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解,保险能解决什么问题?

2020-05-29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很多时候当客户问起保险销售员保险能解决什么问题时,很多销售员就一下不知从哪里说起了,结果说了很多,还是说不到点子上,让客户听了一头雾水。其实保险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简单地说,保险能解决人生的三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人死得太早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一个人活得太长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一个人生不如死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说第一问题——人死得太早的问题。

人固有一死,但何时死亡,以什么方式死亡,我们往往却无法把握。生命的结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疾病身故;一种是自杀;还有一种就是意外死亡,如交通事故、工程事故、自然灾害、遭人暗算等。我们知道,自然死亡的最高境界是无疾而终。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个境界。反而有不少的人中途夭折,英年早逝了。人死得太早,无疑是个悲剧。除去上演了白发人送黑发人,至爱失去伴侣,孩子失去家长,朋友失去知己的感情悲剧之外,它还可能意味着一个人事业巨轮的抛锚;一个人生计划的破灭;一个家庭收入的中断。面对这样的变故,面对一个人过早的离去,保险将发挥经济补偿的作用,可以帮助死去的人完成未了的心愿,比如,用保险金作为学费,继续提供孩子上学;帮助家人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维持家庭现有的生活水准;偿还生前看病拖欠的债务等等。所以说,保险首先能够解决人生的第一个问题,即人死得太早的问题。

接着再说第二个问题——人活得太长的问题。

在今天现代化的生活条件下,谁不想多活几年?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手头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能满足我们晚年的生活消费。长寿对于生活殷实,资金充足的人来说的确是一件幸事。但对于养老资金准备不足,晚年生活贫困的人来说,长寿就意味了经济来源的拮据。我们说,一个人活得太长必须有物质条件做保障,否则,长寿就不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了。所以,早早地通过保险来为长寿做养老的准备是十分必要的。银行储蓄可能在晚年会越用越少,而养老保险的利益会伴随到生命终结的最后一刻。

最后是第三个问题——人生不如死的问题。

比如,生病没有钱治疗。在现实生活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个人和家庭非常多。当家庭经济处在崩溃境地的时候,人就会产生生不如死的感觉,如果有保险做保障,就有可能在这个关键时刻解决问题,不至于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保险能解决什么问题,简单归纳为保险可以解决以上人生三大问题。出航的轮船,如果起航前,油料加满了,机器检查好了,救生设备准备好了,这个航程就多了一份把握,在航行中心里也踏实。人生也是如此,在做事业过日子一开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自己这条生命航船购置一些保险,好在未来的日子里少一些后顾之忧。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能解决什么问题


家庭保障:

普通之家需要收入保障;小康之家需要财产、收入保障;

有钱人家需要资产、生命价值的保障。

●规避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 人抗拒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

人寿保险能集多数人的力量分散你的风险

●子女教育计划

一小孩从出生到成人的教育费用需要20万元;人寿保险将为你的小孩:提供一生的保障,提供高额的成长基金,实现“只要你在”的承诺,永远呵护一生

●理财计划

人寿保险是一项完整的财务计划;投资股票风险太大,储蓄利率太低

保险不失为另一种投资工具

人寿保险是最简单、最容易制造“现金”的方法

买股票,你用10万元换1万元,买保险,你用100元换1万元

●医疗保障

每一个人都会老,老了就会生病,生病就需要花钱;

医疗保险将为客户提供终身保障:存1元钱,换取2元钱的医疗费

医疗保险是降落伞,如果你需要的时候没有,那你就永远不需要它了。

?积累财富

人的最大财富是自己。

如果你每年的收入为12万元,按工作25年计算,你一生的价值为300万元。

是,唯有人寿保险能保证你创造、积累这笔财富!

●保障幸福晚年生活

人要死两次:一次是退休时经济上的死亡。

另一次是撒手人寰时生理上的死亡。薪资菲薄、退休金也有限,不足以过安宁晚年。

如想利用银行存款来储蓄,因为存款无强制力量,存进取出方便,自然不易存到目标额。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利用人寿保险安享晚年。保全财产与财产继承

●投保能减轻所得税

买东西付税,惟独买保险不要税

税金追到天堂,变卖财产缴税多心痛

减少对家庭财产的纠纷

人寿保险金正是最安全的财产,不受债务的影响。

保险能解决的问题

保险公司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

保险知识,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关系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今天有幸跟一个客户沟通了保险,他是一位很有保险意识的人。给他全家购买了很足的保障。

