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涉及确定转移资金标准和缴费工资指数,也涉及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参保人员欠费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是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最大障碍。
从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哪些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返回户籍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但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都可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转移资金标准怎么定?
参保人跨省转移,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含本息)。
缴费工资指数怎么算?
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咋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参保人员欠费怎么办?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本人欠费,只要按规定补缴了就应及时办理转续手续;本人确实无力补缴的,本人欠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居民养老保险和新、老农保,以及政府保养待遇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备受关注。据介绍,四种人员已经统一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高于老农保待遇
陈先生问:“我今年61周岁,现在每月在新区领老农保养老金120元,我老婆53周岁,每月领老农保养老金75元,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养老金有什么变化?”
市人保局人士说,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原老农保养老金标准。即陈先生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320元,其妻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75元,待她年满55周岁时再增加享受基础养老金。
针对一些参加老农保而未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询问如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该人士说,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支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未到龄的政府保养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周女士问:“我今年47周岁,是惠山区被征地农民,每月享受政府保养金320元,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享受什么待遇?能不能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市人保局人士解释,现在周女士每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0元,征地补偿性养老金120元,合计320元,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同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所以她不能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她在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至于纳入政府保养的居民,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合并的问题,他说,可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养老待遇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除以计发月数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按20年减去实际领取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含政府保养金)年限后的时间,每2年置换为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市社保局人士还说,原定参保最后期限为年底,符合条件的市民应尽快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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