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7125原则?保险公司真靠拒赔赚钱吗?小编今天为你全方位解答保险疑问,科普保险知识
我国保险行业的最大困难并不是保险意识淡薄,而是如何在合理的预算下配置合适的保险。
目前盛行的保险配置理念——双十原则和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简言之就是用家庭收入的10%或者20%来配置保险,这两大原则与我国国情不符。
主要原因有两点:
(1) 两大原则都未找到权威出处,参考意义存疑;
(2) 网络解释是来自国外的经验及调查数据,国外的保险意识和收入水平和国内不同,生搬硬套只会让消费者的缴费压力过大,而使得保障不能持续有效。
鉴于消费者被错误的保险配置理念和原则误导,我们从万千家庭的保障需求以及缴费压力角度出发与不断探讨,创作了“7125原则”。
“7”是指家庭保费支出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7%。按照中国目前的平均家庭收入占比来说,10%、15%甚至20%的保费占比偏高。因为保费缴纳的不止是1年的时间,而是需要20-30年之久。经过大量的测算,正常年龄范围内一个家庭三人的7%的预算是足够的。
“1”是指家庭保险配置的第一险种是百万医疗。家庭首要风险是发生大病没钱治疗,这是保命的钱,所以肯定要优先配置。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下,都认为首先要配置的是重疾险,而且想要买医疗险必须捆绑寿险等主险才可以。“1”就是让消费者明白百万医疗必须优先配置而且可以单独投保,而且人人都需要。
“2”是指一个人的重疾保额是以个人或家庭收入的2倍为标准计算,而且不低于20万。重疾险的作用是患病期间的收入补偿,因为人患病没工作就没收入,可是期间家庭的日常开支还在继续。消费者听到的重疾险保额至少50万,最好100万,其实购买重疾险不需要太焦虑。
“5”是指家庭里赚钱的成人一定要给自己配置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保额是5倍的年收入和负债之和。定期寿险是国内保险配置中长期被大家所忽略的重要一点。但这个在国外来讲,核心保障的是医疗险+定期寿险+长期失能险。
总的来说,“7125”原则的核心是预算控制和险种搭配。在控制保费开支的情况下,给家庭包括孩子和经济支柱提供足够的保障。
保险公司真靠拒赔赚钱吗?
答案是,没有保险公司愿意这样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定能赔的,巴不得马上赔了完事。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付,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真正的赚钱方式是三种:费差、死差和利差。
1、费差就是预计支出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的差值,比如经营预算中的场地费原定1万元,实际花了2万,那就亏了,而实际花了0.5万,就是赚了。
2、死差就是实际发生率和预计发生率的差值。比如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按照10人死亡(出险)来定价,最后只有5人出险报案,那么这部分差额就是赚的。
3、利差才是保险公司真正的利润大头。保险公司收了我们的保费后,除去运营、人力等杂费、理赔及分红支出后,余下的部分用于投资产生收益。
由于保险资金有长期负债、关乎民生的属性,所以银保监会对险企资金的投资去向要求是稳健安全,倾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禁止投资高风险业务,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非常严格。
综上,保险公司不靠拒赔赚钱。如果理赔真的遭遇拖延了,找银保监投诉,消费者的利益有国家保护着,我们要关注的永远是预算和险种搭配。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小心保险代理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你完全信奉保险代理人是专业人士,交给他们全权处理没问题,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在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存在保险免责条款中所列明的疾病,仍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缴纳保费的情况。
曾经有一个案例,陈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保险代理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了字。陈女士病故后,其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打官司期间,保险代理人的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用,最后,陈女士丈夫败诉。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代理人投保时,就要特别留意相关条款,看自己是否真的适合保险条款。切不可认为,只要保险买到手了,就一定能生效。
“代签名”投保未必无效
以前,一份保险合同若要生效,必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签名字迹进行确认,如果签名对不上便会拒赔。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已经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中的“书面”两字去掉了。如替家人买保险,只要家人同意,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那么代签也是有效的。但是,无论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进行亲笔签名都是最稳妥的。
报案要及时,避免超过时效
很多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文对“及时”没有明确定义,保险公司若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投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争取利益。但是,被保险人最好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案,这样保险公司就不会有超时的说辞了。
意外受伤致病身故可获得部分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类险种,因为意外受伤引发了疾病,最终因为疾病去世,那么他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出在死亡条件和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上。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赔付结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利用近因原则,证明疾病的发生与意外受伤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一般需要医生的鉴定证书,即使不能获得全额赔付也能获得部分赔偿金。
伤及自家人,涉嫌骗保要小心
自家人被自家车撞死会不会被拒赔?答案是:会!因为涉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骗保,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旦发生类似悲剧,只能想办法证明事件是意外引起,主观没有故意情节,但这种情况无论是取证还是打官司都比较困难。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会有“免责条款”,虽然这些条款在表述上会有一定差别,但都会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自杀别急,先“等”两年
有些人觉得生活过得很累,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他们打算先买保险再自杀,希望死后可以给家里留点钱,这样做是很危险的。首先轻生的念头是不对的,其次想靠自杀拿到保险金也是有条件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开始两年之内自杀是绝对除外责任,只有两年之后的自杀才会得到理赔金。有趣的是,根据科学家追踪有自杀倾向的人得到的结论,人的自杀思想不会左右其两年,慢慢就会理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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