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险保险合同

2020-06-09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在我们的案例中, 法庭判决亨利对亚历山大遭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赔偿 235 000 美元。法庭判亚历山大获得赔偿, 于是亨利要求其保险人支付赔款。亨利发现,个人汽车保险单的 A 部分为此提供了保障。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未赔偿的索赔负有责任, 而且他还要承担额外的辩护费用, 因为保险公司的抗辩义务在赔偿达到限额时结束。

有足够的限额是很重要的。什么是足够的限额 ? 这个限额应当足以补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果 1 个人开车撞死了 1 个每年收入 400 万美元的医生, 或者使校车翻出路面, 从而使 30 名学生全部受伤, 或者让 1 辆装载 100 台 50 英寸的彩色电视机的卡车翻车(可能所有这些都是由于一个疏忽行为造成的) , 他将要面对 1000 万美元或更多的索赔。

因为造成大额损失的情况是很容易想到的, 所以专家通常建议确定高的责任保险限额。

而且, 提高由州财务责任法规定的最小限额(整体上是不充足的) ,几乎与保险金额增加的比例相同, 但不导致被保险人全部保费的增加。

一些评论家认为, 人们购买责任保险的数额应该是他们拥有的财富的函数,即 1 个富人会比 1 个穷人购买更多数额的责任险。然而,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司机都希望能给予潜在受害者以足够的补偿, 这种心态就会使司机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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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一)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18 世纪末期出现的, 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因其具有保险人代致害人( 被保险人) 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因而在其产生后曾受到世界各国的抨击。但是, 适应社会生活城市化, 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 其成长速度十分惊人。当前, 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被当做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随之, 责任保险合同成为社会成员将其所面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分。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责任, 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是不给予承保, 但经过特别约定的可以承保。

2.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投保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后, 他人要求投保人进行赔偿, 而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又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 如果投保人自己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如果投保人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而他人又没有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投保人的赔偿不予接受时,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损失也就等于没有承担责任, 因此, 无损失即无补偿。

3. 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是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失而使他人受损, 理应负赔偿责任。因此,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为限。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则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否则责任保险将产生助长侵权行为甚至鼓励犯罪的副作用。因此过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与过错责任不同,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无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 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亦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风险。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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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说明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投保较多的基本险种之一,弄清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投保方式非常重要,有利于车主及时准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中的基本险之一。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将依照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到,第三责任险是保障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权益的,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身为驾驶员的你在身体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是不在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内的,需要通过其他险种进行理赔。

然而,是不是说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发生的全部损失都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这就是我们在投保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了。由于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中的赔偿金额是分不同等次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当前平安车险为我们提供的可供选择责任限额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7个档次,车主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其对道路交通行驶状况的预期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在明确了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后,选择好的车险公司投保成了当务之急。现在各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都有这一险种的产品,中国平安车险在第三责任险的服务方面已经站在了行业的领先地位。很多车主认为中国平安车险产品是完全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而精心设计,满足了广大车友安全无风险用车的需求,另外,中国平安的品牌效应也不容忽视,已经早已成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平安正在朝着更加辉煌的明天稳步迈进。

除外责任,如何读懂保险合同之除外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徐金苗)

保险合同,【保险基础9】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河南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扩大


经常旅游的人,尤其是随旅行社出游的人都知道,旅行社会给提供一份“旅行社责任险”。宣传的时候很全面,但是当真正意外出现的时候,旅行社又往往推卸责任,拿出模糊不清的条款跟你当面解释。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很有限的,对于一些意外事故是不能保障的。近日,湖南省旅游保险工作座谈会在郑州举行,将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

今后,跟着旅行社去旅游,只要买了新版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在出游时若出现食物中毒,即使旅行社没责任,游客也可获得20万元赔偿,而且以前保险公司不为旅行社承保的一些高风险旅游活动,以后也有了“保障”。

28日上午,湖南省旅游保险工作座谈会在郑州举行,会上宣布了新版旅行社责任险,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试点。新版旅行社责任险分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其中基本险与老版的基本相同;附加险中则增加了关于高危、救援、医疗费用等承保项目。

如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都是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以前,保险公司不为旅行社承保这些项目。旅行社为了减少风险,只能自己掏腰包为游客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无形中增加了部分旅游成本。

新版旅行社责任险中,只要旅行社投保了这些项目,并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就可以提供赔偿。

新版旅行社责任险附加险中,还增加了境内外紧急救援保险,保险额为100万元。只要旅行社投保了这个险种,一旦发生事故,专业救援机构将为旅行社提供紧急医疗转运、医疗遣返、担保住院期间医疗押金、未成年家属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等专业服务。

旧版旅行社责任险中,国内社的最高赔偿为每人8万元,国际社为每人16万元。新版旅行社责任险在限额方面,将因旅行社过错导致游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限额定为每人30万元。若出现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食物中毒3类情况,即使旅行社没责任,每位游客也可获赔20万元。

新闻链接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规定即是法律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其中除了第一项是与一般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作为与第一项并列的单项,该项明确去除了“因疏忽或过失”而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并且,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四)


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 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并归其所有。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 第三人) 手中, 并归其所有。可见责任保险合同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两者同时并存。那么保险人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向受害人给付呢? 一般而言, 责任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因此, 保险人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是法律或合同若一概不承认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 则不能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有鉴于此, 我国《保险法》

第49 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 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 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事项, 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 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 即: 未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 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我国台湾《保险法》第92 条规定: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未经其参预者, 不受拘束。”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

(三)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 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主体: 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保险人在此时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 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 然而, 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 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之请求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那么, 第三人是否能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 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的请求权呢? 对此问题,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而保险人之责任, 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 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为请求, 不得对保险人求偿, 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 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之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 补偿其损失之契约, 保险契约上之请求原因, 在于第三人之请求, 无此原因, 亦无此责任, 故保险人之赔偿责任, 实质上即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即对保险人成立债权, 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请求权。我国《保险法》采第一种观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亦不得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国外惯例亦常在契约中订有“ 不得起诉” 条款, 即“ 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及费用后, 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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