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 屡次违规 亟待管理

2020-06-18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显示,上半年保监会共对103家各级保险机构中介业务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违法套取资金8000余万元,涉及保费约8亿多元。通过直接业务转挂中介渠道、虚列营销员人头、自身投保业务转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普遍存在。

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同比减少0.80%,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去年公布的数据则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874.79亿元,同比增长12.32%。

据了解到,如果参照2010年上半年的保费收入,今年的同比增长情况显然并不是报告中所说的“减少0.80%”,实际差异很大。而除了总数之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分项的保费收入增长状况也有偏差。

究竟是计算错误,还是另有原因?

对此,业内相关人士分析,出现偏差可能是由于改变了数据采集来源所致。以往是根据各中介机构报送保监会的报表数据来统计,但从今年开始,则是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直接调取数据。该人士指出,这种变化有利于加快数据统计的速度及数据准确性,因为中介机构所报数据属于二次加工,且签单保费与实收保费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直接提取的方式更准确。

另据了解,今年下半年,保监会将督促各保监局在处罚力度、追责范围等方面与2010年保持一致。此外,一些规章制度也将得以进一步完善。据介绍,保监会将推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尽快颁布实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制定并发布《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监管办法》和《关于鼓励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设立专业机构开展汽车保险代理(经纪)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产品名称:华泰女性特定癌症保险 推荐指数: 注重个人健康的广大女性朋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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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部署,各地保监局认真组织,针对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不真实、不合法、不透明的业务财务关系,扎实开展现场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集中精力,查深查透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经初步统计,在为期6个月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局共查出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套取资金超过8000万元。

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保险公司将业务虚挂专业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初步统计金额为1628万元。如河南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457万元;广东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业务,套取资金127万元。

二是保险公司将业务虚挂兼业代理机构套取资金,初步统计金额为526万元。如山西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将直接业务转挂至多家汽车销售公司等兼业代理机构,套取资金92万元。

三是保险公司将直接业务虚挂营销员或虚增营销员套取资金,初步统计金额为2009万元。如广西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将直销业务转挂个人营销员业务,套取手续费369万元。

四是通过虚增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代理机构费用或激励等目的,初步统计金额为2449万元。如重庆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通过虚列培训会议费及办公用品费等,套取资金566万元;江苏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通过虚假列支培训费、公杂费、会务费等,套取资金318万元。

五是保险公司通过截留保费等其他方式套取资金,初步统计金额为1163万元。如河南保监局查实被检查公司通过开具阴阳发票的方式,截留保费334万元。

这次检查,各保监局共检查103家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调阅保险公司保单17余万份、财务凭证16万余份,核对保费发票、税务发票12余万份,核对营销员名册10000余份,核对中介合作协议1800余份,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沟通交流100余次,走访投保单位等各类机构近400家,延伸检查各类保险中介机构120家,与各类当事人谈话超过1500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着力检查和追踪违法套取资金的去向,摸清违法违规的链条和线索,分析违法违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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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保险中介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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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针对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保险中介虚开中介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等痼疾开展整顿工作。

据了解,深圳辖区拟全面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证金制度。上述意见稿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2年1月1日前缴存保证金,所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必须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至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同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可自行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得替代缴存保证金。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深圳某保险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保险法》中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二选一的关系,而本次深圳保监局则推行强制缴存保证金制度。“按缴存的比例计算,多数中介机构需缴存至少10万元保证金,这与一般1万至2万元保费的职业责任保险相比,保险中介机构受到的约束更大,保监局整顿和监管的力度更强。”该负责人表示,此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倾向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来替代保证金缴存,但往后该投保行为将失去替代作用。

据相关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0%缴存,保险公估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诚信、自律等层面考虑,还是从制度建设、市场环境等层面考虑,中介机构都面临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道德风险起不到有效化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制度作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偿债能力的底线,作用明显。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应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开设唯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列明该账户详细信息。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时,只能向各专业中介机构上报保监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支付。从而促进保险业的持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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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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