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上海职工医保做出如下完善:扩大医保适用范围、提高门急诊医疗待遇、扩大门诊大病范围、提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完善个人账户使用办法以及对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设置6个月等待期等。
扩大医保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的“企业”不仅限于“城镇企业”,实质上是将本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提高门急诊医疗待遇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也不变。
新办法还调整完善了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做法,一是简化人群分档,改变原来出生年月的划分标准,将人群划分为在职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至70岁、70岁以上四档;二是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自负比例,适当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级别医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三是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证所有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不下降,对“退休老人”待遇不变,对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采用待遇就高的过渡办法。
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新办法将纳入门诊大病范围的恶性肿瘤治疗方式,由原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扩大到内分泌特异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新办法还将门诊大病范围中增加部分精神病病种,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从而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提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新办法按照国家要求,规定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最初的7万元,提高到34万元。鉴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涉及诸多标准和比例,如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等,新办法对其调整原则、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完善个人账户使用办法
为引导参保人员主动节约个人账户资金,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用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而不是原规定用完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后即进入“自负段”,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个人自负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负部分。同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
为防止灵活就业人员逆向选择,降低基金风险,市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已经慎重考虑和论证,认为对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必要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设置6个月等待期。同时,考虑到设置等待期需要较强的可操作性,新办法明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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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增5%
参保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放心保)覆盖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与2013年相同,但医保待遇得到了提高,按照国家医改要求,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由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上海新医保无户籍限制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公布,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像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上海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居民医保出台惠民新政,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当月参保当月可享医保。市人社局昨天同时宣布,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昨天向社会发布医保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新政同时规定,当年取得北京市户籍,并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医保待遇报销期限,填补了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实现了“一小”医保的无缝对接。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对于城镇居民“一小”中的新生儿来说,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导致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这次政策更加惠民,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政策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社保所将查验《出生证明》上的新生儿出生日期。
参保当月医疗费可报销
根据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当年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即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此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这部分人群既包括了“一小”中的新生儿,也包括了外地进京当月取得北京户籍的人员。
这次新政策的出台放宽了医保待遇享受期限,将城镇居民参保当月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今年发生费用可以追溯报销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具体报销途径是,参保人员持医疗费用单据去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符合参保条件90日内办手续
市人社局同时提醒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上述新政策实施后,如果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果错过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医疗费用将不能再报销。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新《办法》,对原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和市政府已出台文件所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修改。依据办法,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依据办法,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综上所述可知,12月1日正式发行新版《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内容终于揭开了面纱,该办法要求新增,在职工人自己按照缴费基数2%缴纳基本医保费,公司则缴纳9%基本医保费、2%的地方附加医保费。工作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依旧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北京生育险报销新规定: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北京生育险报销新规定: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北京生育险报销新规定: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北京生育险报销新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生育险报销新规定: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市民持医保卡到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刷卡消费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报销比例。
一、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二、住院费用的报销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三、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要到自己选择的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或是北京市的定点中医、专科(包括口腔医院、妇产医院、肿瘤医院等)和11家A类医疗机构看病才能报销。
2.不报销范围:以下6类费用按规定不能报销:
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费用;按照医保规定一些自费的项目,如牙齿的镶复就不能报销,种牙、补牙、洁牙等都是要自费的。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在原来12种的基础上再增加18种疾病。新增病种的具体认定和报销办法随之公布
新增18种病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病、帕金森氏症、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白血病、血友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在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中医院认定。活动性结核在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认定。重度精神分裂症在太原市精神病医院认定。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只对肝硬化、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进行认定。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只对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进行认定。山医大三院只对癫痫病、帕金森氏症进行认定。
认定医院于每年5月、11月受理,6月、12月的5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基本信息报市医疗保险中心。
参保患者持个人社保卡(医保卡)、诊疗手册及该病种所需材料到认定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公示后确定,并对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门诊慢性病患者持该证到认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享受相关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只能到认定医院享受医保报销,一年之内不能更换。
目前,北京的在职员工几乎都知道上了医疗保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那么北京医保的报销范围有哪些呢?又有哪些内容不在医保的报销范围内呢?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单次费用在4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文件精神,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历年结余资金支付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自即日起,东阳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用本人的个人历年账户支付如流感疫苗、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等12项费用。
据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形式。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住院起付线部分)。个人账户分为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当年医保年度内划入医保个帐为当年账户额,年度结束时当年账户里的资金未用完的,全额累计入历年账户,就医过程中当年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用历年账户资金支付。
需要职工注意的是,此次开放的项目费用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上结算,因此需职工本人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机构内直接结算支付,未在院内直接结算的无法报销。这12个项目具体为:
煎药费、洁治、胶片费、狂犬病疫苗、流感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计算机图文报告、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彩色打印照片、普通挂号、急诊挂号。
()7月17日讯,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太原市职工医保实现省内“一卡通”,全市近150万名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今后省内异地就医,持社保卡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直接结算。
目前,我省已建成“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11个市实现了跨市就医直接结算,省去了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繁琐环节。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其适用范围主要是3类人员:长期驻外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人员;转诊转院(异地转诊)的人员;急诊急(抢)救的人员。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一步出台便民措施,太原市符合以上条件的3类参保人员,今后将不再需要办理省内异地备案手续,可在省内异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直接就医、购药。同时,也不再办理医保个人账户退付业务。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惠民政策,惠及了太原市全部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可以说,太原社保卡已经实现医保全省“一卡通”。即,只要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覆盖的任何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太原市社保卡都能就医、购药。这些参保人员省内外出旅游、探亲、工作、居住等,可享受便捷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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