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河南省加大失业保险拖欠症状监控

2021-05-07
失业保险的知识

从河南省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清理历史欠费,河南省从9月起至11月在全省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拖欠大户法人代表在年薪、出国、职称等方面将被严格审查。

这次清查行动,将重点加大对欠费大户和有能力缴费而欠缴单位的清欠力度,尤其对欠费3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拖延缴费、拒不缴费和恶意欠费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强制征缴。

据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改正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存款,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划拨失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

同时,欠费单位账户存款少于应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欠费单位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失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失业保险费。

据了解,河南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了失业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完不成清欠任务的,要逐级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各地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欠费大户名单,协调有关部门,对欠费单位法人代表工资晋升、年薪兑现、评先评优、职称晋级、出国考察、退税贴息等严把审批关。

延伸阅读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

第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疑问解答

小张右手因上班时间受伤,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后只报销了一部分,还5000多医药费不能报销,公司让他自己承担这部分医药费,需要自己承担这部分医药费吗?现在正在工伤鉴定中,如果工伤鉴定等级下来,赔偿直接赔到公司还是自己手上?如果赔偿到公司,公司直接把那部分医药费扣下,小张该怎么办?

满意回答: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5000元的医药费应由单位承担。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后,社保会把伤残补助金先支付给单位,由单位转交个人。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要视情况确定由公司或社保承担,伙食补助由公司支付。公司如果扣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起诉。

工伤保险,河南省自国庆开始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参保负担,昨日,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发出通知,今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本次调整将按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执行,旨在适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使得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新政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今后,工伤保险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全省各地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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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江西省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

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分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季缴纳,并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

新农合,河南省重疾医疗保险承保范围扩大,病种增至35种


9月20日起,河南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在以往20个病种的基础上,再选择苯丙酮尿症等15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新增的15种疾病的共同特点是:都是14岁以下儿童的常见大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造成终身残疾等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治疗难度较大,医疗费用较高。

15个新增重大疾病病种

苯丙酮尿症,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9种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在省、市级医疗机构限额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分别按65%、70%的比例进行补偿;门诊治疗的,统一按限额内实际医疗费用的80%进行补偿。同时,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新农合补偿基础上,由当地民政部门再按住院和门诊费用的15%予以救助。

基金征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4月13日讯:4月1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出台《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督促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制度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今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改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并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工作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制定出台的。

《办法》规定:省级不再按照原先的根据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的办法执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若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补助资金及地方结余不足以弥补时,由当地财政补足。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有效避免积极征收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少,而征收不力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多的现象,促使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从根本上壮大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待遇发放,促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单位破产医保费不可拖欠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社会团体、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核定的月缴费基数,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二)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按筹集的比例从拨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除,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划拨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划拨给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足额安排或未及时划拨的区县,年底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检查结果在年终结算中予以扣缴。

(四)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中止的,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按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以下简称“医保本”)继续使用,全市不再统一换发新的医保本;职工个人将医保本遗失或使用完毕需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登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换发。

原各区县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继续使用。在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具体计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需资金下拨到各区县,再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划入参保职工医保卡。待条件成熟时,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实行统一的医保卡管理方式。

保险知识汇总,河南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覆盖率低


事业单位参保覆盖率全国第一

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总数达683万人,参保率为92%,失业保险将实现全民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覆盖率居全国第五,其中事业单位覆盖率(98.5%)居全国第一。

虽然我省失业保险参保率很高,可不少地方严重拖欠保险费,这将造成失业人员无法按时领到失业保险金。

截至目前,全省失业保险累计欠费4.76亿元,个别市欠费高达1.27亿元。

680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保

今年,我省参保人数要达到680万人,90%以上的参保职工要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劳动部门将加强对参保单位的年检和稽查,同时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欠费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名失业人员手中。

省政府将把各省辖市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年终考核。

对拒不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不足额缴费的企事业单位,劳动部门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失业人员学手艺政府给补贴

参保失业人员学手艺找活干,政府将给补贴。去年全省失业保险金支出9.44亿元,让42.9万参保失业人员领到失业金,保障他们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累计支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及其他促就业补贴资金7500余万元,帮助11.5万名失业人员圆了创业梦想。

今年,我省将为每名失业人员提供一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劳动部门将确定一批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培训、创业培训。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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