显涨幅,看好房源的他等不及,就准备就用高利率商业贷款。本月的新政出台,缴存期限缩短为3个月。已经缴存半年的他,毫不犹豫地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
多项利好刺激上半年使用公积金14亿
在系列利好新政的刺激下,襄阳市公积金以用途更广、惠及人群更多,在刚刚过去的上半年释放结余资金达14亿元,向2557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8亿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7.3亿元。
根据中心数据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增幅较大,有效促进了住房消费,共审批2557笔个人公积金贷款,比去年同期1440笔增加了1117笔,增幅达到43.6%。完成一笔保障房住房项目贷款,使全市公积金贷款达到8.73亿元,比去年同期提高133%。
同时,在一系列新政的引导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增长也非常快。今年以来,公积金提取新政除用于支付首付,更延伸至装修提取、租房提取及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充分扩面,惠及各层次缴纳人群。上半年涉及市民住房部分数据显示,用于购房提取达3.08亿,租房提取305万,装修提取4807万。
今年以来,新政效应凸显。仅6月份,中心就发放住房贷款1.85亿元,提取公积金额度达1.68亿元,分别创下历史单月最高。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53亿元,提取公积金46亿元,共圆梦29897户刚需及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梦想,凸显公积金惠民利民本质。
激发住房消费活力襄阳楼市平稳前行
上周,本市房管局发布市区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数据,商品房以成交均价5509.62元/平方米销售10685套。其中,住宅均价达到5004.51元/平方米,比去年同期每平方米增长140元。
从市场运行情况看,4、5、6月份发力较猛,3个月成交销售面积61.77万平方米。其中,仅6月份,销售住宅就达到1546套,远超去年同期1037套,同比增长49.08%。
业内人士指出,今年上半年襄阳房地产市场量价提升,是在央行三次降息降准、二套房首付降至4成、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本市公积金多项新政刺激,利好频出的情况下取得,特别是公积金在刺激潜在刚需购房族方面,提升了市民购买信心和欲望,激发住房消费活力,从而拉动整个襄阳楼市回暖。
襄阳公积金新政推动房地产市场一路向好。伴随着住房公积金新政的深入人心,许多市民在购买新房时总会问及能否进行公积金贷款,襄阳山水檀溪营销总监赵传先介绍说,原来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约占50%,随着新政放宽提取、信贷门槛,现在几乎占到60%,特别是在330新政后,每天成交量为之前的2、3倍。
襄阳房地产协会研究办公室副主任李洪斌说,住房公积金新政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推动了住宅销售量的攀升,提振了襄阳房地产市场信心。
降低首套房屋首付比例,增大公积金贷款额度,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且实行先提后贷,襄阳住房公积金一系列新政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启稳向好。许多市民感叹“出手买房的最佳时机来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
襄阳公积金史上最大幅调整的新政颁布刚过去一个月,7月7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出利好政策,此次新政惠及棚户区改造区内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从去年10月开始,襄阳公积金先后出台4次新政,3次降息,旨在加快释放结余资金潜力,促进襄阳住房消费,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市公积金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襄阳市民使用公积金达14亿元。在新政利好频出的刺激下,襄阳房地产市场回暖趋势明显,平稳前行。
新政打出组合拳全面覆盖缴存职工
去年10月,襄阳市公积金中心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二套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调整。新政首次发挥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并推行按月划扣、异地购房贷款等简化手续措施。
今年4月,根据国家3.30新政相关内容,公积金购买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二套房缴纳首付3成在襄阳落地实施。
6月,中心分别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开展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创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交物业费及支付首付。同时探索出建立公积金装修、异地贷款业务,被视为中心建制以来最大幅度调整。
7月,中心再出利好政策,惠及棚户区改造区内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仅半年多时间,中心打出了一套住房公积金利好政策组合拳,每一新政都是福音,全面覆盖缴存职工。这些利好政策为缴存职工购房带来实惠,更直接为襄阳楼市注入活力,刺激刚需购房需求。
就在5月底,市民张女士还为自己购房差10余万的首付款而发愁。张女士介绍,自己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要今年10月后才能取出。眼看房价“噌噌”上涨,开发企业这边又不同意等半年后付清首付。“把我和爱人的公积金提取出来付了首付余款”,6月的公积金新政解决了她的担心。不仅如此,根据新政内容,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后贷,张女士不仅交了首付,还申请到公积金贷款。
去年7月大学毕业后留在襄阳的小张今年元旦前就准备购房,咨询后才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要在连续缴足12个月后才能贷款。眼看今年房价明显涨幅,看好房源的他等不及,就准备就用高利率商业贷款。本月的新政出台,缴存期限缩短为3个月。已经缴存半年的他,毫不犹豫地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
多项利好刺激上半年使用公积金14亿
在系列利好新政的刺激下,襄阳市公积金以用途更广、惠及人群更多,在刚刚过去的上半年释放结余资金达14亿元,向2557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8亿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7.3亿元。
根据中心数据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今,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增幅较大,有效促进了住房消费,共审批2557笔个人公积金贷款,比去年同期1440笔增加了1117笔,增幅达到43.6%。完成一笔保障房住房项目贷款,使全市公积金贷款达到8.73亿元,比去年同期提高133%。
同时,在一系列新政的引导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增长也非常快。今年以来,公积金提取新政除用于支付首付,更延伸至装修提取、租房提取及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充分扩面,惠及各层次缴纳人群。上半年涉及市民住房部分数据显示,用于购房提取达3.08亿,租房提取305万,装修提取4807万。
今年以来,新政效应凸显。仅6月份,中心就发放住房贷款1.85亿元,提取公积金额度达1.68亿元,分别创下历史单月最高。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53亿元,提取公积金46亿元,共圆梦29897户刚需及改善型购房家庭住房梦想,凸显公积金惠民利民本质。
激发住房消费活力襄阳楼市平稳前行
上周,本市房管局发布市区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数据,商品房以成交均价5509.62元/平方米销售10685套。其中,住宅均价达到5004.51元/平方米,比去年同期每平方米增长140元。
