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 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并归其所有。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 第三人) 手中, 并归其所有。可见责任保险合同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两者同时并存。那么保险人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向受害人给付呢? 一般而言, 责任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因此, 保险人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是法律或合同若一概不承认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 则不能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有鉴于此, 我国《保险法》
第49 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 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 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事项, 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 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 即: 未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 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我国台湾《保险法》第92 条规定: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未经其参预者, 不受拘束。”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
(三)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 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主体: 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保险人在此时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 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 然而, 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 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之请求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那么, 第三人是否能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 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的请求权呢? 对此问题,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而保险人之责任, 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 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为请求, 不得对保险人求偿, 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 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之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 补偿其损失之契约, 保险契约上之请求原因, 在于第三人之请求, 无此原因, 亦无此责任, 故保险人之赔偿责任, 实质上即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即对保险人成立债权, 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请求权。我国《保险法》采第一种观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亦不得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国外惯例亦常在契约中订有“ 不得起诉” 条款, 即“ 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及费用后, 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学平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及住院医疗保障,相信这个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因为学生家长在给孩子投保学平险时,肯定首先了解过了,然后才会决定是否投保,既然学平险保险责任包含这些方面,那哪些保险责任是学平险保险责任除外的呢?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三、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和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业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六、公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九、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的第二次治疗;
十、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输血费、理疗费等;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保险专家再次提醒各位学生家长,给孩子投保学平险时,首先一定要了解清楚学平险保险责任,以上总结的这些除外责任是不在学平险保险责任里的,但是投保人也需要熟知,以免到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短期医疗保险合同到期后要续期。因为是一年期的保险,保险期限到了,保险责任就自然消失,如果还要继续得到保险的保障就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这一行为被称作续保。
续保不需要重复购买合同的整个过程,只要保险双方协议期满的合同再续期一年就行了。但是,被保险人必须透露前一年中所发生或变化的任何重要事实。
通常医疗险的续保,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一张健康告知表格,表格中包含了对被保险人近期身体状况变化的一些描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有必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合同与此不同,虽然也表现为连续多年的保险费交纳,但是长期保险合同是根据均衡保费的方式,计算出年应缴保费,是维护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因为是旧契约,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期收费中,我们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交费收据。
小贴士
保险公司若想使保险合同续期,通常都会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发出续期通知。续期通知的基本作用,是提醒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合同快要满期了。
在续期通知上,通常都会载明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以及新的续期保险费,新保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以及相关年度的理赔信息,保险费可能会相应有所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也有意愿继续投保,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传达续保信息。并且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假设双方达成续保协议,实际就形成了新的保险合同,原投保书、保险合同、续保通知和交费收据就构成了新合同的凭据。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承保风险有所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需要填写新的投保书。
产品特色
一次选择,六年受益;
专家理财,机制领先;
分红增值,投资稳健;
高额保障,三倍赔付。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2、体恤金
3、其他终了红利
4.责任限额。出口信用风险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审批)单中的每一栏目,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保险单的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或虽然提出申请,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的出口,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
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下列三项: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风险。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因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赊账期的长短。放账期长的费率高,放账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的出口申报资料计算应交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规定缴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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