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的起源与保险的意义

2020-06-27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以下内容,部分转载自小开君。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发布的新闻公报说,早期检测对肺癌患者非常重要,英国肺癌患者在确诊后的五年生存率只有9%左右,原因是许多患者到了肺癌晚期才得到检测和诊断。而如果在肺癌早期就开始治疗,五年生存率可达60%至70%。

虽然癌症的治愈率在不断提高,但预防才是最重要的,首先让我们从了解癌症开始。

癌症是如何产生的呢?

癌细胞是人每天产生1000亿个新细胞中的一个突变而来的,这种突变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个细胞恰巧丢失了抑癌基因,又恰逢其时的激活了其中的原癌基因才能变成癌细胞,这种几率就好比中了彩标头奖一样困难。

但是在人类70年甚至更长的一生内,会产生40万亿-60万亿个细胞,在如此之多的细胞中分裂出一个癌细胞又会变成一个较大概率的事件。

一个癌细胞并不会导致癌症,成年累月堆积生长的癌细胞形成的肿瘤才也有可能引起癌症病发。肿瘤快速成长并不断扩散,挤占其他器官的空间夺取营养,造成正常生理功能紊乱。使人类的免疫力降低,组织功能衰竭,引发各种并发症。

所以医学上得出结论,癌症是一种自发的慢性病,癌症的发病几率随着癌细胞转移扩散生长的数量提高。年纪越大癌细胞堆积越多,发病几率就越高。每个人都可能罹患癌症,只是外界因素会影响癌细胞的数量从而提高发病率和发病时间。

听起来可能有些荒谬,但癌症的致死也可以理解为自己杀自己。

在所有发病的恶性肿瘤中,肺癌高居榜首,这与中国的吸烟率高居不下有关。中国人不但受到自己吸烟的危害,很多人更是被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经常在厨房做饭受到烹调油烟的危害和中国的空气污染,都是肺癌高发的因素。

解放前我国医学不发达,人均寿命仅40岁,未到癌症爆发期。解放后人均寿命提高,癌症的发病率也随之上升。癌症的治疗费用相对较高,一般在12万-50万元之间,对普通家庭是不小的负担。

所以这时候面对不知何时到来的风险,应及时为自己配置保险,以转嫁压力。保险顺势而生,我国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性价比极高的重疾险,囊括了100多种重疾病症。不同年龄人群易患的疾病不同,所以重疾险也要选择适合自己的。

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重疾险?

敬请期待。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人身保险的意义与功用


(一)

1:人身保险对个人的意义

首先,人身保险可以延续我们对家人的爱。

其次,人身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未尽的责任。

再次,人身保险能够让我们获得尊严。

2:人身保险对家庭的意义

首先,人身保险可以帮助家庭转移风险。

其次,人身保险可以让父母不再成为子女的负担。

3:人身保险对社会的意义

首先,人身保险有利于宣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

其次,人身保险有助于创建和谐社会。

(二)人身保险的功用

1、帮助强制储蓄

国人历来有储蓄习惯,这是一种美德,但是,大多数人储蓄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当别人问起为何要存钱时,相当一部分人自己也不清楚,最多给你一个答复:“备不时之需”。

2、应对日益膨胀的医疗费用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学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有重大技术突破,许多以前被认为是绝症的病例,利用现代医疗技术都可以治疗。但问题是,医疗费用也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而提高。所以,现在人们常说的,疾病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你能否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3、可以有效避税

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征收遗产税作为平衡或调节的手段之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之所以现在还没有开征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还没有到位。但是每个人都很清楚,银行账户的实名制、财产的登记制度、高额收入(年收入12万以上)的申报制度等等,无一不是在为开征遗产税奠定基础。

4、可以有效保全家庭财产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家庭最大的资产往往就是房产。这些房产中的大多数都是有贷款的,尤其是年轻一族,贷款的额度一般较高,月供的数额较大。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导致收入中断,无法继续供房。后果大家都知道,房子就会被收回。而保险可以帮助我们保全我们的房子不会被银行收回。

5、可以作为良好的投资工具

投资型保险(比如投连险)采用FOF的运营模式,通过专家理财,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盲目性和冲动性。通过长期投资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率所带来的货币贬值风险。

6、还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或者部分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我们一生还有可能需要以下众多费用,比如:教育金、创业基金、婚嫁基金、家庭应急金、重振基金、养老基金、最后一笔费用(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很好的规划,让我们生活得更从容,更精彩。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用很重要


寿险对人类而言:是每个人对他自己及家庭应尽的责任以及是一种支付人生必需费用的手段。要是没有寿险,客户的生活水准大概要降一半。因为,他要考虑生病时的费用、子女教育费、养老费。因为这些费用,他便要储蓄,要储蓄就非得降低现在的生活费用和水准。人们渴望安定的人生,人们渴望得到经济上的安定,获得幸福,老了可以无后顾之忧,对家属能很好地照顾,并能保持健康,赢得尊重。为了这份安定,他宁愿低就和付出。寿险的意义与功用是什么?

