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死亡保险赔吗?

2021-05-14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保险,其初衷是银行为化解因借款人意外伤亡导致的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死亡,都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本文通过一起司法判决,探索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形。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9日,梁某因向A农村信用社借款,投保了B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梁某;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A信用社;第二受益人法定;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21日0时至2016年1月15日24时止。投保人已经申明:本保险单各项内容属实,保险人已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告知,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黑字体部分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本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和提示完全理解。本人自愿申请投保本保险,同意以此作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依据,并自愿指定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梁某在该申明处签名。2015年7月26日,梁某于某宾馆内突发意识丧失,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

2016年2月25日,A信用社因上述借款未到期偿还,将梁某配偶许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上述款项该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310元;自2016年6月起每月底偿还原告3000元,优先抵扣本金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利息数额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字为准),其他部分案外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A信用社放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的第一受益人的权利,由梁某法定继承人向相应的B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后梁某法定继承人向B保险公司主张第一受益人权利时,B公司认为,梁某死因为猝死,不属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遂拒绝赔偿保险金。后梁某母亲刘某、配偶许某等人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认定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焦点

本案中,法院主要关注以下两个焦点。

一是梁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B保险公司认为,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全残评定,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该免责条款已加粗并用红色标示。经医学证明,梁某死因为猝死,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故该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对于何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释义部分明确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只是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中,被保险人梁某猝死系“头天晚上和朋友喝酒,第二天猝死在宾馆”,未受到外力伤害,系因自发行为所致,与上述意外伤害的认定要件不符,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B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

一审中,梁某妻子许某称,梁某投保时其在现场,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出具上述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部分均涉及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涉案合同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已经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显示,且投保人梁某已经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申明处签字认可其认真阅读了免责条款内容。故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已生效,梁某继承人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许某称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出具保险条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时其与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投保单申明的内容及其含义,梁某在投保单中申明内容下方签名,视为其对申明内容的认可,亦即是对保险条款以及免责条款的接受。故对于许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启示

与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与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的人员。在该保险合同中,须指定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等为第一受益人,当借款人因意外伤亡无法到期偿还所涉贷款本息时,由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形式承担其还款义务。

2015年,太平洋(行情3.22 -1.53%,诊股)寿险公司开发了国内市场第一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安贷宝”,专为借款人设计,可向借款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在其遭受意外伤害时帮助解决“还款难”的问题。该产品的推出,促进了中国居民个人的消费金融、小额信贷的迅速发展。

实践中,此类保险产品的推出,相当于为借款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担保,有助于提升银行个人的小额贷款发放效率,尤其受到农村地区小额借款人的欢迎。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比,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较低。以2018年甘肃省陇西县开展的畜草产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例,保证保险费率为1.5%,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仅为0.2%。在此保险中,保险公司仅考虑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即可,不需要综合考虑保证保险中面临的市场经营风险。针对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在充分肯定其作为一种综合金融产品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从保险行业发展的角度,仍存在以下不足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投保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由银行与投保人沟通完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难以实际参与,对于涉及到专业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在履行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容易为后期理赔纠纷埋下隐患。

二是一旦借款人死亡(比如本案当中的情形),在贷款发放机构与借款人的继承人进行协商时,往往忽略了保险机构的参与。如果在保险机构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了受益权的变动,保险机构往往比较被动,成为相关主体之间各类矛盾的承接方。

综上,在肯定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加强对相关产品的宣传,对银行等信用金融机构开展专业的销售培训,引导其针对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专业术语、格式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同时注重销售过程信息的留存,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精选阅读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及理赔案例介绍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向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在其遭受意外伤害时,帮助其或者其家人解决所借款项难以偿还或者无法偿还的问题。本文将为您介绍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相关知识,并结合理赔案例为您介绍保险公司是是如何为该保险进行理赔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是专门针对房贷借款人设计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贷款人购买后,如遭遇严重伤残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继续还贷的,其所有或部分贷款将按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费率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行业内,经营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各家寿险公司一般将产品费率拟定在0.2%~0.3%之间。这种保险需每年购买,保额最低为贷款金额的2%。

对于没有抵押物,完全凭借个人信用的贷款,考虑到贷款安全,银行对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比较关注。当借款人因意外致残或死亡,不论投保人是否丧失了还款能力,提供贷款的银行都将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获得承保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的贷款本息。“由于标的是借款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而非还款能力,理赔触发条件简单,一般2个工作日内即可理赔到位。”保险专家介绍,“这种保险的覆盖率已开始逐年提高,目前已达20%左右。”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为借款人偿债

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借款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生命人寿2013年5月份就给一株洲客户现场赔付了53万元,这也是该公司自2007年入湘以来数额最大的理赔保险金。据生命人寿湖南分公司核保核赔部经理龙治海介绍,2012年5月,投保人遭遇车辆追尾事故,不幸遇难,但其家人时隔一年,即今年5月才开始索赔。“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偶然发现了5张保单,才知道他买了保险。”原来,该投保人是浙江人,在株洲经营服装生意,2009年向当地招行申请办理了53万元贷款,并按1:1比例购买了53万元保额的《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费1590元,并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保费。今年5月22日,生命人寿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客户资料齐全后仅3天就向受益人支付了53万元理赔金。

小贴士: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最好告知家人,以免无法获得理赔。保险理赔有时效,寿险的理赔时效一般是5年,但也有2年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推介:生命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这是一款在银行渠道推出,专门针对贷款人的险种,一般是根据贷款额度1:1的比例设置保险额度,保费为保额的0.3%。如果贷款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以避免贷款人及其家庭在遭受意外时背负高昂债务。如果理赔时客户的贷款未还,保险公司将偿付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贷款已还清,向保险公司出示还款证明等单证,投保人或受益人则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怎么样?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是一款短期意外险,那么这款产品到底好不好呢?有着哪些优点与不足呢?适合什么购买呢?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特指借款人在向合法的放贷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致死或致残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目前在售的该保险条款的一般设定形式为格式条款,投保人为借款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放贷金融机构,被保险人则为借款人。

今天小编要介绍的就是这样一款产品——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怎么样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是富德生命人寿承保的一款短期意外险,被保人为借款人,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作为意外险的一种,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具有针对性强、保费较低等优势,适合给借款人或者借款人自己给自己投保。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有哪些优点与不足

还是老规矩,先说优点。

1、针对性强

不同于一般的意外险,从名字上也可以看出来,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是一款针对借款人的意外保险。借款人本身就背负一定的债务,如果再因为意外去世的话,不仅是借款人的家庭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放款人也很可能收不回借款。出于道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不能强逼对方还钱。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为借款人提供了意外伤害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避免上述所说的风险出险,针对性强。

2、保费较低

意外险分为长期意外险和短期意外险,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就属于短期意外险,这类保险的优势就是保费相对较低,这款产品也不例外。相比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巨大风险损失,它的保费已经不算什么了,说明保费的杠杆作用很大。

说完优点,肯定还有不足的。

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的不足主要还是在于缺少意外医疗责任。虽然意外无处不在,但是很多时候意外并没有夺取我们生命或者让我们致残,但是也需要住院治疗什么的,而这些钱就只能自己掏了。

网小结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投保人向特定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事实存在为前提。所以,投保人既是借款人,又是投保人。

意外面前无老幼,不分男女,而借款人本身就承担着债务的责任,压力很大,一旦出事也是会影响很多人,所以还是要及时做好风险的防控准备,富德生命永信借款人意外险A款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5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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