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公司赔付; 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 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 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3 倍, 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3 个单位的损失。
2.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 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 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例如, 某保险人对他承保的 500 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10 万英镑以后的 40 万英镑, 第二层为超过 50 万英镑以后的 50万英镑, 第三层为超过 100 万英镑以后的 100 万英镑, 第四层为超过 200 万英镑以后的 300万英镑。
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 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 既有赔付率的限制, 又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 所以, 对于分出公司而言, 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通常, 在营业费用率为 30%时, 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 70% , 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 2 倍即60% , 也就是说, 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 70%至 130%部分的赔款。
二、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三种, 即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一)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方式, 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 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 订立再保险合同, 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临时再保险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 但是, 其缺点也很突出, 即其业务必须逐笔办理、逐笔审核, 所以手续繁琐, 工作量比较大, 费用开支也大, 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因此, 在合同再保险广泛采用后,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范围已经大受限制。临时再保险方式主要适用于高风险的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再保险不保的业务以及超过了合同再保险限额以外部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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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义务再保险, 是再保险安排最主要的方式, 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 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 对于约定的业务, 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 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 双方无需逐笔洽谈, 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再保险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自动性, 对于约定分保的业务, 原保险人无需逐笔办理再保险, 从而简化了分保手续, 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 通过合同再保险, 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这一方面使原保险人能及时分散风险, 从而增强了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另一方面也使再保险人获得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因此, 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公司对其火险业务制定的再保险规划如下:
(1) 对单一危险单位的火险再保险规划为: 自留额为 20 万; 第一溢额为 8 线; 第二溢额为 6 线; 第三溢额为 5 线; 对超出此合同分保限额的另安排临时分保。
(2) 对一次事故的积累责任安排有三层的事故超赔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40 万以后的60 万; 第二层为超过 100 万以后的 100 万; 第三层为超过 200 万以后的 200 万。 (单位: 美元)
如果发生一次大火, 造成 A、B、C 三个危险单位发生部分损失。三个危险单位的保额分别为 40 万、280 万、400 万, 损失金额分别为 75 万、200 万、240 万。
请根据以上资料进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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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那么再保险到底是什么呢?再保险有什么用呢?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
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 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 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 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 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 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 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二)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一)
再保险的作用(二)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再保险的产生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一)
再保险的发展(二)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第五节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一)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二)
第三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二)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三)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一)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二)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三)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四)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五)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与法律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一)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二)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二)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
第五章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按再保险的实施方法分类
第二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第三节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一)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二)
第四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二)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三)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四)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五)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六)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七)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八)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九)
第五节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二)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一)
成数分保合同(二)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一)
溢额分保合同(二)
溢额分保合同(三)
溢额分保合同(四)
溢额分保合同(五)
溢额分保合同(六)
溢额分保合同(七)
溢额分保合同(八)
溢额分保合同(九)
溢额分保合同(十)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
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
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二)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三)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四)
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第七章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出分保的主要任务和地位
第二节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七)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八)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九)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七)
第三节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一)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二)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三)
第四节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一)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二)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三)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四)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五)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六)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七)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八)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九)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一)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二)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三)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四)
第六节 临时分保手续(一)
临时分保手续(二)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入分保的经营思想及工作要求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一)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二)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一)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二)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三)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四)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五)
第四节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一)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二)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三)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四)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一)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二)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三)
第六节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
第九章 再保险账务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一)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二)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三)
第二节 再保险财务核算(一)
再保险财务核算(二)
再保险财务核算(三)
再保险财务核算(四)
再保险财务核算(五)
再保险财务核算(六)
再保险财务核算(七)
再保险财务核算(八)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二)
再保险业务核算(三)
再保险业务核算(四)
再保险业务核算(五)
再保险业务核算(六)
再保险业务核算(七)
再保险业务核算(八)
再保险业务核算(九)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二)
第十章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一)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二)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三)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四)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五)
第三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二)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三)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四)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五)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通常所说的“保险” , 含有稳妥、可靠或有把握的意思。而本书所说的“保险” , 是从英文“Insurance”翻译而来的专业术语, 具有特定含义的经济范畴。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 可以使少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遭受的不幸损失由多数幸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共同分摊, 从而提高人类抗御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的能力,进而保障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 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险, 再保险则无从做起;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 没有再保险作支柱, 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 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 ( Coinsurance) 简称共保, 是指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对某一保额较大的保险标的或危险单位共同承保, 若发生保险项下的赔案, 各自按其事先的约定比例分别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也是分散风险方法的一种, 故往往同再保险结合采用。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虽然都有分散风险的职能, 然而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共同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进行一次性的分摊, 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摊是横向性质的; 而再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第二次分摊, 各分保接受人之间没有横向关系; 如果他们将其参加的再保险业务又安排转分保, 其分摊则出现多重性。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 (Double Insurance) 亦称双重保险。被保险人若就同一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的保险单, 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 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这种情况则称为重复保险。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虽然比较罕见, 但因工作的疏忽有时也难免发生。例如, 某外商曾委托其中国代理人在我国购买了一批高级地毯和壁毯, 并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联系脱节, 该外商本人又同时向国内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这样就出现了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被保财产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由承保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但赔偿总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如果再保险合同涉及到保险标的的重复保险, 再保险接受人只承担分出公司的分保限额部分。至于赔款支付, 需根据再保险的安排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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