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过去的7年多里沒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是你对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太不足了。如果把话说得重点,这是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法定的义务。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劳动组织等所有单位。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建议你主动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向他们讲明,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種违法行为,并可要求企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补缴你欠缴了7年多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职工,个人是不能替代企业独立缴费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實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缴。如果企业对你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这一违法行为,或向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取尽早纠正过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让企业对你的侵权继续下去的话,那么,你一旦失业将不能享受本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将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承担的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就医也不能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就你目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到办理退休养老的最低缴费年限。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你个人生活影响非常大
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因关系重大民生问题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目标就是要使全体人民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日前,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社会保险法》大型公益讲座,邀请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为企业人事管理者与市民解读《社会保险法》——新法实施后,企业缴或不缴社保费,员工均可享社保。
企业不缴保险员工照样享受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解读:王勇律师告诉记者,可以预见,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大幅下降,其中《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员工单纯基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基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将由司法转化为行政。王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在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实现分离。
比如说,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之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代为向企业征缴相关费用。
不缴双向处罚延缴付滞纳金
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日前举行的公益讲座现场,许多人事经理在玩笑中表示,要求老板为之加薪,不然不小心就要被罚没了。
养老保险:解决十五年与跨地区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读:可以预见,法律实施后,以往部分将在15年内退休的劳动者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成亮点
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法律强调了“非主要责任”的要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驾驶不当或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本人虽受到伤害,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在“政策宣传”上发力。借助税法宣传月,组织税务干部在山海关区人流密集的商贸场所进行社保费相关政策宣传,向商户及广大群众发放宣传册和海报,讲解政策,解答咨询;选派税务干部同社保经办机构派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道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让企业更多地了解参保知识,真正认识到参保能够促使企业队伍稳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二是在“认定工作”上发力。在社保费分类认定工作中,严把四关,即:“表格发放关”、“表格审核关”、“信息录入关”和“审核督导关”,确保社保费认定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是在“催报催缴”上发力。对已核实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企业,送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坚定不移的执行源头控管的清欠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着重关注欠费单位的破产、改制、重组、合并、资产变卖等情况,清楚掌握其资金的动向。
四是在“部门联动”上发力。切实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人社、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社保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合力推进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宣传、服务工作。
分期支付保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在缴费年期内,如投保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继续缴费有困难,其實有四種方法缓解。
案例:王先生与妻子在同一家民营企业。夫妇俩月收入一度曾突破8000元,王先生在2003年为自己买了年缴保费7000多元的保险。
去年以来公司效益下降,夫妇俩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徘徊,马上要续缴保费的王先生很焦急,因为去年他们买了房,目前沒有余钱缴保费。王先生考虑退保,但他还是期望能有其它更好的解决方法。
分析:根据现實,如沒有外力(如亲友借款)幫助王先生渡过难关,只有从保险本身动脑筋了。
分期支付保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在缴费年期内,如投保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继续缴费有困难,其實有四種方法缓解:
一是减额减费。向保险公司提出降低剩余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死亡保额、满期生存保额、年金领取额等),同时减少以后每期缴纳保费的金额。这样就可减轻以后缴纳保费的负担,并可使保险合同继续。要注意的是,有的寿险产品可能不能办理减额减费手续,还有的寿险产品有最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额不能降至最低保险金额(如1万元)以下。
二是办理差额缴清手续。提出不再继续缴纳保费,以已积累的准备金,抵缴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其结果当然是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降低,至于降多少,取决于已积累的准备金有多少。这样投保人以后不必再继续缴纳保费,仍可继续享受保障,只是保障程度降低。
三是减少保险责任。如两全保险改为死亡保险,去掉满期給付责任。减少保险责任后,可能减少以后的保费,也可能以后不用继续缴费,甚至还可退还部分保单现金价值。要说明的是,不是一切寿险产品都能减少保险责任。如死亡保险、年金保险,对只有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来说,减少保险责任,就等于解除合同。事實上,市场上绝大多数险種是不能减少保险责任的。
四是下策,即解除合同,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但最好不要选择这種方式,因为这样所受的损失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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