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投保较多的基本险种之一,弄清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及投保方式非常重要,有利于车主及时准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中的基本险之一。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将依照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由此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到,第三责任险是保障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权益的,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身为驾驶员的你在身体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是不在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内的,需要通过其他险种进行理赔。
然而,是不是说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发生的全部损失都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这就是我们在投保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了。由于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中的赔偿金额是分不同等次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当前平安车险为我们提供的可供选择责任限额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7个档次,车主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其对道路交通行驶状况的预期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在明确了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后,选择好的车险公司投保成了当务之急。现在各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都有这一险种的产品,中国平安车险在第三责任险的服务方面已经站在了行业的领先地位。很多车主认为中国平安车险产品是完全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而精心设计,满足了广大车友安全无风险用车的需求,另外,中国平安的品牌效应也不容忽视,已经早已成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平安正在朝着更加辉煌的明天稳步迈进。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注意
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保险车辆要求: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碰撞责任归属: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
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众所周知,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可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中谁是“第三者”这个问题,却有许多人搞不清楚。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那么又有哪些人不属于第三者呢?笼统地说,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都不属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为“第三者”是相对于“第一者”、“第二者”,该保险中第一者、第二者显然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其次,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候车主不开车,让别人开或者借给别人开了,那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了,为什么这时驾驶员还不能属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为他在车上,那么驾驶员下车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这是因为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再次,私车家庭成员不属第三者。有这样一个案例:南京一位车主,在小区车库倒车时,不幸把自己九岁的女儿给撞死了,眼看着活蹦乱跳像花儿一样的爱女被自己所“杀”,车主自然伤心欲绝。事后,车主的妻子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他们家的车子上过第三者责任险,但并不能对女儿的去世进行任何的物质赔偿,原因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谁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女儿并不属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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