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赣州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出台新政

2020-05-21
保险种类

4月8日讯:参保人员回赣州短期居住时突发疾病可刷卡结算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简化经办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药费用,从4月起,赣州市参保人员一年中有4个月可以办理医保异地安置,办理异地安置后,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还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办理时间更充裕

“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覆盖范围为:户口迁往赣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外派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单位参保在职人员以及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居住(含探亲)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4月1日,市医保局工作人员称,异地安置是指长期在外地居住(含探亲)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可在当地就医享受医保待遇。

赣州医保异地安置新政有哪些亮点?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分析说,此次医保异地安置新政共有四大亮点,即:覆盖对象扩大。异地安置条件由原来的在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缩减至现在的半年以上,扩大了参保人员覆盖对象;减少申请材料证明和盖章。新政减去了亲属关系证明、当地社区盖章的要求,简化了经办流程;一年可办两次。经办异地安置申请、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取消异地安置原来只有12月15日至30日半个月时间,现在延长至每年6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有4个月的充裕时间,不会出现当年错过而需要下一年才能办理的情况;突发疾病有保障。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的,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此外,新参保登记、异地安置申请或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在办理次月1日生效,取消异地安置在办理当日生效。从异地待遇生效或取消之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将冻结或解冻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卡在统筹地区内使用的权限。选择异地定点医院属于南昌、吉安相关跨地联网医院的,可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卡,刷卡结算。我市还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验审制度,原则上5年验审一次,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进行验审的,不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办理流程更便捷

我市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要经过哪些流程、提供哪些材料呢?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需在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赣州医保网下载一式三份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填好个人基本信息;在生活地或工作地自主选择最多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该院医保科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有参保单位的需参保单位盖章;携带以上材料、证明,在规定时间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可在办理新增参保手续时一并办理。

另外,需要取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可;变更异地定点医院,要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新盖章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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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兰州启动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


7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日前启动了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今后,参保人员因死亡或转出等原因退保时,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免去参保个人或家属在社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反复奔波之苦。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其中,参保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直接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则按规定将余额并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出而造成的退保,须由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再一次性返还。此次兰州市医保局启动的系统自动返还功能,退保人员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

参保人员退保后无需个人或家属再次前往医保局业务前台办理退保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业务,只需退保当月末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金,对于退保后仍未划入医保账户的金额,将在下次账户划入后自动返还。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

参保人员,富阳医保新政为透析患者减负


提前给予医疗救助大幅提高报销比例

富阳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近日出台《富阳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参保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带来福音:自本月起其门诊透析治疗可提前获得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用降低5%~25%不等。

血液透析是目前肾脏替代治疗中最主要的方法,是尿毒症患者维持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尿毒症患者每周一般要做3次血透,每月医疗费用有的高达上万元,虽然参保可以报销大部分,但个人总体负担仍很重。根据该市的医保新政,凡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透析治疗费、常规检验费和血液透析期间与并发症治疗密切相关的药品费用,均纳入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费结算范围。对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提前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只需承担5%,比过去降低了5%~15%;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个人只需承担20%,比过去降低了20%~25%。

据富阳市社保中心主任金慧军介绍,这一医保新政将使近200名参保患者减负。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患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后,可自愿选择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每三个月进行调整。目前,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中医医院和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该市首批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以转诊转院就医


吴先生:我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前段时间检查出患有脑血栓,现正在房山区一家定点二级医院治疗。最近由于病情需要,想到宣武医院去就诊,请问我转到宣武医院还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吗?该怎样办理转诊手续呢?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玉军:在本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是可以进行转诊、转院治疗的。你在办理转诊手续时,需要由正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并经该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核准后,即可前往你想要转诊的宣武医院就诊。转诊到宣武医院时,你必须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告知医生你是本市参保人员并使用蓝色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看病过程中,你个人先用现金交纳门诊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妥善保存就医单据和转诊证明,如果你是在职人员,当全年门诊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时,及时报送本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的部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会按规定将医疗费用返还給你。若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你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均由医院记账。

有关具体内容请参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厦门社保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再提高


5月21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0元。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1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2012社保年度标准的整数值,在此基础上降低300元。调整后,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降低300元,从原来的1000元降低为7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2012社保年度标准的整数值。调整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为1800元、1100元、4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为1100元、600元、2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三、适当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政策

为减轻低收入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进一步缓解大医院门诊压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原先在门诊起付标准以内,每人每年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5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也可使用,以上额度不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提高五个百分点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分别从35%、45%、55%提高到40%、50%、60%;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由原来的75%提高为80%。

五、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4万元

为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负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各提高14万元,即分别从原来的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

调整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5万元。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海南:新医保出台 医保全省转移无界限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我省人社部门昨天下发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施行。

规程出台:统一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规程》共九条,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规程》要求,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及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转入。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对于无接收单位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

省社保局提醒,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转移接续:省内医保可跨制度跨统筹区

海南省还允许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跨制度转移接续。因转移方式不同,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有所区别: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转移当年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移参加新农合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保的,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纳了居民医保保费或新农合保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手续?


参保人员增加:参保人员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包括镇区劳动保障服务所)鉴证。外地、外省市调入职工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同时调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转入我市社保处。企业每月20日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加花名册》,申报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并在次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初次参保的职工需带一寸照片一张同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减少:企业必须携带减少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报材料如退休审批表、解除合同的证明、死亡证明和原始火化发票等(若交通事故死亡还须出具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到就业处职介所一楼大厅或镇(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企业需于每月20日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减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退工手续,办理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单。若在职人员死亡除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外,带需附报资料到退管科办理供养直系亲属、丧葬抚恤待遇审核手续,经审核后凭支付凭证并带收据到社保处财务科领取丧葬抚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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