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小编:如果突发了疾病,就近去了医院,但如果那个医院不在我所购买的保险的就医范围内,是不是就不会赔我?
小编的回答是:不一定!
到底能不能赔,就看保险条款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了!
比如:有如下条款的产品:
如果保险条款中有这样的明显说明,一般都是可以理赔的。当然,如果赔,保险条款中一般也会明确说清楚的,不会模棱两可!
虽有这个条款,一般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去就近医院,也就是不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医院,但我们一定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知道这一事件和当下的处理方法,不然,后期理赔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看到这里可能就会有人问了,如果发生的疾病只能在不符合保险公司条款的医院就医,保险公司会赔吗?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下需要做的便是向保险公司申请,如果保险公司同意,那么也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该赔多少赔多少!
但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这一条的话,即使是紧急就近就医,只要去的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赔付的!
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
在购买保险时,也一定要看清楚医院的保障范围,有些医院被保险公司拉入了黑名单,也是不赔的!
一般医疗或健康险种的医院规定如下:
医院/医疗机构:
境外的医院: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医院、整形美容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境内的医院: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包括保险人认可的与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同规模的医院。
还要看清楚,你所购买的医院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还是“二级及以上医院”,这两者也是不同的。
总之呢,保险条款中有很多的小细节,小编建议大家:仔细认真看,以免被骗!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天灾之下,人的生命总是脆弱的。
除了人员伤亡,地震带来的财物损失也很严重。
遇到天灾,是不是提前买了保险就能防患于未然呢?
车险:
买了车险遭遇地震不一定能赔付,大部分保险公司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但如果地震造成高空坠物把车砸坏了,这种情况可能得到理赔。
家财险:
家财险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这款保险能保房屋、室内财产、装修等,如果你家遭遇入室抢劫,这种保险就能赔。
火灾、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家财险都赔,但地震却是免责条款。地震一来,对房屋就是毁灭性打击,保险公司估计要亏掉底裤。
如果特别需要保地震方面的责任,要单独购买地震险。即便如此,常发生地震的地方如四川雅安等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保。
哪些保险确定能赔
寿险、个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保险责任中一般包含地震责任,身故或者伤残,受伤以及住院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假如是旅行社送了你旅行社责任险和学校责任险,你以为有了保障,实际没有。这种赠险因为便宜,地震都被列入了免责条款,真赔不了。
医疗险:
符合赔付条件的即可理赔。刚刚看到新闻,不少保险公司针对这次事故开启了绿色通道,简化了理赔手续,有的公司还把免赔额免了,开通了医疗垫付功能。
地震中突发心脏病怎么办
啧啧,如果不幸中加上不幸,地震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意外疾病,保险公司就要先做一番调查了,这到底是和地震关联度有多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付。
其实,仔细看看上面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是有个原则的:那就是保人不保财。地震导致的身故、受伤就诊这方面保险公司比较慷慨,如果是财产一般的保险都把地震列入了免责的范围。
当地震来临,大家要学会自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平时可多关注一些地震的自救指南,这样当地震来临的时候,才能临危不惧,有效应对。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买保险时候,保险公司什么也不查,也不问的,问他们什么都说赔的;一到理赔的时候就各种查,就是为了不理赔我吧,这也太坑人了吧。
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有点冤枉保险公司了!
保险公司确实有查,但根据中国的现状,保险公司保单在投保时便形成了宽进严出!
到底是什么现状呢?首先,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意味着也有庞大的投保人数,且当下处在互联网保险的时代,把东西南北的投保人全部核查一遍,人力成本、时间成本、交通食宿成本、数据管理成本……显然不现实,同时投保人的购买体验也会差很多!
再者说,不管投保人的购买体验,全部都要查,那么这些人力成本、时间成本、交通食宿成本、数据管理成本等费用,谁来承担呢?回答:一定是所有投保人来承担了!毕竟商业保险也是盈利组织。
这么说吧,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实施了大量投保调查,保险公司必然把这些费用成本全部算在投保人的保费中,那么你有可能3000多能买的保险产品因为投保调查就需要5000才能买。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对很多健康且一定能买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最后,其实,保险公司也并未一点调查都不做!
1.有健康问卷以某款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为例:
除此之外,《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都放在这了,大家不遵守,保险公司也无可奈何。
保险本身就是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当你不遵守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设置了免体检额对于免体检额,在一些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上有很好的体现。而且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是不同的,产品不同免体检额也是不同的。
比如:
如果在45周岁的时候,投保了100万的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要求他体检了。
当然,免体检额除了年龄,还有收入水平、居住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置的。同时,除了免体检额之外,保险公司还会被保险人进行抽检。
3.风险保额系数每家保险公司的类型产品都有其风险保额系数,如果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型产品,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保额系数,分配保额比例。只要超过了这个额度,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你投保,除非你换家保险公司投保。
比如:你在某保险公司看中了2款不同的重疾险,想要购买100万。那么这家保险公司对40岁的人群的风险额度系数只有80万,所以,你只能投保80万,投保不了100万。
4.大量分散购买不同家保险公司的同类型产品这种操作,有不少人在尝试。比如:【神秘夫妻在国内26家保险公司频繁投保意外险,保额超1亿!】看着很隐蔽,但出险理赔时很容易就被发现了,而且保险行业也是一个小圈子,虽然信息共享做的很差,但是同一时间、同一被保险人出险,多家保险公司的多张保单,保险公司能不怀疑吗?能不查吗?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被查出来。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是有一些操作调查的,但还是会有人会钻空子。这种做法不但错误,甚至违法,属于骗保行为,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要奉劝各位:钻空子是要付出代价的,退保是小事,骗保那便是犯罪。诚实投保很重要呀!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养老保险一般都要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请务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开始交,这个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退休把你个人的钱拿走之后,国家就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领取养老金年纪的暂行规定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举例来说好了,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块,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国家(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男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55周岁,特殊工种可以在男55周岁,女45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领取退休费。
另外,城镇灵活就业以及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养老保险,均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领取。
延迟领取养老金 你准备好了吗延迟领养老金,也即是推迟退休年龄。早在20世纪后期,推迟退休年龄就已成为国际的一股潮流,其初衷主要是针对因人口老龄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缺乏。当时,入围“人口老龄化”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因为各种原因,生育率普遍不高,同时人均寿命普遍延长,所以人口结构逐渐老化;加上人口规模本来就不大,一旦面临老龄化,劳动力配置就捉襟见肘。因此,延长工作年限就成了社会政策的时尚。
延迟领取养老金须“弹性+自愿”有的人希望按时甚至提前退休,安享晚年;有的人则希望继续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更多更大贡献。这些想法都很正常。所以,人社部在准备提出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建议前特别强调“弹性”。这是以人为本的做法,这也是起码的人文情怀。
除了“弹性”之外,还必须坚持“自愿”。大约5年前,上海就在部分行业试点过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有关部门对上海试点进行的调查显示,有7成多的试点涉及人员赞成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既然有7成多赞成,就还有2成多不赞成。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一项直接涉及民生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政策,为了使政策效益最大化,所以政策不宜以“一刀切”的实施,而应采取弹性介入的自愿原则来推行。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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