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海南:新医保出台 医保全省转移无界限

2020-11-02
保险保全知识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我省人社部门昨天下发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施行。

规程出台:统一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规程》共九条,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M.bX010.Com

《规程》要求,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及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转入。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对于无接收单位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

省社保局提醒,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转移接续:省内医保可跨制度跨统筹区

海南省还允许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跨制度转移接续。因转移方式不同,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有所区别: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转移当年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移参加新农合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保的,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纳了居民医保保费或新农合保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金支付待遇。

延伸阅读

参保人员,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9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从转出到转入需45个工作日。

日前,人社部最新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完成转移步骤,共需要45个工作日。对于参保人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其他的手续就需要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信息对接和转移了。

在今年1月1日起,我省针对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出台了医保转移接续的通知,其中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要实行各地互认,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重新参保办理。但文件中并未对转移医保关系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次人社部出台的这一转移经办规程,就是在政策上给医保关系转移了更多的规范和保障,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从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步骤

第一步,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需到转出地办理中止参保手续,转出地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并提醒及时补缴。

第二步,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医保。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转出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医保关系,如需要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步,转入地在收到资料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保险转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富阳医保新政为透析患者减负


提前给予医疗救助大幅提高报销比例

富阳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近日出台《富阳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参保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带来福音:自本月起其门诊透析治疗可提前获得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用降低5%~25%不等。

血液透析是目前肾脏替代治疗中最主要的方法,是尿毒症患者维持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尿毒症患者每周一般要做3次血透,每月医疗费用有的高达上万元,虽然参保可以报销大部分,但个人总体负担仍很重。根据该市的医保新政,凡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透析治疗费、常规检验费和血液透析期间与并发症治疗密切相关的药品费用,均纳入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费结算范围。对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提前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只需承担5%,比过去降低了5%~15%;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个人只需承担20%,比过去降低了20%~25%。

据富阳市社保中心主任金慧军介绍,这一医保新政将使近200名参保患者减负。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患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后,可自愿选择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每三个月进行调整。目前,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中医医院和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该市首批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医保付费实行三大改革


医保付费,门诊将探索按人头付费,住院及门诊大病将探索按病种付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强调改革的原则是: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前提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探索总额预付控制过度医疗

《意见》首先明确,当前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任务目标是: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

据了解,过去我国医保机构对公立医院多数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就是医保机构按照医生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来付费。这种方式导致一些医院和医生倾向于多做检查、多开药,以获得更多的费用补偿。现在探索实行对医院的总额预付,则将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付费标准如何确定是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意见》提出,付费标准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可以对改革前3年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数据进行测算,了解掌握不同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医分布以及费用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医保基金总体支付能力和现行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医保基础付费标准。

门诊按人头住院按病种

付费方式改革对参保患者有哪些影响?

根据这份《意见》,付费方式改革后,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将结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普遍开展,适应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首诊制的建立,探索实行以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

实行按人头付费,须明确门诊统筹基本医疗服务包,首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必需的基层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将结合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的提高,探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

按病种付费可从单一病种起步,优先选择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具体病种由各地根据实际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探索按病种分组付费的办法。

《意见》强调,各地在改革中要按照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适当调整政策,合理确定个人费用分担比例。

加强医疗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一些人担心,付费方式改革后,会不会导致医疗服务质量降低?

《意见》明确,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采取按人头付费的,重点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采取按病种付费的,重点防范诊断升级、分解住院等行为;采取总额预付的,重点防范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

各地还将建立健全医保服务监控标准体系,将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等基础上,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分类确定监控指标。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

《意见》同时指出,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调整完善付费政策和办法。

参保人员,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出了明确意见及要求,旨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青海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无锡社保网上办事大厅】,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基金的转移额为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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