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大连失业政策宣传周

2021-05-05
失业保险的知识

市就业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就本市开展失业保险情况及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2.9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大连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1998年以来,本市已为70万人发放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基金28.4亿元,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资金支持7.39亿元。失业保险为推动本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82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2.9万人。大连市失业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失业保险待遇内容包括:按月领取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宣传周提供全套咨询服务

在宣传周活动中,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围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重点宣传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认定、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等相关内容。

市就业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将在6月28日统一举办失业保险政策宣传日活动。当天,各区市县将在辖区的广场、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点,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农民工也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该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农民工参保不用掏腰包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单位总人数10%以上的,为职工办理失业时,须提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企业裁员备案登记表》。

单位不参保领导最高罚1万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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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大连失业金第4次调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近期大连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失业保险金140元至160元,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平均提高150元,增幅33.3%,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新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最高可领取770元保险金,同时医疗、生育、丧葬抚恤等补助金也有相应提高。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也由原先的40元增加到5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为配合大连市新市区规划而进行的。同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对部分先导区的待遇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庄河、普兰店和瓦房店的每人每月56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63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户籍在庄河、普兰店和瓦房店的每人每月64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720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是大连自2006年以来的第4次调整。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医保新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昨日表示,目前已有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目前,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补)贴政策,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由去年6个省(区、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

保险知识汇总,武汉市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答:《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8.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宣布,从本月起,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和在职者完全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用全免,医疗费报销待遇最多提高了24.6万元之多。

今后,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预计每年将为此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多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待遇标准

失业者医疗报销上限大涨

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后,可获得的医疗保险费将提高24.6万元。

此前,失业人员失业期内最多能享受医疗补助1.5万元,患危重病且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最多享受5.4万医疗补助金。具体而言,这一政策是失业人员患病后根据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非直接把医疗补助发给个人。

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年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还将获得其他的好处。过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医疗补助期间,是不能累计退休所需的医保25年缴费年限的,而这次本市规定,领金人员失业前、失业中和再就业后的医疗缴费年限均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有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每月打入百余元

按照新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完全无需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不仅如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打入相关人员账户的金额至少也有100多元,可支取做医疗费。

失业前后医疗费用可累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通知》规定,在同一个自然年内,职工参保者失业后成为领金人员,并再次参加职工医保后,其当年发生的全部门诊和住院费用,均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并享受同一门诊起付线。

相关人员失业前的社保卡可继续使用,仍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持卡就医,免去了垫付和手工报销的麻烦。

■参保办法

失业当月即可参加医保

如果职工失业了,或与存档机构解除了存档关系,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报销事宜。

要享医保需及时办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还提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果领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对于领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则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如果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市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如果找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释疑·市人社局负责人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办完参保手续前,如何保证空档期报销?

答:从职工失业或与存档机构解除存档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规定为其进行手工报销。

此举主要是为了解决失业者在办理各种手续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据介绍,由于职工失业后单位为其转档,以及社保部门为其办妥领取失业金和参加医保的手续,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相关人员一旦生病,就会产生医疗费用。新政基本保障了领金人员在这一空档期的医疗保障问题。

同时人社部门也强调,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全额赔偿。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和个人存档人员参保有何异同?

答:新政的推出,使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自己花钱,就能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而且还能累计退休所需的缴费年限。但是,由于领取失业金者目前还不能缴纳和参加养老保险,对其累计退休所需缴费年限有影响。因此对于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来说,选择到职介、人才存档和自己缴社保,或者领取失业金和免费参加医保,将各具不同的吸引力。

目前对于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来说,参加社保主要存在两大选择。一方面失业者可以选择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本市新政使相关人员完全不用缴费就获得医保,而且报销待遇大幅提高,还能累计退休所需的医保25年缴费年限。但是,领取失业金期间,相关人员就不能缴纳和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也无法累计退休所需的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了。

另一方面,本市城镇户籍且无正式工作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将档案存到本市公共职介或人才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完全由自己缴费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样相关人员就能够同时累计退休所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了。由于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政策,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对越高。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政策


记者10月15日从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南京将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目前南京的失业金计发按照“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大约是最低工资标准的50%左右。目前南京在领失业金人员有2.2万人,失业保险金月平均发放标准为574元,在本省13个省辖市中名列第3位,低于苏州、无锡。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南京的失业保险平均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99元。

新办法鼓励多缴多得。比如30岁的职工蔡先生月收入2000元,明年1月份失业后每月可以领取2000×40%=800元。如果他平时的月工资很高,达到2200元以上,那么他一旦失业后,按照规定,最高可拿到850元(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也有保底,失业保险金最少也有330(目前南京城区的低保标准)×1.3=429元。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开通了网上转账还款服务。现在小编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

