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前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左右,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宁波仍有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
养老保险返还,说的通俗易懂点,就是在你年青有收入的时候,为你以后没收入的时候(晚年)存入一笔资金留到你退休年老时依照当时约定的方式发放。当然,保险公司也会考虑到经济通货膨胀因素,在发放是加上了你多年的利率。
职工个人在续保缴费期间死亡的,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给予返还?
职工个人在续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它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如何进行处理?
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已退休人员死亡时,应享受哪些待遇?
已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人员发生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领取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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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重叠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须全额退还
之前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想按《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那原来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的怎么办?在参保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遇到了此类的问题。
据了解,对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之前已经参保尚未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如果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与之前缴费时间重叠的,应将重叠期间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账户和纳入统筹基金部分)全额退还本人。
根据规定,已经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果选择与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原自己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申请予以封存,今后按国家有关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法处理;如果被征地农民按《实施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并申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时,国家还未出台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办法,参保人可申请终止其原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同样一种情况,如果选择与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后与原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清理。”市人社局一经办人员表示,具体操作规定为,重复缴费期间,保留其以被征地农民身份按《实施办法》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原自行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其中2003年1月1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账户和纳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养老保险中的“中人”: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之外,另加一份根据工龄系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享有人群: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计算方法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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