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曾先后被古罗马人、匈奴人、伦巴第人、东哥特人、巴伐利亚人和法兰克人占据。公元前400年,克尔特人在此建立了诺里孔王国。公元前15年被罗马人占领。中世纪早期哥特人、巴伐利亚人、阿勒曼尼人入境居住,使这一地区日耳曼化和基督教化。公元996年,史书中第一次提及“奥地利 ”。12世纪中叶在巴本贝格王族统治时期形成公国,成为独立国家。
奥地利的官方语言是德语,口语使用上德意志语的多种方言(下阿勒曼尼方言、中巴伐利亚方言、下巴伐利亚方言),与书面语差别较大。奥地利的德语标准与德国使用的德语标准也有一些区别。根据考古发现,奥地利在旧石器时代已经有人类活动。
奥地利有许多独特的节日:
水仙花节
巴特奥塞水仙节是奥地利规模最大的以鲜花 为主题的民间节日 ,节日期间选出当年的“水仙公主”,并举行花车、花船游行。2009年的巴特奥塞水仙节已是第50届。
维也纳铜管乐节
2009年6月6日,奥地利在维也纳市中心举行的第30届维也纳铜管乐节上表演。来自奥地利、波兰 、斯洛伐克、列支敦士登等国的40支铜管乐队,共约2000名乐手参加了当天的演奏及列队行进表演。
中世纪节
在奥地利南部克恩顿州一座名叫弗里萨赫的阿尔卑斯山区小镇,弗里萨赫始建于中世纪,是克恩顿州的第一座小镇,也是奥地利当年南北商业通道上的必经之地。从1996年开始,镇里的居民逐渐形成一个传统:在每年7月的最后一个周末举行为期3天的“中世纪节”,以纪念这座古镇 的建立。节日期间,镇上一切现代化的痕迹都用麦草、麻袋等物遮挡,全镇居民无论男女老少都穿上中世纪的服装,全方位模拟那个时代的生活。
丰收节
丰收节原是当地农民 略带宗教感恩色彩的庆祝丰收活动,如今成为一个农民展示自己产品、促进本国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舞台。
土豆节
格拉斯的土豆节始于1997年,如今已发展成为当地规模最大的秋季商品交易和美食节日。每年10月第一个周末的土豆节都能为这座仅有1400位居民的小镇吸引至少1.3万游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日益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尤其苹果“教主”乔布斯在56岁时因重疾离世,更引起人们对健康问题的重视。健康保险逐渐成为百姓投保的首选。不过,面对各家保险公司形形色色的健康险种,如何合理购买健康险,也颇有讲究。
视需求购买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险种,其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补贴型保险。对此,每个人应视自身情况不同按需购买,不妨先看看自己是否已在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有,投保商业健康险就是一个补充,目的是使医疗保障更全面;如果没有参加社保,就应把商业健康险作为全部医疗保障。
提早规划投保健康险宜先选择普通型重疾险,因为其保障的重疾范围较广。况且,一旦罹患这类疾病对家庭财务影响最大,更应优先保障。此外,健康险产品越早投保,保费越低,时间越长,保障利益越高。如果到50多岁再投保,身体机能老化,重疾发病率增大,投保成本就很高。
不妨附加医疗险不要认为健康险产品是万能的,什么疾病都保,毕竟保险公司是把能保的疾病及罹患疾病的程度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只有在约定的保障范围内才能获赔。所以,购买健康险特别是重疾险时,要看清楚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免购买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除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外,若需“防备”其他疾病,可购买一些附加医疗险,主要保险利益包括疾病住院给付、手术费补偿、住院费用补偿等,这样可得到更周全的保障。
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购买健康险后,并非一成不变,而应定期拿出来看看以前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现时需要,若手头资金充裕,不妨适当加保,以便获得更全面或更高额的保障。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五个方面。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社保账户一旦断缴了以后可以接着缴,但要取出来的话只能取个人账户的钱。社保需要至少缴纳15年以上,才可以领取退休金,多缴多领。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6%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自杀保险都能赔?”朋友略感诧异,提出了很多小伙伴共同的疑问。
一、自杀保险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看情况。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意外险、寿险以及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
· 如果买的是意外险,自杀是不赔的。
因为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而自杀属于本意为之,明显不符合要求。
更何况,大部分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满足不了“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限制条件,理所当然不会获赔。
· 如果买的是寿险或附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通常2年后自杀是可以赔的。
这一点,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
2年内自杀不赔→2年后自杀可赔。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便是2年内自杀也能赔。那就是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开头提到的抑郁症患者也算是精神病人,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得看病情的严重性和具体的司法鉴定结果。
二、自杀条款背后的“考量”
为什么自杀条款中要设定“2年”这个时间限制呢?意义何在?
其实,自杀条款背后埋藏着别样的细心考量
01.规避风险
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在不可预测的意外发生时,给被保人一个保障。但自杀不同,它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赔付概率远大于意外事件。
要是不给它设置一个限制条件的话,每个有自杀想法的人都跑来买份保险,那保险公司有再多的钱也不够赔。
所以,为了避免自杀条款被滥用,无限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设置一个“2年内”的赔付门槛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有人会说,既然自杀不符合保险的保障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将其剔除保障行列呢?
因为出于人性化考量,一个人买保险之初,可能是没有自杀念头的。
若干年后因为生活的压力或者种种变故,产生了轻生的想法,直接拒赔多少有点不近人情,对辛辛苦苦交了好几年保费的逝者也不公平。
02.自杀“缓冲”
不得不说,“2年后自杀可赔保险金”的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
即便一个人是抱着自杀的念头而买的保险。可想到迟2年再死就能为自己的家人留下一笔50万甚至上百万的“遗产”,估计也会选择将自杀计划缓一缓吧?
这就给了自杀行为一个相对较长的“缓冲期”。
2年的时间,换算一下大约为730天。整整730天的时间,足够消磨掉很多东西,包括死亡的意志。
没结婚的人可能会碰到心仪的另一半;没孩子的人可能会意外地成为孩子的父亲;失业在家的人也可能会获得一份梦寐以求的工作
生活中任何一个美好的片段,都有可能让他们重拾对未来的信心,打消自杀的消极念头。
而这,也是自杀条款设置背后,暖人的小心机。
03.补偿家属
当然,如果2年时间过去了,被保人自杀的念头仍旧没变;或者打算自杀的时候,已经过了2年的“等待期”,毅然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这笔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杀身故,根据很多寿险的保障条款,一般是只能赔付已交保费的。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保险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可以用剩下的保险金抚慰家属心中的悲伤,帮被保人担负起未尽的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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