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而是理清职能、整合资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壮大。
那么,面对改革中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将何去何从?
在一些参与论证的专家看来,改革的最大难处是动力不足。“事业编制”好处颇多:他们和公务员一样有行政级别;他们退休后按工资比例拿退休工资,数额高于社保支付的养老金;他们捧着只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如此丰厚的奶酪,谁愿意动?
现在改革要做的,就是将传统事业单位按职能重新分类定性,政府的归政府,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
对普通职工来说,他们最担心的是未来的待遇保障。如果新机构不再有拨款,吃饭问题怎么办?将被划成企业的则担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退休后是拿退休工资还是低得多的养老金?那些要撤并单位的员工更是焦虑,甚至有退休职工到编办来询问:“将来我们的关系放在哪儿?”
除此之外,改革的压力还来自事业单位的“婆婆”们。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婆婆”都愿意膝下“枝繁叶茂”,都不希望自己管辖的单位被企业化,或被撤并。
“就压力来讲,‘婆婆’们是最难缠的。”一位工作人员对笔者说,都是实权部门,理由看起来也很充分,要么说自己的儿孙部门与中央部委是一脉相承;要么就打专业牌,强调自己专业性强,无法取代。“那段时间干得真是很难呀!”
事业单位改革在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改革的路上!
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社厅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
改革前参加河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自驾出游:家人保障也关键
新春佳节是一年之始,更是与家人团聚的日子,安排一次短途的自驾旅游,兼顾休闲度假和交流亲情,是很多有车一族的首选。
保险理财专家介绍说,这一人群常常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已经投保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不需要再增加保障;二是买车险时已同时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既保了车也保了人。因此忽略了出行时的保险规划。
事实上,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不论长短期,保险公司都仅承担被保险人乘坐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如搭乘民航班机、火车、公交车、出租车、轮船等(乘坐非营运类私家车不在此列)。
另外,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涵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私家车主行车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但事故责任在对方,那么即便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得不到本车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财专家提示,经常自驾出游的市民应给家人和自己更多关爱,比如太平保险的私家车驾乘意外保险就是特别针对这一人群设计。在该产品保险期限内,指定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的,每车最高可获100万元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保障,及2万元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当然,被保险人也可以再选择搭配适当期限的短期旅游意外险,来扩展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额度。
出境游:勿忘保障升级
根据2008年新的职工休假方案,春节是诸多假期中时间跨度最长的,在这段时间计划出境游的市民相对更为集中。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承保条件、医疗服务水平、物价水平等各不相同,因此仅以普通的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和额度,难以满足境外意外事故的赔付标准。例如,大部分意外险均将恐怖主义袭击导致的人身伤亡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也很少有提供被保险人境外突发疾病医治期间亲属探病服务的。
所以,保险专家提醒已经有出境安排的朋友,最好选购针对出境人员的保险产品,除具有一般的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医疗补偿功能外,还可享受到医疗转送、代垫境外住院保证金、紧急药物配送及医疗设备支持、亲属探病等境外救援服务保障。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外救援机构推出了境外紧急救援服务,一旦保户在国外出险,只要与投保公司合作的救援机构取得联系,救援公司就会提供“一条龙”服务。
举家出行:险企做“门神”
假期里举家出游或省亲,家里唱起了“空城计”,是否会招惹来“梁上君子”,是否会遭遇一场暴雨或“不明飞行物”的意外来袭?家中没人照看,难免令人担心。
传统的家庭财产保险一般保险期限为一年,为适应市民对短期出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障的需求,短期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应运而生。不少保险公司已推出“假期旅行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10天,保费只需20元左右,就能补偿你出行期间家庭财产因盗抢、自然灾害、他人恶意破坏等遭受的损失,为你免去出门的后顾之忧。
按照该实施方案,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该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策解读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随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引人关注。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我省1996年开始的原试点办法废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经实施二年多,原试点办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间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平稳过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超出新制度参保范围的
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2014年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
“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制度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
我省有了具体办法
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实施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地等多个核心问题予以明确。那么,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者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具体该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咋转续?
今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缴费部分咋计算?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个人缴费比例为8%
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经准备,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启动。
以往阜阳市公务员不参保缴费,退休时依据最后档案工资按比例拿退休金;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此前按地方性政策参保缴费。改革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企业一样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包括:市直(含阜阳经济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及各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按照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已完成资格确认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另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将阜阳市参保登记范围的部分省属驻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
强制性增加职业年金
企业养老保险方面,有条件的企业可给职工办理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则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所谓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是选择按月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核发,领完为止;二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契约领取待遇,支付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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