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中断劳动,即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本人及家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开展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目前,各地区均有强制的社保都包括什么不同险种,但至少是三险。而且也会根据地区的劳动局相关规定来强制执行。
有些效益好的公司会给员工额外上一些保险,那些都是属于商业保险的中的团险范畴,这种保险在员工离开公司后即刻终止。这点要注意
明确自己在公司有什么样的保险是家庭配置保险的第一步。社保不能替代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保的很好的补充。
养老金如何领取
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提出“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目前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之后。
调整对三类职工影响不同,通常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是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二是“中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而在改革后退休的职工;三是“新人”,是指养老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他们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老人”的养老金计发,目前采用的仍然是“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中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的养老金采用“过渡性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而改革不久就退休的“中人”,他们个人账户积累有限,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过渡性养老金甚至是其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微乎其微。
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强积金。
一般企业帮员工只购买了三种:养老、医疗、工伤。
a、社保养老领取年限:男60岁,女55岁,办理时间是每月1-24日。
b、养老金的领取:缴费满15年。(领取养老金在生日前1个月办理)
c、缴费标准:以前全部总额18%,单位占比18%,个人占8%,06年基数600元,07年为690元,08年7月1号基本工资基数为770元。(注:基数即最低标准工资)
d、退休领取标准:三大部分
a基础养老:个人账户,过度性养老金,98年6月30前指工龄。
b、身故金的领取:未到退休年龄只退个人账户部分,领了养老金后身故的=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大概12000左右。(目前标准)
c、单位占比所缴费用金额标准:06年按2079元,07年按2323元*20%。
(注:医疗不能超个3个月中断,如果连续中断3个月视重新参保,中断期间所有产生的医疗无效)
结算方法:统筹支付金额=(总医疗费用-自费药-起付额)*报销比例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随着国家社会基本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似乎“社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了。那么,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比重应该如何调整?两者如何才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概念解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保险的两大类别: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用就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劳动丧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和救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强调根据自己的情况,各取所需,加强各自的保险程度,保障不同的生活水平,满足更高的发展和享受的需求。
如果说社保是解决基础的温饱问题,那么商业保险就是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和加强。有商业保险就可以保持更高的生活水准。
让我们重点看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大方面的异同点: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当年人均工资,按个人与企业缴纳的一定比例,在将来进入退休年龄时享有一定的养老金。它保障了基本生活需求,所以通过用商业养老做补充,避免退休时收入出现很大落差。社会医疗保险是在一定额度中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老百姓来说,社保提供的医疗保障只能算是最基本的,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案例分析
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解释两者的差别。
有位在上海张江高科班的关小姐在6月12号刚生了女宝宝,还有个可爱的乳名“童童”。初为人母的她就搬来一大堆保险合同,向我来请教哪些保险可以报销生产过程的住院费,前期的检查费,以及后期的4个月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等等。
因为产前检查和住院生育费用均纳入了上海医保的报销范围(当然是局限于常规检查,而不包括孕妇特地要求的检查以及特需病房费用)所以,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门诊待遇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待遇结算。上述门诊和住院费用持医保卡在医院结算即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无需事后报销。生产后,可以到医保局领取3000元的生育补贴。
同时,关小姐的单位所购买的团体医疗保险,可以对整个怀孕生产过程给予7000元之内的费用报销。接下来,笔者通过关小姐的案例而给想做人母的女士们,介绍一下而目前市场上的和生育有关的商业保险。
目前的相关商业生育保险有这么几大类:寿险类,保障对象是难产,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的状况。婴儿发生先天性疾病,或者需要进行先天性手术的费用报销,由于目前高龄产妇增加,女性工作压力大增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新生儿出现先天性疾病也比以往多一些。有的公司出一些短期的,保障母婴健康的保险,通常要求怀孕4-5个月以内投保,只是负责母亲的生产期间的生命安全和婴儿是否畸形、存活的保障。为被迫中止妊娠、新生儿死亡等风险和为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救治提供一定的保障。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现代社会保险是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的。
在社会保障的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一、是德国在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制度化,这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
社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的。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目前世界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分为三种:1、随收即付制;2、完全积累制;3、部分积累制度。我国1997年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部分积累制度,称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介绍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般人们所说的保险都是指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有如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如果我们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保险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是否投保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另外一方面,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一般是以国家或是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经办者则是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他们需要给员工发放工资,需要赔偿,需要进行再保险,所以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来说是有盈利压力的,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手段不行的话,是有可能破产的。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寿险公司不得破产;第三点,一般来说,社会保险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会养老保险往往仅能满足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覆盖更多的需求,但是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往往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保障额度也更高,当然,价格也要更贵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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