每一个人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寿险的意义与功用最简单的理解,我们是上辈人繁衍下来的。我们生来就有父母、祖父母,将来我们也终究会有妻子儿孙。人一生短短几十年,就生活在这种亲情循环中。我们身不由己的来,同样最终又身不由己的去,来时赤条条一无所有,去时一缕青烟终于也烟消云散。既然如此,我们活着时剩下的就只有那份责任了。

我们是在父母最恩爱的时候孕育出来的--爱的结晶。因为这份与生俱来的爱,人类的责任就世代相传,与生命同在。我们在婴儿时期身不由己地接受父母长辈对我们的责任的同时,实际上也无可推脱地背上了对他们的责任。这种责任与生俱来,死后还留存于世,逃不掉,甩不脱。生生世世,历代相传直至永世。

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用更方便我们理解这份责任是什么呢?对自己、对父母、对妻儿、对朋友、对社会。对自己--很多人都认为人对自己没有责任,那是错的。在人所有的责任里面,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用是对自己的责任乃是最重的。老子道德经第十三章:有“贵以身为天下,若可以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以托天下。”意思是说:只有把天下看得比自身还轻的人,才可以担当天下之任,只有爱自身超过胜过爱天下的人,才可以把天下托付给他!千万别误会此中的“把自己看得比天下重和爱自己胜过爱天下”并不是教导老子天下第一的论调。而是说:要珍惜自己,要爱护自己,不要让天下的身外之物浸染腐蚀自己。这样,才可以为天下人办事。在一个人所有的责任中,对自己的责任是首先而又首要的。没有一个对自己都不会负责的人,会对其他人、对天下负责任的。

对自己尽责就是保证自己一生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都能应付人生出现的种种危机和风险,以便让我们有机会履行其它的责任。

对父母--没有人能逃避这份责任,也不应或者不许。父母给我们的责任是随着我们的出生而来,随爱而来,随希望而来。对于含辛茹苦无私奉献养育我们的父母,我们无疑是有责任的。这份责任是:1、奉养双亲2、使父母不受辱3、使你的父母享受美名(注:这美名是你带来给他们的)

寿险的意义与功用告诉您为了投资成功,你必须具备:1金钱;2过去的经验;3对将来有深度的注意力和观察力;4运气。对于任何一种条件的欠缺,就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的风险因加入保险而消失或说你无须负担这份风险。

其实,寿险的意义与功用很明确告诉您对于家长来讲,对家眷的保护是最重要的。

自己去后,留给家眷唯一最好的东西是钱,“人死了--要钱何用”,这是气话。但你曾知道,又有多少人在他们的亲人走后无奈地在找钱。丈夫死了,妻子在哭。没有保险的人是抱着枕头在哭,而买了保险的妻子是抱着一张支票在哭,心情绝对是不一样的。所谓人死了要钱何用,只是针对死去的人说的。如果你没有为家人积够钱而匆匆而去,你对你的老父老母,海誓山盟的那一位以及你们爱的结晶,你对这一干人承诺的话,岂不要随风而散。你的父母将无从依靠,晚年凄凉;你的妻子将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改嫁;特别是你可怜的儿子,或许不得不停学,小小年纪便去打工或去另一个家庭,叫另一个人做爸爸。即使你已长眠地下,当作何感想。

寿险的意义与功用:寿险是一种责任无疑,这份责任你逃不掉,摘不下,用寿险做帮助,让你更好地承担起这份义不容辞的责任。

分红保险的起源以及分红介绍


分红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市场上兴起的非传统寿险产品,但在国际市场上却历史悠久。那么,分红保险的起源是什么呢?该如何选择分红保险呢?

分红保险的起源:1762年,公平人寿成立,它是英国乃至全球最古老、历史最悠久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在1776年成立15周年之际,公司进行年度结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给付保险金所必需的责任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按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投保者,1881年变为每年按保额的1.5%增加保额。这是最早的分红保险的雏形。

相互保险公司是基于成员之间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的保险企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被保险人,即保单持有人。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一起形成互相保险的关系。

这类公司只为自己组织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东地位相似。新华保险的保额分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

分红是指企业将部分盈余以一定形式分配给客户或股东的过程,是客户和股东与企业共享经营成果的过程。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寿险分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以美国、日本、台湾地区为代表;而是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红,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

现金分红是将红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客户(包括现金、抵缴保费、累积生息、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

保额分红是将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客户当年分得的年度红利自动加入到保额当中,再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年度的分配,直到发生保险责任等情况时,将多年累积的保额给付客户,同时在保单终止或减保时还可能有终了红利分配。

以“养鸡场”比喻保额分红的优势:如果把保险分红制度比作开办养鸡场,那现金分红相当于把鸡下的蛋立刻分掉,鸡场里还是那些鸡。

而保额分红方式相当于把鸡下的蛋留在养鸡场,蛋生鸡,鸡又生蛋,养鸡场的规模能够随时间推移越来越大,通过制度和时间最终回馈客户更大的利益。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减额交清保险。

分红型保险如何投保?选择合适的分红险应考虑以下因素:

选择实力强大的公司

与传统寿险的定值给付不同,分红保险的利益是变动的。公司每年向客户派发红利不是定值,而是随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客户未来获得红利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力的强 弱。因此,客户在选择购买时,应该在认真了解产品本身的保险责任、费用水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一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在资源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能 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二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包括保险公司投资业绩、品牌形象等。

切忌盲目跟风购买

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听说有很高的回报,就匆匆投保分红险,这是不理性的投保行为。现今,我国大多数居民还处于缺少保障类保险产品的现状。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首先应该以保障为先,在健 康和医疗保障充足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分红型的产品, 否则客户一旦因为健康原因或发生意外风险, 导致收入下降, 缴纳分红险产品续期保费能力出现困难,则得不偿失。因此,投保人应该是在获得充 分保障的基础上选择购买分红险,切不可为追求红利而购买保险。

了解自身需求

市民在购买分红型保险的时候,要正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并充分考虑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分红型保险比较适合收入稳定的人士,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短期内又没有一大笔开销计划的家庭, 买分红保险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理财方式。收入不稳定,或者短期内预计有大笔开支的家庭要慎重选择分红型产品,分红保险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差,若中途想要退保提现来应付不时之需,可能会连本金都难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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