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后,车主们就需要为爱车投保各种车险。投保时,大多数车主都会为爱车选择车辆损失险,以便将爱车受损时的损失降低到最低。但是,车辆损失险保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也许有不少车主并未细细研究,只是主观地认为投保车损险后,就可一劳永逸了,保险公司会为车辆的一切损失买单了。其实,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
车辆损失险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险种呢?车损险的保障对象是车辆本身。如果投保了这个险种,那么保险车辆无论由于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等自然因素,还是因意外引起的交通事故等情况造成投保车辆遭受小剐小蹭,或者严重受损,甚至一些在出险时因抢救车辆而发生的支出,车主都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在生活中,很多车主也正因为看到车损险对车辆本身的保障作用而投保了车损险。在有些车主的心目中,可能会以为即使爱车遭受了损失,自己也可以得到赔偿,所以高枕无忧了。出现这种误解,恰恰是由于车主们并没有完全理解车损险的保险条款。像其他很多险种一样,车损险也有一些除外责任。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前几天,一场大暴雨将王先生的车子“浇坏了”,但王先生并不担心,因为他的小汽车购买了“车损险”,可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讲了两点拒赔原因:一者,保险公司也是要挣钱的;二者,王先生的车只买了“车损险”,没买“涉水险”,而对于这类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车损险不予以理赔呢?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另外,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车损险不予以赔偿: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由此可见,车辆损失险并不是一种投保后车主就可以一劳永逸的险种,为了全面规避爱车的风险,车主还可选择一些附加险。另外,车主在投保前,还应该全面阅读车损险的保险条款,真正搞明白车损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它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什么,才不至于在爱车受损后面临理赔无门的尴尬境地。
一、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3)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2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103.5%。
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18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1)所交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18-61岁(不含),且交费期间未满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1)所交保费的 16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18-61岁(不含),且交费期间已满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1)所交保费的 16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4、61岁之后且交费期间未满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1)所交保费的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5、61岁之后且交费期间未满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1)所交保费的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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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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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倍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提供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与其它身故、全残保障,保障5年,满期有返还,还有分红。
具体赔付如下:
一、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轨道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缴保险费的三倍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二、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42 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42 周岁,未满 62 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四、浮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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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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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5 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月交
保险期间为:1 年
等待期:30天,续保和意外伤害导致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不幸身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注: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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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小知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不满10周岁的,保额总额在20万元,超过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保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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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条款:华夏玉如意(旗舰版)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5 日)至 70 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 5 年:保险公司在合同第5年时按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交费期间为 10 年:保险公司在合同第10年时按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二、年金
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 5 年:自合同第6年起,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给付一次年金。
交费期间为 10 年:自合同第 11年日起,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给付一次年金。
三、养老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60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养老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60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养老关爱金。
四、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一人时,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其他权益:保单借款、保费垫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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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投保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投保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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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条款:华夏长春藤(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35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最多赔付3次,依次按基本保额的30% 、35% 、40%赔付。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最多赔付2次,依次按基本保额的50%赔付。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疾100种分为 6组,最多赔付6次,间隔期180天,首次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较大者赔付;第2-6次按基本保额赔付。
四、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合同生效前10年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前确诊重疾可额外按基本保额赔付。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8岁前赔付2倍保费,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给付。
六、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岁前赔付2倍保费,18岁后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给付。
七、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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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合同所列第 33、34、84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所列第 35 种轻症疾病及合同所列第 58、85、97、99 种重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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