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但许多人还是会忘记医疗附加险。如果你能把握好以下几点,就能合理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医疗附加险。
一,附加险是花小钱,办大事
附加险是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通过特约附加条款承保某些危险,使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保障更加全面。附加险缴纳的保费较为低廉,其最大的好处是“花小钱,办大事”。
以一款附加人身意外保障为例:一年278元的保费就可获得一般意外1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公共交通意外2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航空意外30万元的身故保障以及5000元的意外医疗(每次最高可获赔5000元,可反复理赔),因此不能轻易放弃附加险。
二,附加险是消费型的,不返本
主险一般是长期性的险种,最终可以定期或者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受益人,但附加险作为消费性的险种,一般不具有返还本金的功能。当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承保责任赔付给受益人。在承保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期满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退还投保人所缴的保费。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附加险
首先,购买医疗附加险要根据客户自身情况有所区别。
单位福利很好,而且提供了足够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客户,可以少买甚至不买。只有社保的客户,还是要买。普通的工薪阶层,不宜购买太多,比如住院津贴,从最低的每天40元到最高每天200元,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第三类就是连社保都没有的客户,他们肯定要买,而且尽量要多买一些,把自己的保障充分做好。
其次,对于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不要多家投保,以免浪费。
因为报销型的医疗保险理赔都要扣除其他途径所得,只能报销其余额。比如,你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是5000元,甲公司已报销了4200元,乙公司只能报销其余额800元。当然各公司在报销范围方面还是有差别的,我公司的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较广。
再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障也要区别对待。
小孩或非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可少买些;而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一定要买,并且所买保额一定能满足意外事故发生时所需的保障,一般最低为被保险人三年的总收入。比如,投保人年收入10万,最低投保为30万。
另外,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附加保费豁免险。
家长作为缴纳少儿险保费的主要力量,一旦身故、残疾或是患上重大疾病,势必对缴费力不从心,这样一来,孩子的续期缴费就随时面临中断风险。因此投保少儿险时一定要选择这一附加功能。
除了以上所述,也要关注附加险的一些细节。比如:附加险和主险的购买比例限制,附加险的时效性问题,津贴型与报销型的不同,有否免赔及免赔对理赔的影响等等。总之,该买的险一定要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把钱用在刀口上.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与车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可极大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化解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或受伤,这时交强险是否也会对本车司机进行赔偿呢?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因为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这三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不过,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此外,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近这段时间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无责赔偿条款的话题似乎是有增无减。很多人会这样问;“别人的车撞了我,责任全部在他,凭什么还要我赔他钱?”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这一问题,遭到了很多车主的质疑和不满,舆论中取消无责赔付的呼声也逐渐在高涨。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是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老李最近就遇到了这种尴尬的事情。
老李的事业经历可谓一帆风顺,可说起开车来则没有这么幸运了。这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连续出现了两次交通事故。而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让老李堵上添堵。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至今老李还没有要回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
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老李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李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追尾了!”老李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
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李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
老李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李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李打来的电话。
于是,直到今天老李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无奈不下,老李求助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让老李更加无可奈何。交警只说了一句话:到法院起诉他。
有专家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地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给自己的未来提前做好规划,投保一份合适的保险已经不再是一件新鲜事。但是有很多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的保险知识,在选择保险时常常走弯路,如何科学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成了关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投保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
1.要选择有续保功能的险种。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是1年,1年结束后要续保。而市场上有一部分住院医疗保险产品都是不保证续保的,这意味着客户如果一旦身体出现疾病,下一年续保时就要重新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就可能拒绝续保,或因此而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
2.客户投保时要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是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不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
3.看清保单的条款规定。
(1)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大多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在自合同生效日三十天或一百八十天内,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2)给付限额,很多医疗险都设立了分项责任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不负责赔偿;
(3)免赔额,保险公司一般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如果医疗费低于免赔额,则不能获得赔偿。
商业养老险三大投保原则
那么,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养老保险产品,又该如何选择?对此,专家介绍,相对于意外险、重疾险等保障型险种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较高,建议在购买前对照三大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
原则一:保障要全面
对于没有任何保险保障的客户,建议优先考虑保费相对较低的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障型险种,在为自己准备了充足的保障且经济仍然宽裕的情况下再购买养老险产品。
原则二:保费要合理
一般来说,整个家庭用于购买保险的年缴保费应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15%至20%。
原则三:保额要足够
要保证退休后与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基本持平,不会产生较大的落差,投保人可以给自己设定退休后需维持的生活标准,再据此评估自己需要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额。
在对照了三大原则之后,投保养老保险越早越好。投保人年龄越小,购买相同保额需缴纳的保费就越少。年龄越大,要付出的保费越多,甚至可能因为身体状况和年龄问题,不能参保。
同时,因为养老保险一般都兼具储蓄和分红功能,最终给付客户的养老金的来源之一是保单红利及其利息收益,越早投保距离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保单红利以复利形式滚动的时间就越长。因此,对于经济较为宽裕的客户,在为自己准备好保障型险种之余,应该及早考虑购买养老险产品。
主险和附加险有什么区别?购买保险时该如何科学搭配?
