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公司赔付; 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 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 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3 倍, 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3 个单位的损失。
2.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 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 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例如, 某保险人对他承保的 500 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10 万英镑以后的 40 万英镑, 第二层为超过 50 万英镑以后的 50万英镑, 第三层为超过 100 万英镑以后的 100 万英镑, 第四层为超过 200 万英镑以后的 300万英镑。
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 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 既有赔付率的限制, 又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 所以, 对于分出公司而言, 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通常, 在营业费用率为 30%时, 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 70% , 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 2 倍即60% , 也就是说, 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 70%至 130%部分的赔款。
二、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三种, 即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一)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方式, 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 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 订立再保险合同, 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临时再保险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 但是, 其缺点也很突出, 即其业务必须逐笔办理、逐笔审核, 所以手续繁琐, 工作量比较大, 费用开支也大, 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因此, 在合同再保险广泛采用后,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范围已经大受限制。临时再保险方式主要适用于高风险的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再保险不保的业务以及超过了合同再保险限额以外部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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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二)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一)
再保险的作用(二)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再保险的产生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一)
再保险的发展(二)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第五节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一)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二)
第三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二)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三)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一)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二)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三)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四)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五)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与法律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一)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二)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二)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
第五章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按再保险的实施方法分类
第二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第三节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一)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二)
第四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二)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三)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四)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五)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六)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七)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八)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九)
第五节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二)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一)
成数分保合同(二)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一)
溢额分保合同(二)
溢额分保合同(三)
溢额分保合同(四)
溢额分保合同(五)
溢额分保合同(六)
溢额分保合同(七)
溢额分保合同(八)
溢额分保合同(九)
溢额分保合同(十)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
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
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二)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三)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四)
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第七章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出分保的主要任务和地位
第二节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七)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八)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九)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七)
第三节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一)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二)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三)
第四节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一)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二)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三)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四)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五)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六)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七)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八)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九)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一)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二)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三)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四)
第六节 临时分保手续(一)
临时分保手续(二)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入分保的经营思想及工作要求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一)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二)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一)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二)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三)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四)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五)
第四节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一)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二)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三)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四)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一)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二)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三)
第六节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
第九章 再保险账务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一)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二)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三)
第二节 再保险财务核算(一)
再保险财务核算(二)
再保险财务核算(三)
再保险财务核算(四)
再保险财务核算(五)
再保险财务核算(六)
再保险财务核算(七)
再保险财务核算(八)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二)
再保险业务核算(三)
再保险业务核算(四)
再保险业务核算(五)
再保险业务核算(六)
再保险业务核算(七)
再保险业务核算(八)
再保险业务核算(九)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二)
第十章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一)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二)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三)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四)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五)
第三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二)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三)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四)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五)
(一) 地震再保险
国际上有一个大约有 40 个国家的首席再保险人和保险人组成的“巨灾风险评估及其累积责任的计算标准” ( CatastropheRisk Evaluation and Standarded Accumulation ) 研究 组 织, 从1964 年开始整理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来具有破坏性的 5 级以上地震的历史资料, 发布标准手册和地震等巨灾动态, 帮助各国建立标准模式巨灾信息网络,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系当地实际情况, 由政府和保险业共同努力为解决补偿巨灾损失作出科学的研究和发挥各自的职能。专家们的研究成果向众人表明, 世界上的某些地区, 地震已被视为构成随机浮动性的典型危险, 虽然长回归周期使得巨灾地震难以发生, 然而,一旦发生, 损失就会相当惨重。如 1976 年 7 月 28 日我国唐山7. 8 级的罕见大地震, 1994 年 1 月 17 日美国洛杉矶发生的 6. 6级地震以及 1995 年 1 月 17 日日本神户 7. 2 级大地震等。地震的最大可能损失虽然很难确定, 但就某些地震带相对长的周期和大范围的损失经验是可以科学分析和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 故地震风险是可以保险的, 其保险术语称为可保风险。
地震既然是可保风险, 那么则意味着保险企业承保地震的可行性和现实性是存在的,所以再保险目录
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也可以说,是保险的保险。
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规定分保费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
(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几乎与保险同时产生。再保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摊回7000万美元,这个事例说明通过妥善地办理分保,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
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业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而不受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在保险法中规定自留额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超过规定的就必须办理分保。《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再保险一章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因此,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承保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有了再保险可以放心做业务,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相互交换分保或接受分入分保,这样做可以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
集合保险资金,加强赔付能力。因保险的赔偿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而且灾害何时发生不能确定,因此再保险所积累的各项准备金均可适当加以运用。这些准备金的数字,比之资本金往往要大得多,这就加强了偿付的能力。
开展对外联系,增进技术交流。由于再保险业务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保险联系,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情况的了解,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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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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