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华欣人生重疾险提供173种疾病,其中包含110种重疾、23种中症、40种轻症保障,具体这些疾病明细有哪些呢?
一、110种重大疾病明细
不同组别的重疾累计给付5次,每组间隔180天,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的100%,当重疾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这110种重大疾病保障包含保险协会统一规定的25种高发重疾,以及85种保险公司自主增加的疾病种类。
保险协会统一规定的最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具体如下:
这25项重疾大约占重疾理赔95%;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六种重疾在所有重疾理赔案中占比超过90%。
重疾分组将高发重疾越分散越好,分的组数越多越好,不分组就更好了,其次是恶性肿瘤单独一组,这能大大提高多次赔付的实用性。
二、23种中症疾病明细
不同中症累计给付3次,每次间隔180天,每次给付保额的50%,合同继续有效。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重疾保障的23种中症疾病明细如下:
三、40种轻症疾病明细
不同轻症累计给付3次,每次间隔180天,每次给付保额的30%,合同继续有效。
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重疾保障的40种轻症疾病明细如下:
保险协会对轻症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定义,所以各家保险公司对轻症的种类和要求也会有不同,但对于常见高发的几种轻症包含越多越好。
小结:对于购买重疾险的消费者来说,疾病保障范围越广,覆盖越多越好。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详细查看疾病明细,确保高发的疾病有保障在内,避免后续出险时理赔难的问题。
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产品,它是有一定价值的,至于骗不骗人就看它是否对你有所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理赔的时候就会定义成骗人的,但事实上,保险产品并不是骗人的。
华欣人生是由光大永明承保,在银保监会备案才上市,是正规的保险产品,不存在骗人的情况,感兴趣的都可以在正规渠道放心购买,不用担心被骗。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什么情况下不赔?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身故的,合同终止。
若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合同;
2、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为了让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签收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和说明: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的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自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60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未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合同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中止:
一、保险单借款后,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二、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三、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申请解除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四、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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