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考勤记录可申报工伤

2020-06-16
工伤保险知识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今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按工程项目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m.BX010.cOM

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凭考勤记录即可申报工伤

过去,工人发生了工伤,由于无法提供正规的劳动合同,往往很难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针对这一情况,《意见》中不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也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

据了解,广东地区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相关知识

参加工伤保险,中山: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3月31日讯: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危行业,建筑事故频繁发生,为让工人得到更多保障,近日《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4万多名建筑工人将直接受惠。

未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细则,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细则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办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应在30天内提出申请

细则规定,建设项目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使用劳动者的分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

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枣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枣庄市人社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于近日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六安开始实施民工非常欣慰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是灵活参保方式。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四是实行建筑企业优先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是据实确定参保期限。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六是优化流程工伤认定提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认定手续,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二,为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到工伤待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打下基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5月启动深圳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


3月31日讯:近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年5月1日起,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的情况将有改善。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此前深圳曾出台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效果不佳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没有参保则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办法》明确,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除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未签合同的

可按工作证等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负责受(办)理工伤保险认定。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则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参加工伤保险,兰州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昨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发布后,辖区内所有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需切实执行,维护好员工,由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强制要求建筑施工公司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48小时内上报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文件明确建筑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缴费情况参考工程总造价。新政有效期持续到2020年。

可按建设项目投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缴费参考工程总造价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省人社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建筑施工,黑龙江省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保障更健全


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可按工程造价比率参保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简化参保程序,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参加工伤保险,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内容解析


记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建筑项目职工全部纳入

《通知》指出,对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项目所在地属地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待遇:工伤依法享受各项待遇

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待遇自工程开工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责任:参保为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中,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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