给他打电话,是帮他(生意人,无社保)打听社保自己交需要年交多少费用?如何办理?在哪儿办理?因为我有一个朋友认识社保局,所以找他帮我在打听。今天打电话告诉我这位客户,关于办理社保的流程以及如保交费?将来享受的一些保障等等。

说到最后,客户说了一句:还是觉得社保挺好的,比商业保险的作用大(这是一位非常有保障意识的客户说的话)。说到这里的很时候,我们很多的代理人在给客户解答问题的时候,都会告诉客户,如果能上社保,尽量把社保给及时地交上。然后再补充商业保险的保障。

原因很简单:社保是解决中国人民基础保障的内容,在日常的生活中,会帮助我们老百姓解决问题。很多的老百姓都会看病,并且社保没有商保的不能保证续费等权限。所以不管你得了什么病,只要是社保范畴,都会按比例报销。社保不会因为您因病到世给你一大笔的费用让您尽你人生没有尽完的责任和义务。社保不会因您出现意外时,帮助你保护好的家人不受其太大的经济影响。

但是我认为,有保障意识的人,可能都知道,保险的目的,首先是保险,只是由于中国人的把保险规为理财,所以中国出现了很多符合民心的产品,像分红,返还等,中国人还很保守,不希望自己的钱打水漂。做什么都需要本钱没有事,还能拿回来。但是往往这个时候忽略了保险的意义以及精髓。先来看一段文字:

当我们四川大地震的时候,出现了很多的孤儿,出现了很多老人,他们是需要人照顾,需要人赡养。家庭失去了主要的劳动力,人生存就会比较困难,大家会说了,国家的政策会管,是国家会管,国家管的也跟社保一样,会有一个标准,会有一个基础。当那些买过商保人身保险的人出现事故,那一大笔的保险金留给后人和在世的人时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世上没有尽完的事情,保险公司做到了,虽然有了亲人离别的悲痛,但是将来的生活至少会好过一些,孩子可以正常上学。老人可以得到很好的照顾。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有很多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这个责任,谁能帮助继续完成它,那么保险能在最后帮我们尽一份。不能说它是万能的,但是至少可以起到一个不小的作用。那法航失事的时候,最高赔付960万,这个数字是否可以帮助一个从失业亲人的痛苦中出来的家人解决一下家庭负担呢。每一个的人身价值如果都能让自己在生,在离之时都能有如此的价格,那将给这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帮助,不光是一个家庭。

这也就说到了人身的价值。在自己还年轻没有成家的时候,人身的保险是对父母和家人的一个赡养的责任的一种保障。当成家之后,是对爱人与孩子的一个责任的保障。当晚年的时候,是对自己的保障。

商业保险是作什么的?就是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所突发的重大事件,家庭不能程受的事件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家庭有了保障,我们的日子才会踏实。人身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会遇到各种种样的突发事件,有一些是能承担的起的,有一些是我们想担也没有办法去担的。那我们如何去规避这个风险,或者风险转嫁,那我们商业保险公司就起到这个作用。针对自己的需求,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适合这个家庭的保险,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事情。

总结来讲:社保很重要,因为它是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保险也很重要,因为我们身肩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还有社会价值。在生,在离之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把价格体现出来,给家庭,给社会带来更多帮助。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孤儿,那么多的孤寡老人。

这些问题,讲给我这位客户,他很快就明白了,也理解了。越来越多的客户明白并且认同这一观点。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有效结果,是一个家庭强大的后盾。是每一个有责任心人应该马上思考的问题。

注:虽然我的解释与她切入点不同,但都是一个结论:社保当投,商保补充。另外一个个人观点:没有社保但挂靠单位,自己全额缴费的社保做法并不理想,特别是年轻人,同样保费商保解决的问题岂止养老、医疗?所以我现在没社保全投的商保。年轻就是优势。

保险知识,谁能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很多人关心一个话题。

来看一则事例:2005年4月,王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少儿险产品。今年4月,他委托代理人交纳保费时遭拒,对方称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该产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转保其他产品。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称将诉诸法律。最终,保险公司收取了他的续期保费,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无疑,王先生是一位十分了解谁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却不得解除合同。不过,是否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这并不绝对。

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今年3月,刘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5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刘女士想另找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她请原车主陪同去原来的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原来,此前,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当初签保单时,原车主是认可的。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尽管刘女士现已成为车主,但因原车主此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别约定,所以在两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女士暂时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险期满后,才可另选它家。

重疾险是什么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定义的标准是什么?


