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和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料,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和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和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和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综上所述,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如果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与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幸的是,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与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与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与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归根到底,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倘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倘若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吴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吴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和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吴女士生前已和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仍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由于《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尤其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吴女士来说,如果和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林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林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林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林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上述事例中,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林先生夫妇,但林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因未经被保险人林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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