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
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以上是保险公司需赔付的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是保单上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在签发保单后或保险复效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在此期间的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的。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浙江省诸暨市的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案情: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锋: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 2010年9月 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此,保险公司指出,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的伤害。而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说法: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在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原《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一:对于自杀的认定,指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生命,如果没有自杀故意,只是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就不是自杀。比如,误食了有毒的食物,即使被保险人有自杀的想法,实施了自杀行为,但未能死亡,却由其它介入原因导致死亡,也不得认定为自杀。举例:被保险人投水自杀未果,被人救起,送入医院抢救,但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由于发生火灾导致其被烧死,此时被保险人仍属于意外死亡,不是自杀。
第二: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抵制其在神智不清状况下的冲动而自杀,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原保险法66条,没有就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加以区分和区别对待,以至于经常发生纠纷。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新保险法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注意但书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可见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作出了严格区分,填补此处的法律漏洞。举例:某甲和某乙是母女关系,某乙是学龄儿童,母女两人都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一日,由于家庭矛盾,某甲和某乙在所住楼房高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某甲和某乙均系自杀,此时保险合同成立未超过二年,则对于某甲,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某乙,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同理,若某乙是精神病患者亦然。
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还有一种是保单上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在签发保单后或保险复效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在此期间的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的。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案情: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
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锋: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指出,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的伤害。而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说法: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在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最近,有朋友询问小编:我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公司也给予批准了,但我有什么赔偿金可以拿吗?我现在一时没有工作!
小编之前的文章中有说过:员工被裁,所在单位需要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赔偿,而且这位职工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如果职工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是拿不到任何赔偿的;有的职工还可能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个人原因的正常离职,真的拿不到任何赔偿吗?不是!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损害了你作为员工的权益,是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以下这6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简答说,职工所在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所约定安全环境,如不是,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简答说,职工在付出相应的劳动后,应该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如果所在单位未给予全额报酬或拖欠等行为,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劳动补偿。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答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当发现用人单位未为给你缴纳社保时,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所在单位未足额或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话,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简单说,职工所在单位的规章制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过程中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举个例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的话就可以认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举个例子:招聘劳动者时,单位承诺给予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像这种情况下,所在单位对劳动者就是一种欺诈,所以,职工可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这一项不用说,一有发生,职工就可主动辞职并且要求所在单位赔偿。
所以,只要单位存在上面任何一种情况的,我们都可以无条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朋友们如果遇到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如被无故辞职。辞职后可别着急走,你还有一笔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同时,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益,千万别忍气吞声不说话,不然吃亏受罪的都是我们自个。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意外险是保障比较简单的险种,一般只保障意外事件造成的身故、全残、残疾、医疗费用等。由于是意外是主要的风险,投保时,告知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有年龄、职业,大多数不涉及健康告知,不用想健康险那样,过分关心续保问题。
那么一款好的意外险长什么样子?
1、性价比高
一般来说,一年期意外险比长期意外险价格便宜。
以这两款产品为例,一年期的亚太超人每年保费才299元;而安心百分百保障到75岁,交15年,每年保费为2500元。
不返还保费的意外险比返还保费的意外险便宜,而且返还保费的意外险一般只保障身故、全残,对伤残的保障是缺失的。一年期消费型的意外险性价比最高。
2、意外保障全面
上面说了,意外险一般保障身故、全残、残疾,我们要注意残疾保额是否与身故全残一致。
如果已经有医疗险,那么有没有意外医疗保障都可以的,意外医疗是报销型的,与医疗险保障责任有一定的重复。
3、免责条款少
免责条款一般都是约定某些意外情况免责,因此免责条款越少,理赔时受到的限制自然就越少,就更容易获得赔付。
除此之外,不同的人群在选择产品的时候,侧重点也不一样。
比如高强度的上班族,可以选择附带猝死保障的意外险,而家庭经济支柱需要确保身故/伤残保额足够高。
高危职业也能轻松买意外险!
意外险一般来说,1-3类的职业比较好投保,还有一些是1-2类才能投保。
那么,4类甚至5-6类的职业想要投保意外险就比较困难了。
小编在这里针对高危人群也推荐几款适合投保的意外险产品产品:
如果是4类职业:安联安泰百万意外可以选择50万保额,并且费率最低。
如果是5-6类职业:招商仁和的5-6类高风险职业意外险最高30万保额,每年保费530元。
如果觉得保额不够:人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与高危职业综合意外保障1-6类职业都可以投保,并且前者含有意外住院津贴,后者有医保时意外医疗额度可达120%。
关于保险“赔与不赔”的问题大家都说理赔路漫漫?
而且还都说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都是真的吗?
Emmmmmmm~其实不是啦,只要我们搞懂这些关于理赔的重点小!芝!士!
