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其中涉及一些医院等级升级、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机构类别变更等。其中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将从3月1日起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结算。
此外,北京市和平里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回民医院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广仁医院名称变更为北京广仁中西医结合医院,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等级由一级变更为三级,名称变更为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机构类别由综合医院变更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机构等级由二级甲等变更为三级甲等。
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此前曾被中断执行医保协议6个月,近期,石景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与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该院于3月1日起恢复医保费用结算。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4月8日起,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医事服务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额报销,而住院医事服务费则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医改方案,4月8日起,本市3600余家医疗机构将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北京人社局:生育保险基金可定额支付医事服务费,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医事服务费也将同步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对于门急诊,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所花医疗费用,其中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纳入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门诊医事服务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支付4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支付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急诊医事服务费,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定额支付60元、48元、39元。
对于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分不同情形按三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结算,包括限额支付、定额支付及按项目支付。
对住院医事服务费,也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报销。具体包括,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纳入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纳入定额标准之内,按现有定额标准支付。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妊娠期糖尿病等合并疾病也可报销
明年起,女职工因妊娠产生的疾病如妊娠期糖尿病等都可以得到报销。
今后,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结算。因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和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除按住院人次付费外,发生的统筹内支付额超过1.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额支付。
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时报销
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与此同时,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本地医院分娩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1、本地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异地住院分娩。异地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分娩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于分娩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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