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浙江省出台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省内任意城市均可提取使用

2020-07-09
住房保险规划
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去年发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后,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规出炉。日前,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也就是说,从9月份开始,市民可以在省内任一城市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子了。

在人们工作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当下,新规解决的是省内居民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异地购房之间的矛盾。根据《通知》,省内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均适用本办法;省内区域的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具备了省内公积金购房异地互认的资格。《通知》提到,省内各地要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其中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此外,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还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我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全省异地贷款政策,相关细则近日即将出台。之后将会在各地区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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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厦门出台提取公积金还贷新规


厦门出台提取公积金还贷新规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对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专项稽核检查,发现部分银行存在违规出具贷款信息证明、使用的贷款信息证明格式有误以及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为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所涉住房必须是购房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自住住房,购买小产权房、车库、店面等产生的贷款以及消费、信用类贷款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通知》强调,凡是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用途标注为“消费”或“其他”等类型的贷款,都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在开具贷款信息证明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把关。

《通知》要求,各银行经办人员应清晰、准确、完整地填写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中的各项要素内容,不得违规出具,不得漏填、错填,所有要素内容需采用电脑打印方式,不得手写。如出现违规填写、错填、漏填等一律退回,不予办理,并扣减相应手续费。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今后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办理的上述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银行监管部门。

另据了解,新版《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将于今年9月16日起启用,旧版《贷款信息证明》同时废止。

目前,厦门8家银行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这8家银行均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另外,职工也可以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目前,除招行外,上述其余7家银行均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冷知识


1月21日讯:1.提取公积金缴付房租的条件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5、目前装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门面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6、职工考取了研究生,但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或考取的是本地院校的研究生,这种情况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7、凡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9月起浙江省公积金可异地贷款购房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建设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出台《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那么,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新规出炉

据省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于该《办法》,并将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而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

了解到,公积金贷款异地买房政策,浙江此前也有城市已经试行了。根据金华此前规定,夫妻一方在金华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向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可按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不止金华,今年7月,绍兴、台州、舟山、嘉兴、宁波等5市也实行新的异地贷款政策。

申请贷款流程

1、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3、购房地中心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

4、当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5、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6、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

7、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住房公积金,9月浙江全省通用任意城均可贷 申请异地贷款需8个条件


3月8日讯: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刚刚下发的《关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从9月1日起,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也就是说,届时,宁波市民可以在省内任意城市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执行购房地贷款政策

据悉,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8个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6.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的政策


据了解,此次调整首先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上市发售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全部调整为不低于20%,取消原90㎡以上首付30%的规定。

其次,对已经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再次,相应降低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再对套型面积作限制。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据介绍,对此前有关支持“棚改”和旧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等城镇化建设中拆迁安置缴存职工住房而使用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将相应调整为以上首付款政策。新的政策出来都会有一段时间的争议,但是如果是一个非常利民的好政策,相信会一直持续下去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至80万元,年限30年。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职工家庭范围扩大为夫妻双方及同户籍子女。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执行国家异地贷款政策。职工或配偶户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视情况分别确定: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2、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自批准开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六、职工还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两年之内及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之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户口迁出该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后,允许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通过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借《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和加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章”的《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办理贷前提取。

住房公积金,庆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5月14日,记者从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从4月21日起,庆阳市推出多项惠民新政策。

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提供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就能用直系亲属购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据市住房公积金主任姚正乾介绍,在贷款方面,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下降至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50%下降至30%;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单职工30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为每个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无论房款是否缴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方面,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九种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审核审批资料精简,借款人不需要再到房产部门查询个人房产信息(购买三套(含)以上住房申请贷款的,则不予受理)。从今年5月起,贷款审批权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放到市住房公积金所辖各管理部。

姚正乾指出,异地购房职工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便可按庆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在购房地办理住房抵押或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的,抵押比例由100%调整为50%,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取消“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结清”的政策限制。贷款担保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工资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抵押,第三方房产担保,置业担保五种担保方式办理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对职工个人来说,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有助于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同时,在拉动经济增长、房地产开发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姚正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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