既然重大疾病保险不能为我们提供急需的救命现金,而我们最关心的费用问题已经由医疗保险解决了,那到底什么是重疾保险?它在解决什么问题?定义的标准是什么?

要想真正了解重疾保险,需要先清楚什么是重疾。我们对重疾险的误解,更多源于对重疾不了解。

事实上很多人买重大疾病保险,是因为重疾花费很高才买的。花的钱多的就认为是重疾,花钱少的就不能算作重疾。如果是这样,那花费30万算多还是50万才算多?在A医院治疗只需要花费30万,在B医院却需要花费50万;今年需要花费30万,可10年后就需要50万。这个钱多钱少的标准是什么?

可见,重大疾病是无法用费用(金钱)去衡量。

要认识重疾,我们还是得从这25种标准定义入手。还是那几个关键词:能力完全丧失或xx天后能力完全丧失、永久不可逆、实施xx手术以后、满足全部条件等。

很明显,重疾险的理赔需要在重大疾病发生或经过某些治疗以后,达到某些条件才能进行。重疾的发生也都不是一蹴而就,疾病一发生就马上成为重疾,它都有一个过程。而在疾病的治疗期间,达到重疾理赔条件之前,得不到重疾理赔金。却能在经过某些治疗达到理赔条件之后获得理赔金。虽然重疾一般花费很高,但花费高的疾病不一定都是重疾。

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重大疾病并非以疾病花费的多少为标准去定义的。它是以一个人是否在疾病发生以后还能保持工作能力,持续为家庭带去收入,维持家庭财务稳定的角度去定义的。因此,重疾险的核心的作用是解决一个人发生重疾以后,收入的问题。换句话说,它的定义标准只有一个——工作(收入)能力。只有疾病的程度达到能让一个人达到失去工作能力的标准,才可以被定义为重大疾病。

脑炎后遗症,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严重的帕金森疾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已经实施异体移植手术,达到了重疾理赔条件。但他还能正常工作,正常获得收入吗?

明白这一点,一切关于重疾的问题引刃而解:

为什么重疾不是在急需医疗费的时候提供赔付?因为它是在解决疾病发生以后的收入问题。

为什么重疾的定义有那么严格的限制条件?因为它是以一个人是否因疾病或意外失去收入能力为标准去定义的,而不是治疗费用。如果疾病的严重程度不能造成一个人收入能力消失,就不能定义为重疾。这些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是我们对重疾长期的误解造成的。

所以,重大疾病,是那些会造成一个人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

而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且失去工作能力以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定额的现金,作为被保险人的未来一段时间的收入,去解决因疾病导致的收入中断和带给他所在家庭的经济失衡问题的保险产品。

很多时候我们买重疾险都把注意力放在医疗费用上,而忽略了收入对家庭的意义。

关于收入的问题,我在《保险到底在为我们解决什么问题》里面提到过:我们之所以工作,是为了不断地获得收入,去解决生活的各项支出。而一旦收入被迫中断,我们平时所有的支出,包括平时很不起眼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支出、家庭的负债(房贷车贷等)、子女的教育等都将成为我们不得不去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正常家庭看来理所应当的支出,那个时候都有可能成为最后的那根稻草。

这才是我们努力工作,保持稳定收入的终极目标。

下面是重疾险的起源,对我们了解这种保险会有帮助: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问世近40年,重疾产品的种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重疾险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太大变化。

既然重大疾病是以人是否会失去工作(收入)能力为标准去定义的,那重疾险的保额应该如何设计?重疾险应该买定期的好还是终身的好呢?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咨询客服。

保险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保险监管的职能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

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

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

(三)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对保险经营实行分业严格监管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

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沟通不够,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如券商货币市场融资、股票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

(四)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没得到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五)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外资公司仍然会将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相衬发达、基础设施相衬健全、人均收入较高、“簇群效应”明显的东部地区。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国保险市场区域不平衡的状态。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力求发挥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将对中资金融机构形成更大的竞争压力,也对现行监管体制提出新的问题。

监管的必要性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有利于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一般在发达国家,由于其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技术先进、保险市场自由化、商业化特点显着,对再保险很少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没有具体的法定分保内容。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由政府出资成立了官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开展半官方的政策性再保险业务。

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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