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合同终止原因多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020-06-02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M.Bx010.Com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沒有权利擅自变更合同。但實际情况是千变万的,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经历一定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全管理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必须征得保险公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论是主体的变更还是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有: 投人或被保险人须及时如實告知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由保险公司审核, 经同意后, 可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上批单, 也可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驾驶证,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附加合同终止。

若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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