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参加失业保险需什么条件

2021-05-07
失业保险的知识

从9月1日开始,我省农民工只需缴纳1%的保险金,即可享受到失业保险的相关扶持,领取生活补助了。

将从9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调整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在保险金发放手续以及异地转迁上都有了进一步的简化,女性失业人员还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现阶段实际执行中的一个月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40%的标准发放,提高到按60%的标准发放。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许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而缴纳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当天即可申请领取相关保险金,职工可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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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业保险?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失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可以转入转出吗?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缴纳失业保险,有什么后果呢?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支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它有以下特点:

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失业保险由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也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二是费率,即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和转出

1、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函,及时函复,待转入地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填写《外地转入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通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出: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函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失业人员持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不缴失业保险要赔偿

市民吴先生咨询:我在一家工厂工作2年,今年年初被辞退了,听说如果买了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厂里没有买失业保险,可以要求厂里补偿吗?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失业保险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一旦员工失业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若按月工资1000元计算,每年企业需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240元,员工个人每年需要缴纳失业保险金120元。如果不缴,一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必须赔偿员工。按规定,工龄1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个月,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代缴医疗保险费。按常德现有失业保险金标准916元每月计算,企业要支付员工1年3664元,2年5496元,3年7328元(最多不超过21984元)的赔偿金及医疗保险,员工工龄越长,补偿标准越高。

保险知识汇总,事业单位今年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目前,市属全额事业单位大部分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将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县、区事业单位也已参保。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参保资金,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各类事业单位2%的失业保险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必须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规定的失业保险缴纳核定项目,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额按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已参保缴费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今年三季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依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知识汇总,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有些关于失业保险金方面的咨询,有部分人认为只要终止劳动合同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实不然,就这个问题,作如下解释。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费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目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没有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未就业人员。

一般来说,中断就业原因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

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自愿中断就业,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附法条原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多少?领取需要什么条件?_保险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约在70%-85%之间。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去年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者还可领取以下三种补助金:

1、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的待遇之一,它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门诊补助约为每月10-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约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

另外,如果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有的地方还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2、失业者本人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失业者本人死亡的,可以领取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根据被供养的人数确定发放数额,基数一般为失业人员死亡前本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3、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还可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助,这两项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如在领取期内,可以报销500元的培训费、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个人负担。二是规定次数,不限金额。如可以享受2-3次免费职业介绍,1次职业培训等。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_保险知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什么?


很多失业人员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失业人员想到了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是不是购买了失业保险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目前社会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由于工作岗位饱和,很多人面临着失业的困境。而这些失业人群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推出了失业保险金来保障失业人群的基本生活。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用于失业职工的部分包括:1.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其他费用。除上述可以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外,失业职工还可以在参加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反之,则不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办理解聘报备,并获得审核回复。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的大致过程如下:

一、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五、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专家说,自己主动辞职不能算是辞职。在失业之后应该立即办理失业登记,不要过了办理时间,注意一下时效性。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種: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實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實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種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實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帮办详解失业保险领取需要什么条件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样的?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网上帮办任亚如即时播报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职人员,2012年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单位是否应该补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险?另外,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于2011年7月份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但单位在2012年2月份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服单位的做法,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判决,由单位补发2012年2至10月份的工资。王女士是:“既然工资应该补发,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应由单位补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申领手续。根据津劳局[2005] 330 号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应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

因为王女士已经错过了申请时间,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到单位所属区县的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咨询,争取能够进行补办。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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