谁说理赔路漫漫其修远兮,明明也可以轻松滴搞定~敲黑板,先画个重点……无论哪一款保险,在责任免除中,有些状况是统统不赔的:等待期出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犯罪/吸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污染等。
不过,毕竟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大家有个了解就好啦~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险种,赔什么、不赔什么、以及如何申请理赔:
· 重疾险:重疾险赔什么?
毋庸置疑,合同中约定的各类重大疾病都可以赔付啦。
一般在重疾险的合同中,对于保障范围、重疾定义、赔付标准都写的很清楚,只要达到了要求,一般都会赔付,而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和艾滋病不赔。
但是,如果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在治疗和界定中却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是无法按照重疾险理赔的,这也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人买了重疾险,却说重疾险骗人、不赔,大部分都是因为未达到标准。
例如下图重疾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界定,有一些是不在重疾保障范围内的(主要以为达到分期标准);不过退而求其次的大部分是可以归类到轻症、中症赔偿中。
重疾险赔付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确诊即赔:不管是否进行治疗,一旦确诊即可赔付,购买的保额是多少即赔付多少,这通常指的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
②实施某种医疗手术后赔付:确诊后并实施了相应的手术,缺一不可。在重疾险的部分治疗要求中,会明确列出治疗手段;罹患疾病后只有采取了规定的手术治疗,才能赔付。比如最常见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等。
③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后赔付通常指身体罹患某一种疾病后并在确诊后持续维持某一种疾病状态,比如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双目失明等。
每一款保险产品的条款中,都会有针对某一种疾病的详细界定和说明,小伙伴们可别买了保险就把条款丢一边,有时候我们真的需要了解和学习下哦~重疾险的赔付方式:一次性给付。
简单来说:你买了多少保额,就赔付多少;和医疗险不同,重疾险不属于报销型产品,所以在确诊后,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给付,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帮助被保险人因治疗、康复、后期营养所需要的一大笔支出,缓解了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重疾险属于确诊给付型产品,一旦确诊后只要提供就医、诊断证明就可以理赔;所以同时购买多款重疾产品并同时申请理赔是完全ok的~
· 医疗险:医疗险保障什么?和重疾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产品,花多少赔多少。
重疾险和医疗险相辅相成,谁都不能替代谁,它们明明是最佳CP,不要总想着谁能取代谁~医疗险的赔付,通常要根据你买的这款产品的保障内容和条款来看。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都会对医院和医生有所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住院部、除此之外,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要求: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医生要求开的针对治疗的药物或选择的合理治疗建议,但是像:特需治疗、国际医疗、康复病房、营养药物等都是不在保障范围内。
医疗险免赔额界定买医疗险,了解免赔额非常重要。以百万医疗险为例,免赔额在1万,(指在治疗期间,花费的总费用-社保报销费用>1万元)超出的这部分才能享受百万医疗险报销,如果没有达到免赔额的标准是无法享受的;一般的小额医疗险免赔额会相对较低;具体就要看下产品的条款对于此项的规定啦~另外还要了解报销范围,可不是所有的医疗险都能报销社保外用药的,大部分的医疗险对于社保外用药报销比例也是各不相同。
医疗险也会有不赔:大部分医疗险对于既往症、医疗事故/怀孕相关/整形手术/牙科治疗、高风险运动、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等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重点要知晓既往症这一项哦~小开提醒: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保险,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单据原件,所以同一类型的医疗险大家就不用重复购买了,毕竟提供不了单据是无法报销的。但是百万医疗险+无免赔额医疗险是可以完美搭配,实现无缝对接哒~
· 寿险,寿险的保障就简单而纯粹了。
寿险究竟保障什么?
保死不保生。
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or全残,都赔。
赔付方式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但是也要注意,在责任免除中,一般会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不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赔!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内两年内自杀,不赔!
寿险可以叠加购买吗?
完全可以!
身故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不管购买了几份寿险,都是可以同时申请理赔的;但如果是针对全残的理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残疾的鉴定会有差异,所以这一项是要具体看下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 意外险:意外险都保障什么?
