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一)

2020-06-10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承保额是分保接受人对于分出人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限额, 承保额与自留额的性质相同, 因此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与自留额相同, 也就是说自留额和承保额都是对于危险所能承担的责任限额。但是由于分保业务是间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对于承保风险的情况并不直接掌握, 所以, 一般地承保额比直接业务的自留额要低, 掌握更加从严。

由于分入业务来源于国际市场, 各个市场都有一些特殊的做法, 这就要求负责分入业务的承保人必须具有对国际市场必要的知识和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 要经过专业的训练, 使其有能力结合本公司既定的接受分入业务的方针和原则, 逐笔审查分入业务的质量, 然后再确定承保额度。也就是说, 承保人具有对分入业务的控制承保额度的决定权。

一个经营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分入业务承保额, 一般事先都规定一些准则, 承保人根据这些准则, 具体确定每笔分入业务的承保额, 这样对承保人的业务素质, 必然要有很高的要求。应该说, 一个经营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效益的好坏, 选择承保人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但基本的因素是资本金和保费收入。如资本金为 1 000 万元, 保费收入为 3 000 万元, 确定承保额为资本金的 3% , 保费收入的 1% , 计30 万元, 但运用于各种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种类, 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 现根据分保方式并结合业务种类予以说明。

一、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的承保额, 应按险别分别确定。以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为例, 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合同分保限额; 二是业务量, 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之间的比例关系。

具体步骤是, 先按规定的承保额分别计算出对这两者的百分率, 从而选择其中以较低的百分率对分保限额加以计算, 将所得的金额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例如, 接受公司对财产险比例合同的业务所规定的承保额为 30 万元, 现由经纪公司介绍两笔财产险分保建议, 对于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的计算如下:

第一笔: 合同分保限额 500 万元, 按规定的承保额 30 万元,为限额的 6%。

估计保费 200 万元, 据分保建议中所提供的资料, 赔付率估计可高达 150% , 据此, 估计赔款额为 300 万元。承保额 30 万元是赔款额的 10%。

据此, 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 即 6% , 对分保限额 500万元加以计算, 算出的金额 30 万元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第二笔: 合同分保限额 500 万元, 按规定的承保额 30 万元同样是为限额的 6%。

估计保费 300 万元, 最高赔付率估计为 200% , 故赔款额可高达 600 万元, 承保额 30 万元为赔款额的 5%。

因此, 可按较低的百分率, 即 5% , 对分保限额 500 万元加以计算, 所得的金额 25 万元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但在实际工作中, 对这笔业务, 因赔付率过高, 应拒绝接受。

据上述例子, 可以说, 如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 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 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如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 则应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其他财产险业务, 如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建工险及石油险等均可参照这一办法来考虑承保额。对货运险还应考虑到港口和码头仓库的责任累积, 承保额可规定得低一些, 如 20 万元较为合适。

对于人身意外险业务, 应按每一船只或每一架班机可能的责任累积来考虑承保额。想了解更多保险知识也可以多看再保险目录

相关知识

再保险,再保险的经营管理: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一、再保险基金 (资金) 的概念

再保险基金的概念是以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为基础的。保险基金是一种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资金。

保险业的经营主要是为了应付各种保险的风险发生时履行赔偿以及营业投资损失等。为确保被保险人利益, 政府或者保险公司章程或者企业自身规定必须提存准备金。同样的理由, 再保险人也要根据再保险的特点, 从其所收入的再保险费或其资产中提留一定的比率, 作为履行再保险未来赔偿责任的基金。

再保险企业积累的基金与保险企业的基金同样作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进行金融投资活动, 使再保险企业既具有补偿职能, 又具有金融职能。

根据美国“Reaction”1994 年统计资料, 全世界前 10 名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350 亿美元到 400 亿美元, 实收资本加当年盈余约 250 亿美元, 估计提取的准备金约 100 亿美元, 这无疑是国际金融市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本的运用原则主要是考虑其资金的特殊性质。从上述资金构成, 可以知道除了保险企业自有资金如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 其他资金来源都属于再保险人的负债,不能将其作为盈利分配, 也不能作为利润上交所得税, 只能由再保险人管理并用以履行未来责任的支付。这样, 这些资金在偿付以前能够不断积累, 世界各大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具有对付庞大灾害的承保能力, 主要是依靠长期的资金积累。