从市场运行情况看,4、5、6月份发力较猛,3个月成交销售面积61.77万平方米。其中,仅6月份,销售住宅就达到1546套,远超去年同期1037套,同比增长49.08%。
业内人士指出,今年上半年襄阳房地产市场量价提升,是在央行三次降息降准、二套房首付降至4成、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本市公积金多项新政刺激,利好频出的情况下取得,特别是公积金在刺激潜在刚需购房族方面,提升了市民购买信心和欲望,激发住房消费活力,从而拉动整个襄阳楼市回暖。
襄阳公积金新政推动房地产市场一路向好。伴随着住房公积金新政的深入人心,许多市民在购买新房时总会问及能否进行公积金贷款,襄阳山水檀溪营销总监赵传先介绍说,原来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约占50%,随着新政放宽提取、信贷门槛,现在几乎占到60%,特别是在330新政后,每天成交量为之前的2、3倍。
襄阳房地产协会研究办公室副主任李洪斌说,住房公积金新政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推动了住宅销售量的攀升,提振了襄阳房地产市场信心。
降低首套房屋首付比例,增大公积金贷款额度,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且实行先提后贷,襄阳住房公积金一系列新政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启稳向好。许多市民感叹“出手买房的最佳时机来了”。
从12月4日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完善公积金信用库,将把累计6个月有还款能力而没有还款的借款人将列入不良信用库,今后将不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12月3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今年以来,央行5次上调房贷利率,使商业贷款标准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差拉大到2.88%,许多商业贷款买房的人现在想转为公积金贷款。近2个月来,该中心指定的代办机构乌鲁木齐创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他们提供的有些借款人(贷款人)资料存在一次或者二次逾期还贷现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经过核实,有些借款人有还款能力而拖欠不还。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对于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有还款能力恶意拖欠不还、累计逾期6个月还款或者经住房公积金多次催缴不还款的,将记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库。”该负责人表示,一旦记入不良信用库,借款人今后将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公积金贷款有关数据(还款记录、按月缴存信息等)如果纳入征信系统将会影响借款人今后在其他方面借款信誉。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已开始对逾期还款者催缴还款了。主要采用电话联系、发催还通知书、面谈等措施加大贷款催收力度,降低贷款逾期率。同时对对经常、连续逾期的借款人,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贷款还款情况,预防贷款风险。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完善公积金信用库,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该市交通较为方便的西山绿岛家苑小区专门划拨土地启动城市廉租房建设。日前,首批廉租房工程正式动工。
为稳步推进廉租房建设,乌鲁木齐自今年10月份开始,对全市人均收入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了普查和建档。经初步统计,目前该市低收入家庭约有6000户,这些低收入家庭将全部纳入城市廉租房保障范围。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完善公积金信用库,据悉,从2007年开始,乌鲁木齐市政府将有计划、分步骤地启动廉租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尽早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另外,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提醒市民,2008年1月1日将实行新的利率(5年以下4.77%,5年以上5.22%),请到银行查看自己明年月还款额度是多少,已防造成逾期还贷的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地址:)于2002年10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机构规格为副局级,是隶属于市国土房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公积金中心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信贷管理处、贷款审核处、信息管理处九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30个远郊区县分中心和4个(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主城内办事处。
主要职责(一)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及主城九区、双桥区其它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归集、使用、保值增值与归还。
(四)负责记载全市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审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导主城外其他区县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查询方法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地址:
/user/login.html?UserType=gr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 邮编:400015
查询热线:12329
公积金缴存须知之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办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
受理地点:主城区: 工、农、建、交、中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原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
办理程序:1.单位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领取《单位登记表》、《单位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
3.单位持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单位登记表》、《单位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连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
4.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两张,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单位印鉴后 , 一张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另一张由单位自存;
5.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后,打印《单位登记表(回执)》、《单位开户申请表(回执)》、《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各一联,加盖业务章后给单位留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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