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保障,由于死亡和生存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这种保障的需要是长期的。此外,人寿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由于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估量。因此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那么是不是投保的金额越高越好呢?这就涉及到怎样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的问题。
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可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人们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可以考虑疾病医疗费、子女教育金、退休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同时还要考虑各自的生活标准、社会及工作地位、家庭负担等因素。
其次,确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还要根据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如果保险金额定的过高,一旦未来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突然变化,就会因无力缴纳保费而中断保险,影响保障的程度;而保险金额定的过低,则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所以签定保险合同,一定要深思熟虑,既有长远打算,又要根据家庭实实在在的需要和能力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
读者:我想了解保险知识,可是又不敢给保险业务员打电话,怕他们一个劲儿打扰我。于是在网上找了一份保险产品介绍,可是那些条款我怎么都搞不明白。看到前面有一个保险金,后面又出现一个保险金额,再后面还有现金价值。实在搞不懂!
商报解答:保险合同条款通俗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样才更能让大众接受。不过,必须有一个“渐简”的过程。我们还得对保险常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你说的“保险金”与“保险金额”二者是不一样的,“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而“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至于你所说的“现金价值”则是指投保人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保险公司为将来要赔付而提存一部分资金作为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需将这部分资金返还给投保人。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本法第19 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之一即有保险价值。依本条规定,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
(一)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这里, “ 约定” 的含义不仅仅指当事人主观约定, 也包含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凡记载有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的合同,即定值保险合同, 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 即定值保险。凡属定值保险,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
一般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飞机保险等多采用定值保险。
(二) 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可以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由于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所以,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价值通常按保险标的在当时的市场价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限度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叫不定值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 因此,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记载确定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
(一) 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 根据其保险价值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及其他性质, 决定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而财产保险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因此,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1. 定值保险的确定
由于定值保险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之时就已经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确定了保险金额, 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之时不必考虑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其实际价值, 这样就简化了索赔、理赔的程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般都是按照保险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或流动资金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很明显, 这也是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的。
2. 不定值保险的确定
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所以,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可能发生变动, 而不定值保险其赔偿数额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之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此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低于财产保险合同所列的保险金额, 那么保险人就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付。如果保险标的此时的价值高于财产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那么就按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3.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方法。对于保险标的而言, 重置价值可能高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属于超额保险。例如, 重置一间新的房屋的价值是远远地高于以一间年久失修的老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标的物的价值。
4. 第一危险保险
第一危险保险其实就是说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予赔偿, 而该保险金额则是根据推测, 确定以保险标的在未来的第一次保险事故中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金额为保险金额的。对于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余财产价值, 则被视为第二危险, 如果再发生损失,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责任。例如, 被保险人将其投保的100 头牛投保第一危险保险, 双方当事人推定其保险金额为80000 元, 被保险人是足额投保。事隔不久, 被保险人所饲养的牛, 因有10 头患有“ 疯牛病”
而被杀掉, 被保险人因此损失8000 元。保险人据第一危险保险的有关规定, 则应按保险金额足额赔偿被保险人80000 万元, 至于剩下的90 头牛, 如果再染上“ 疯牛病”, 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造成损失, 则属第二次危险, 其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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