二、再保险基金的构成

上面已经谈到再保险资金的构成, 主要是暂时闲置的总准备金。为了便于理解再保险资金的性质、运用原则和方向, 有必要对再保险准备金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保险企业在保险费收取和赔款、给付之间存在着时间差, 加上为保证其偿付能力的其他准备金, 如为应付重大赔款的特别准备金, 构成了保险基金的总体基础。

保险企业扣存准备金, 一是作为企业自身确保能依约支付未了责任 (包括自留额和再保险两部分的未了责任) ; 二是政府规定要求扣存准备金。我国 《 保险法 》 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人寿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 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下面, 对几种主要准备金分别作以介绍:

(一) 保险偿付准备金

保险偿付准备金, 包括开业资本和历年赔款和费用支出低于既定损失时的积余, 概括为资本和总准备金。为保证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 各国都以法律规定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准备金的数额, 有些国家并以此限制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和保费数量。准备金不足法定数额, 必须增加资本。我国 《保险法 》 第九十六条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

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必须提供最低的“股份资本” , 有的规定在保险公司创立之初必须建立一种溢额资本。溢额部分开业后有了经营利润予以返还, 对这部分利润税款减免。同样的理由, 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向他们支付的再保险费中也要求扣存规定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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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海上保险的承保(五)


海上保险的费率开价。这是保护保险双方合法权益, 增强保险人竞争能力的重要内容。保险费率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海上保险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开价过高, 会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降低保险需求, 也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 开价过低, 不利于保险人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 最终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同样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 在承保时, 保险费率开价要合理。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 应以保险费率的构成为基础, 并考虑国际保险市场的要求。(1) 海上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积聚保险赔偿基金和支付业务费用的主要来源。 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者组成。纯费率亦称基本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成本, 以一定范围的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 同时参考同一范围、同一时期的保险赔付率, 这样,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海上保险的纯费率基本一致。附加费率, 是用于支付保险人业务开支费用的费率, 取决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常包括: 保险人的办公费用、宣传费用、防灾防损费用、承保理赔费用、税金等。保险人要增强竞争能力, 应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减少业务开支入手。(2) 结合国际市场的费率水平确定海上保险的费率。 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损失率等情况, 还应考虑国际市场行情, 因为海上保险涉及国际贸易、航运、金融等市场, 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其费率开价应具有国际可比性, 同时海上保险一般需向国外办理分保, 要想使分保顺利进行, 也应使保险费率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总之, 海上保险费率的开价要适中。

海上保险的风险控制。这是避免道德风险及保障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基础。 通过风险控制既有利于稳定保险人的业务经营, 也可以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 还可以防止因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海上保险承保人控制风险的手段有二: (1) 向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2) 限制承保范围, 控制危险的增长。通常采取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 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由被保险人自负一部分责任, 以促使被海上保险目录

承保,承保:识别和描述保险人的主要承保活动


 承保活动

 承保包括下面的活动:

 ● 选择被保险人

 ● 为保障定价

 ● 确定保单期限与条件

 ●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前三种活动并不是循序进行的, 而是同时发生的。最后一种,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则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承保人希望选择那些保险人可以提供合理保单期限与条件的被保险人。当然承保的价格必须足够高, 以确保保险人有能力理赔和赚得合理利润。

 选择被保险人

 保险人必须仔细筛选投保人, 决定承保其中哪一个。如果保险人没有恰当地选择投保人并为保障定价, 就会有一些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所支付的价格不足以反映他们的损失风险。承保选择的过程不仅会涉及承保人, 也包括中介人和承保经理。所有这些参与者在承保过程中都付出了共同的努力。

 许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保险公司并不是给每一个投保人都签发保单。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所有的投保请求有下面两个主要原因:

 ● 只有选择那些从整体上看损失风险与将向他们收取的保费相称的投保人时, 保险人才会有利可图。换句话说, 保险人要尽力避免逆选择。

● 保险人签发新单的承保能力限制了它提供保险的能力。

 对于逆选择的考虑

 保险公司预期到会有赔付发生。如果没有索赔, 保险就没有必要了。但是,保险公司尽量选择这样一些保险个体, 即他们的损失不太可能比保险公司制定保费时预期的损失高。另一方面, 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却最有可能购买保险, 这种情况被称为逆选择。如果保险人接受的这类容易导致严重损失的个体过多, 承保结果就会很差。承保人试图通过筛选投保人, 将承保范围限制在那些潜在的损失比费率所反映出来的损失要少的投保人身上。

 逆选择这种情形的发生是因为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最有可能购买保险。如果保费相对低于这类人的损失风险, 逆选择一般就会发生。

 逆选择的一个极端例子是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没有保险人会故意为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承保, 而没有投保的楼主这时却很希望为这幢起火的大楼购买一份火灾保险。

 逆选择在某些险种中尤其普遍。比如, 房产靠近河边的人相比那些房产在山顶上而不面临洪水风险的人更可能购买洪水保险。

承保,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的业务经营


保险的业务经营

保险的经营是由展业、 承保、 分保、 防灾和理赔五个环节构成的统一体。

展业是保险经营的首要环节, 是争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效益, 必须对争取到的保险业务进行选择。保险业务的选择, 主要是对 “人” 的选择, 即对被保险人的品质、 经营作风、 资信情况、 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考察, 为下一步是否接受承保作出判断。 在对 “人” 的选择过程中, 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会有所差异。 例如,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保险对象, 人和数的选择达到了统一; 就财产和责任保险而言, 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出现了分离, 而被保险人其代理人、受托人等, 对保险标的管理、 保存、 处置等是否适当, 往往直接影响保险标的风险的扩大和缩小。 所以, 保险展业必须对被保险人进行选择, 此外, 还要对 “物” 进行选择, 即对保险标的和相关利益进行选择。保险标的本身所包含发生风险因素的大小, 是对 “物” 的选择应主要着眼的地方。

承保是在保险展业的基础上, 保险人同意接受承保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按商定的条件,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双方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保险承保, 最重要的是对承保的控制。承保的控制, 就是要防止依赖保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其手段主要有: ①控制承保金额, 避免高额保险。 例如, 按国际惯例, 对货物运输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只按发票价值加一成投保。 ②控制保障程度, 采用比例承担方法。 有些国家规定在承保农作物保险时, 保险公司只承保七至八成, 由被保险户自己负担其余责任。③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例如运输中的运输损耗, 对其必然损失定一个百分比, 保险公司对此部分不负责任。④规定赔偿方式。即赔偿按损失当时的财产实际价值进行, 且不得超过保额。⑤对无赔偿发生保户, 在费率上给予奖励优待。⑥对防损设施好的被保险人, 在费率上给予优待。

除了承保控制以外, 保险承保还要注意费率的开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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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保险经营规则(一)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2 条)

 (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此险种的运输工具包括法人所有的、合伙人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陆上、海上、水上和空中运输工具, 农业保险, 包括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

 ( 二) 人身保险

 我国的人寿保险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其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 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及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 三) 进出口货物保险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四)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远洋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汽车保险。

 ( 五) 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涉外财产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采保险, 核电站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投资保险。

 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第92 条、第93 条、第102 条至第104条)

 ( 一) 分业保险

 本法第92 条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 业务互不交叉。

 ( 二) 再保险

 1.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 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 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 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一方称为分出公司, 一方称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的补偿。

 2. 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给予再保险人, 并按再保险人的保险费占自己所收保险费的比例把保险责任分配给再保险人。第二个是非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按比例计算,而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给原保险人对某一笔保险业务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 当超过约定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时, 由再保险人承担。

 3.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以维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

 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名称、地址, 合同的有效起止期, 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 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的计算及给付, 双方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支付方法, 争议的解决和仲裁条款, 以及共同利益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等内容。双方还可将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写进再保险合同。

 5. 再保险的费用及法律意义。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责任, 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的分出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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