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2020-07-14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 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 是保险公估机构“ 生产” 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有:

 (一) 公估报告具有权威性

 保险公估报告的权威性源于两个方面。第一, 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或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 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估具备的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 使得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 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是保险合同双方理赔结案时的依据, 是协调双方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重要结论。因此, 保险公估报告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资料, 除有关文字说明外, 还需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 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第二,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 而不象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同时, 正式公估报告的出具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 签章) 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 条规定; “ 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 这些都保证了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其他一般性书面文件所不具备的权威性。

 (二) 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虽然公估报告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 公估报告的权威地位是相对的, 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报告结果, 可以另请公估行进行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形式解决争议。它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 公估报告属于商业范畴, 而司法公正则属于法律范畴。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是一种法律手段, 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证明, 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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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那么,保险公估人重要吗?可分为哪些类型?小编给大家做以下介绍: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险公估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适合对象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员;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他人员。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哪些类型?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⑴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⑵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⑶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保险公估,我国保险公估人资格和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了满足正确评估保险标的及确定赔偿金额的要求, 公估人员必须是熟悉了解标的物, 既精通专业理论, 又具备丰富的承保估损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险公估人员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必须以保险法、相关法律和公估合同为依据, 这就要求公估人员必须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技术法, 商品法, 商检法等, 以保证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按照国际惯例, 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 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与被保险人的沟通。第一, 技术专家。由于保险公估人解决的问题大都属于与保险有关、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是很困难的,不现实的。保险公估机构本身所具有各种专家齐备的优势, 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的不足。第二,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型较强的经济合同, 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 由保险公估人出面, 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 而且容易缓和两者之间紧张的关系。第三, 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沟通。由于保险关系双方在理赔问题上存在利益矛盾, 一定的分歧在所难免。由保险公估介入其中, 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公估报告书, 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 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鉴于此, 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限定, 就成为保险公估业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此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一) 从业人员的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通过者, 满足下列条件便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1.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 对于一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而不必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才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公估机构负责核发。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 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向其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公估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二)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任职资格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2.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同时,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委托人,保险公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内容系统完整,实事求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说明逻辑性强;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行文流畅,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

 3.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特殊要求

 1.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清楚。

 2.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准确确认保险责任,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则收回原公估报告,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逐级审批。

 6.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副本留存公司备查,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人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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