主险+附加险组合方式的优势与缺点
优势:
1、可以丰富产品的多样化,将一两款产品组合出多种保障功能,丰富客户的多种需求;
2、避免将产品制式化,作为单一公司可以推出主打产品来搭配组合,讲解比较简单;
3、节约成本,将很多产品做成一份保单,方便整理;
4、有些附加险,可以给到客户一定的优惠价格,当然也有附加险比主险贵的。
缺点:
1、客户若看好某项附加险,还要再买个主险,无形中增加成本。
2、客户从多家选择保险产品,附加险会有重复投保的问题,比如住院医疗类保险。
3、如果购买高额的保障,可能会受限于保险公司对于主附险比例关系的限制。
主附险比例关系虽有不同,但也有一些规律可循。搭配要求,是各个公司针对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营销策略和产品特点等来制定的,各家都会有区别。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于产品结构有要求,比如有投资功能的保险,如果有重疾保障功能必须以主附险来搭配。
[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但许多人面对众多的意外、医疗附加险不知所措。如果你能把握好以下几点,就能合理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医疗附加险。
一,附加险是花小钱,办大事
附加险是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通过特约附加条款承保某些危险,使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保障更加全面。附加险缴纳的保费较为低廉,其最大的好处是“花小钱,办大事”。
以我公司的附加人身意外保障为例:一年278元的保费就可获得一般意外1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公共交通意外2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航空意外30万元的身故保障以及5000元的意外医疗(每次最高可获赔5000元,可反复理赔),因此不能轻易放弃附加险。
二,附加险是消费型的,不返本
主险一般是长期性的险种,最终可以定期或者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受益人,但附加险作为消费性的险种,一般不具有返还本金的功能。当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承保责任赔付给受益人。在承保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期满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退还投保人所缴的保费。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附加险
首先,购买医疗附加险要根据客户自身情况有所区别。
单位福利很好,而且提供了足够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客户,可以少买甚至不买。只有社保的客户,还是要买。普通的工薪阶层,不宜购买太多,比如住院津贴,从最低的每天40元到最高每天200元,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第三类就是连社保都没有的客户,他们肯定要买,而且尽量要多买一些,把自己的保障充分做好。
其次,对于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不要多家投保,以免浪费。
因为报销型的医疗保险理赔都要扣除其他途径所得,只能报销其余额。比如,你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是5000元,甲公司已报销了4200元,乙公司只能报销其余额800元。当然各公司在报销范围方面还是有差别的,我公司的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较广。
再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障也要区别对待。
小孩或非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可少买些;而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一定要买,并且所买保额一定能满足意外事故发生时所需的保障,一般最低为被保险人三年的总收入。比如,投保人年收入10万,最低投保为30万。
另外,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附加保费豁免险。
家长作为缴纳少儿险保费的主要力量,一旦身故、残疾或是患上重大疾病,势必对缴费力不从心,这样一来,孩子的续期缴费就随时面临中断风险。因此投保少儿险时一定要选择这一附加功能。
除了以上所述,也要关注附加险的一些细节。比如:附加险和主险的购买比例限制,附加险的时效性问题,津贴型与报销型的不同,有否免赔及免赔对理赔的影响等等。总之,该买的险一定要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把钱用在刀口上。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句话几乎人人皆知,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交警部门也在大力查处酒后驾车现象。但是,一旦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还是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依据我国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但是,此案例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这样是不是纵容酒驾?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在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体制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下,加害人根据自己的责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等价的经济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仅限于私法范围内,如果受害人选择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加害人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由此可知,作为私法领域内的《司法解释》,其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降低醉酒驾驶人的处罚力度,更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
其次,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区分加害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是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仅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创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功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与发展,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之外,难以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也是为了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功效。
正常投保交强险后的汽车风挡上上有一个强制保险标志。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个标志是怎么回事,它是怎么来的。其实,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提供这个标志,这也是已经购买交强险的证明。
要了解强制保险标志,首先要了解强制保险是什么。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强制规定的必须要购买的保险种类。它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对于受害人按照保险给予赔偿的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最重要一点,就是交强险赔偿的是受害人,而商业险赔偿的是被保险人。
强制保险标志就是购买了交强险的车辆的一个标志,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如果不按时按规定购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何判定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强制保险标志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如果车辆没有强制保险标志,那么就说明没有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那么,去哪里领取这个标志呢?尤其是新买车的车主,不知道如何获取这个重要的标志。一般来说,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办理成功以后,就提供强制保险标志,而且,还要正确的粘贴在风挡合适的位置,这样就是证明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
但是,有很多新车在买强制险时,因为还没有办理车牌号,保险公司并不知道车主的车牌号是多少。他们往往会先打印交强险正式保险单给车主用来上户,等上户成功后有了正式车牌号,车主再到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车牌批改,保险公司就可以将车牌号打印到交强险标志上并发给车主,来证明已经成功的购买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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