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宿舍楼摔倒算不算工伤?_保险知识

2021-06-09
工伤保险知识

职工从宿舍楼下楼去上班,途中不慎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近日,如东县人社局就一起职工上班途中摔伤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7月19日,如东县某纺织厂职工吴某吃完早饭从单位宿舍楼下楼前往厂区上班,当他行至二楼拐弯处时,不慎脚下一滑摔倒,造成左腿踝骨折。厂里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往厂区上班途中扭伤左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遂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接到申请,如东县人社局随即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在查明实情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政策法规,作出不算工伤的决定。

如东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解释说,当前,很多企业出于人性化考虑都为职工提供宿舍和休息场所,且宿舍区域与生产车间大多都在厂区范围内,距离较近。那么,如果职工在宿舍区域内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当这样理解和把握:宿舍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休息的场所,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所以在该区域内受伤不算工伤。

政策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场所”,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这里的合理区域应当包含车间内的临时休息室、卫生间和上下班打卡处等。但宿舍区域在一般情况下,显然与“工作”和“工作职责”无关,并不属于职工工作的合理区域。因此,职工在宿舍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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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在昨日的宣传活动上,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郑玉华表示,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不仅提高了工伤待遇,同时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他说,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除原先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还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让更多人群能得到保障。

新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补助、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交通伙食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此外,按照新法规定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也就是说,广州工亡补助金将由原来的22.4万增至34万多元,每人提高近12万元。广州市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泰才表示,这一变化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也保证了其待遇的及时发放,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将因此减轻工伤支付负担。

广州实施细则明年上半年出台

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呢?昨日,顺德一女子来到咨询现场,欲为已亡的朋友讨要公道。据其介绍,她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但确实是在工作中遇意外身故的。她表示,她的朋友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在某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因搬运重物被砸死,至今无法获得工伤认定。而按照学校的商业保险赔付,她家人只拿到一万多元的补助金。

对此,陈泰才对此坦言,工作中也碰到过类似事件,因新条例中尚无相关条款涉及实习生工亡认定,这样的纠纷还要依靠其他方式来解决。他建议实习生上岗前与校方、用人单位签定三方协议,对可能出现的工伤做出明确规定,对实体符合工伤的情况,按工伤待遇支付工伤项目。

此外,陈泰才介绍,新法实施过程中,不少条款还需细化,而广州人社局已有立法计划,预计在明年上半年出台。他说,有了实施细则,具体案例的认定将有法可依,新法也将更具操作性。

申请工伤在60天内作出认定

在昨日的咨询现场,也有一些小个体户老板前来咨询。梁老板在海珠区有两家档口,两家档口共有10多个工人。“但是我们的利润并不算高,一个档口一个月的利润也就两三万,如果一旦有工人发生工亡,那我岂不赔死?”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个体小老板并不了解政策,只要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并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赔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支付的,政策其实是减轻了个体户小老板的负担。如果个体户不参加工伤保险,万一发生意外,其医疗费用补助金之类则由个体户赔付给工人。

广州市人社局介绍,按照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报,伤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1年以内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据悉,新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_保险知识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据新华社电今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问: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问: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问: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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