第一条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有效利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上贷款系统,规范管理中心和客户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网上转账还款”)的行为,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网上转账还款仅限借款职工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人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保持与本次转账还款前一致。

第三条网上转账还款的客户是指签订本协议、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中心将通过网站中客户输入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对身份认证未通过的客户有权拒绝其办理网上转账还款;

(二)管理中心有权对网上转账还款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改造需要暂停网上贷款服务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公共媒介事先进行公告。

(三)管理中心应保存好客户的贷款资料,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权,如有本协议第六条所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客户自愿申请使用网上转账还款。

(二)客户通过住房公积金卡号和密码登录网上转账还款系统,管理中心以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由于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丢失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网上转账部分提前还款时,应保证每次转账金额不少于5000元。

(五)客户通过网上转账还款还清贷款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办事处前台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六)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还必须遵守业务办理当时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前台还款的所有相关规定和所有要求。

(七)客户对网上转账还款功能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中心客服电话、通过网站咨询专栏或到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咨询;

(八)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应直接登录管理中心网站(),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应真实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操作。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中心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十)客户在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业务时仅限于使用与所办理业务相关的功能系统,禁止擅自复制、修改、增加贷款系统内的功能内容,或创造有关的派生产品。

(十一)客户可以申请解除本协议,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当贷款全部还清后本协议自动解除。客户再次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网上转账还款,需重新申请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六条隐私保护

保护用户隐私是管理中心的一项基本政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二)因客户操作错误致使信息资料公开的;

(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六)为维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中心有权对整个借款人数据库进行分析、整理。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终止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提前还款等均适用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等相关政策法规,如本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大连住房公积金专题。

大连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自2010年开始,大连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上涨150元,每月最高可领取770元。

大连市这次调整和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标准使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水平增幅达33.3%,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于瑾红介绍说,这次调整是根据全市调整新市区规划而重新确定的,所以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失业保险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一个、80%一个,北三市是70%的标准,其他各区市县是80%,此次先导区也做以明确的规定,像花园口经济区,由低标准调到此次的高标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水平平均是提高了150块钱,门诊医疗补助金也是由原来的40块钱调整到50块钱,本月失业人员最高可以领取770块钱。”

据介绍,大连市目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群体大约有19000多人,他们将从本月的26号起只要持手中的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就能到全市银行的各大网点去领取提标后的保险金。记者今天在沙河口区行政服务中心看到,不少失业人员前来咨询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新标准政策。上个月刚办理失业登记的赖颖,听说失业金一下子涨了150块钱高兴地说,现在拿不到工资了但是可以领到一笔保险金,政府的政策太暖人心了:“过去500块钱,现在领到770元,那就宽绰多了,有这个失业金,心里就稳一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同步调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范围:6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从2008年6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其他: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再次提高

同时,为减轻失业人员医药费负担,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情况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49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20元/人/月

情况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56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80元/人/月

保险知识汇总,广东新医保政策


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支付亲属住院门诊等费用。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刘友君介绍说,去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人数为1358万人,超过江苏跃居全国第一,参保率超过90%;全省城镇职工参保人数2400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12%,其中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为1333万人,连续8年全国第一。

刘友君表示,“今年要跟重庆一样,实行倒逼考核机制。”刘友君说,“医保基金不是剩余越多越好,剩得越多说明你为民办的事情就越少。”

《意见》规定,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并试行取消年度封顶线。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保险需知


“买了失业保险,我以后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昨日,在昆明市建设路开了一家小型复印店的小张开心地说。

自由职业者小张始终有一种担心:生意做不下去,未来拿什么做保障?如今他的疑虑打消了。日前,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劳动者,可自愿参加。

缴费:3种交法供选择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向参保人出具缴费收据,为其办理缴费记录,建立个人缴费档案,参保人有查询缴费记录的权利。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及时缴入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失业保险缴费率为3%,参保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按年缴费。

获益:缴满一年就能领

参保人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可向受理其参保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申报失业。申报时,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应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提供注销从业资信的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调查确认失业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应为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月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由参保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向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负责人介绍,上述参保人员缴费满一年后失业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缴费一年,失业后增加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申请:个人收入要说清

从业劳动者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就业现状、个人收入等基本情况。

参保人是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参保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从业劳动者的,应提供相应的从业资信。

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审核参保申请表,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工资、缴费额。

参保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如收入状况不明确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当地的行业月平均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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