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保险公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2020-09-25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内容系统完整,实事求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说明逻辑性强;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行文流畅,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

 3.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特殊要求

 1.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清楚。

 2.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准确确认保险责任,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则收回原公估报告,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逐级审批。

 6.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副本留存公司备查,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相关知识

委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业务办理指南提取政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所需资料

(一)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取所需资料:

1、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批准时间一年内有效);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职工个人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份;

4、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二)大修自有住房提取所需资料:

1、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批准时间一年内有效);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开具的《职工个人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份;

5、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办理以上提取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

4、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职工个人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份。

5、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二)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和《支取单》;

第二步:职工持所需资料到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步:职工持中心开具的转帐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第四步:职工将单位留存的《支取单》交单位经办人记帐。

(四)其他相关事项

1、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要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证明;

2、提取业务经审批后,请当日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3、单据一律不得涂改,印章加盖在正确位置,完整清晰,不允许重叠;

4、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委托人,保险代理人概述(二):居间代理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居间是保险中介服务的内容之一。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 居间行为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和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 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居间人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介绍人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 一般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只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居间业务活动, 并不以任何一方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三)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名称或姓名、委托事项、期限、报酬及费用的负担等。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 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 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 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 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 佣金) , 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 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 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 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 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 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 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 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 由此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 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 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 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委托事务完成后, 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 委托人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 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 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 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 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 居间业务) 的公司, 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 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 如果能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 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 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五)


 五、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

 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允许具备一定资格的个人以个人身份成立独资公司。在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中, 由个人负责招揽业务和开展具体工作, 包括出具公估报告、出具发票、管理财务等。当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拥有足够业务量时, 再增加辅助工作人员, 如打字员、会计员等。由于保险公估公司是提供查勘、估损、鉴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性公司,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经理等管理人员, 而是承担具体工作的经办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具备保险公估业从业人员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 就能招揽到业务。因此个人独资的保险公估行也有其生存空间。这类保险公估行的业主一般是保险理赔经验丰富的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如大型船舶的船长, 船舶工程师或设计师, 地质学家, 水文水利专家, 电脑专家, 机械、化工、食品等方面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等等。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三种形式。2002年1 月1 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执行取代了2000 年1月出台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试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建立。” 这样, 我国法律许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由原来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丰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填写货运险公估报告时注意哪些问题


很多购买保险的人在填写货运险公估报告时会有很多疑惑,接下来向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的问题。

什么是不足额投保?其后果是什么?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例如一辆价值12万元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如果按照8万元确定保险金额,则属于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的后果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比例赔付。

什么是重复保险?是否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在汽车保险中,重复保险是指为同一辆汽车的同一风险,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重复保险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

投保时应了解哪些问题?

1、欲投保保险公司的情况;2、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3、保险产品投保条件;4、保险责任;5、保险期限;6、保险费与保险金额;7、除外责任等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6)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7)提单或运单号码,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8)承保险别,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9)货运险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案例链接:

江苏省苏州市A生产厂以CIF价格向瑞士伯尔尼B企业出口丝织品。2011年12月份,A生产厂货运负责人程某在新一站上投保苏黎世出口货运险ICC(A),运输方式为集装箱海运,货物为真丝印花绸。B企业签收后发现货物损失,通知程某并委托其进行索赔,程某得知消息后遂向苏黎世保险公司报案。经过查勘及货损界定,货损为US$10,000.00,A生产厂足额投保,免赔额为零,赔付额为US$10,000.00。苏黎世在客户交齐全部理赔材料后的第7个工作日赔付结案。

点评:

1、本案件为足额投保,在赔付时全额赔付。新一站提醒客户,投保时按照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成投保,保障最大利益。

2、本案中,当收件人发现货损后立即委托投保人报案,把握了最佳报案时机。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中投保人选择了最适合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运输目的地为瑞士伯尔尼,苏黎世为瑞士保险公司,在地域上有绝对优势。新一站提醒客户,不同运输路线、货物需选择适合保险公司,便于理赔。

总结:

提出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7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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