先看下意外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日常生活中包含的意外普遍有:交通事故、触电、溺水、高空坠物、烧伤烫伤等;也包括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
意外险赔付方式:意外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意外伤害,一种是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险:通常包含的是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身故或达到保险公司的伤残标准后,一般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意外医疗:因意外导致的住院(不因自身疾病产品的哦)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住院费等报销,属于报销型,像医疗险一样,理赔需要提供相应的治疗单据,报销实际医疗费用。
意外险中的那些意外伤害:意外险中的意外“意外伤害”与我们日常理解的是有区别的,通常指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和自身疾病所导致的伤害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中也明确规定:自杀、妊娠意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等、高原反应、中暑等都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责任。
了解各险种的理赔基本条件后,还要提醒所有的小伙伴:重疾险理赔报案流程:确诊疾病后及时报案确诊后,核对保单和条款,确认达到标准后,尽快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等待保险公司联系通常,1-3个工作日,保险公司会有准人联系,进行沟通,提供理赔指引。
提交理赔资料如实提供理赔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诊断书、病理影像等报告。
等到理赔款到账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等待理赔款到账即可。
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款定:简单案件:10内可收到理赔款复杂案件:30日内:需要仔细调查被保险人就诊记录等。
像意外险、医疗险这样的报销型的产品:一定要准备好以下几项:诊断资料证明、费用明细、费用发票原件、出险人基本证件和银行卡资料等。
尤其: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费用发票等,一旦遗失是无法申请补打的,容易给理赔带来阻碍。
最后,由于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不尽相同,为避免出现拒赔,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1. 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2. 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告知;3. 了解保障范围的约束及界定。
这样,即使后期一旦出险,我想理赔也不难!
万能险是银保产品中的重要成员。万能险英文意思为全能的、可变的寿险产品。为什么说是全能,是因为它融合了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客户缴纳的保险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同传统寿险一样,为客户提供生命保障;另一部分将进入其个人账户,由专家进行稳健投资。在享有最低保证收益的前提下,又具有较高的收益回报机会。投保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一般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缴纳续期保费。只要保单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投保人可以不再缴费,并且保单继续有效。
万能险的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在不同时期的保障需求和理财目标,弹性地调整自己的保费缴纳和保障额度,真正实现一个人一生只用一张寿险保单就可以解决所有保障问题,很适合消费者自主地进行人生终身保障的规划。
万能险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根据持有保单年限不同,收取比例也不同。如此清晰地列明保险成本不能不说是保险产品创新上的一种跨越式进步。客户可以通过不同的计划,作为孩子的教育金或创业金,也可作为自己的养老金或医疗补充等,从而实现该产品的随需应变。
万能险适用哪些人群呢?万能险作为一款稳健的投资理财产品,比较适合工作繁忙、没有专门时间打理财务,但又期望获得较高收益的保守型人士。
专家提醒,虽然,灵活自如的万能险集保障投资于一体,但是消费者在投保前还是应该慎重考虑。因为万能险个人账户价值的累积需要扣除各种费用,因此适宜计划持有5年以上的消费者。同时,要从其保底利益的设定和增值空间的大小来衡量产品的收益能力。所以,希望消费者在众多理财产品中,选择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的理财产品。
最近,有朋友咨询小编:社保卡也会过期吗?我今天去药店买药,刷社保卡时,给我说不能刷,理由是:社保卡过期了,我一直都交着社保医保呢,怎么会过期呢?是不是以后都不能用了,我要怎么做才可以使用啊?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很多用户都会忽视,小编也不例外。由于社保卡每个地区、不同类型,样式不一。而且很多社保卡根本没有标注有效期,会让大家以为社保卡是长期有效的,就像上述用户一样,由于自己长期未使用过社保卡,突然间的使用,发现自己的社保卡过期了。
社保卡过期只是卡片失效,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保账户失效了。我们缴纳的社保金额是进入社保账户,社保账户不会失效,还可正常缴纳和使用。但是由于日常医保是通过社保卡片这个媒介,当社保卡片过期,媒介失去了,此时过期的社保卡是不能购药、看病、领取养老金等等,将会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
社保卡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关于这个有效期,其实有个大概的规律:
1.16周岁以下,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般为6年;
2.16周岁到26周岁,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
3.2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
4.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社保卡的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
根上述据的时间段,会发现其实26-60周岁的参保人比较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大家要了解一下自己社保卡的有效期限,做到及时更换领取。
那么社保卡的有效期该怎么知道呢?
小编看过一些社保卡的有效期,但是时间的书写也是各式各样,不统一。有的写在正面(无照片面),有的写在反面(有照片和详细信息面)。有效期写的较为准确的是: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直接标注为XX年,当然这种类型会写明发卡日期,之后经过计算就可以算出来,自己哪年会过期。
但,很多用户的社保卡都和小编手中的社保卡一样,是没有标注社保卡有效期的,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手动自主去查询了解。
社保卡有效期查询方法如下,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社保卡的有效期。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社保卡如将过期,在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若发现已经过期,请及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申请换领,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根据现行的社保卡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过期的社保卡确实不能使用,因为不能用于购药、看病和养老金的领取等,会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
2.到期社保卡的芯片仍然完好,可正常使用,一般无需更换,将不影响使用。
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必须了解我们的社保卡的有效期限,以免到期了,却不能使用。
社保卡换卡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提供二代身份证的照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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